原审证据目录缺少“证明对象”,通常表现为目录只列证据名称、页码和提交人,却没有说明每组证据对应哪一项待证事实。咨询或委托天津再审申诉律师前,建议先把“待证事实—原审证据—证明对象—再审事由”四栏对齐,再核对三类补强材料:补足证明对象对应关系的说明材料、证据原件与来源材料、原审未能收集或新发现证据的线索材料。是否需要委托以及委托范围,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一、先区分“目录没写”和“证据没交”
缺少证明对象有两种情形,补强方向不同。
一种是证据已在原审卷宗内,只是目录未标注证明对象。此时可以核对庭审笔录、质证记录和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确认该证据在原审是否经过质证、法院是否采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同条还列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另一种是证据本身未进入原审卷宗。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当事人原审未提交,是原审已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而法院未调查收集,还是裁判生效后才取得。这三种情况对应的再审事由和材料准备不同,不宜混在同一份说明中。
二、建议核对的补强材料清单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 材料类别 | 能核对什么 | 备注 |
|---|---|---|
| 原审证据目录与卷宗页码对照表 | 编号是否连续、是否有目录列明而卷宗缺失的条目 | 以法院卷宗或裁判文书附具目录为准 |
| 每组证据的证明对象说明 | 证据与要件事实、争议焦点是否对应 | 一页纸逐组列明即可,避免笼统写“证明我方主张” |
| 原件、原始载体及来源凭证 | 证据形成时间、取得方式、是否经过篡改 | 电子数据可保留原始存储介质和提取记录 |
| 原审书面调查取证申请及法院处理记录 | 是否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已书面申请 | 对应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 |
| 新发现证据的取得时间凭证 | 该证据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 | 关系到申请期限起算,见下文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据此,原审是否提出过书面调查取证申请,是核对补强材料时值得单独归入一类的内容。
三、委托前需要与律师确认的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这意味着补强材料在审查阶段确有可能被要求补充,提前整理有助于说明事实。
与律所沟通时,可以确认:拟议委托事项是否包含证据目录重整、证明对象梳理、调查取证申请线索整理;这些工作是否单列、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费用通常由相应机构另行收取,两者宜在书面约定中分开列明。材料原件和真实性问题由当事人负责说明,律师核查不能替代原件。
期限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若补强材料涉及“新的证据”,该条起算规则需结合具体事由进一步核实,不宜按单一时间点推算。
上述条文版本及公开文本见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天津当地再审审查的具体材料要求和窗口安排,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向受理法院或拟委托律所另行核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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