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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再审申请书引用的证据在原审卷宗中未见记载时,北京再审申诉委托前应注意核对哪些卷宗材料?

先说结论:再审申请书引用的证据在原审卷宗中没有记载时,拟委托律师之前首先要核对的,是能够说明这项证据“从哪里来、什么时候进入诉讼、有没有经过质证”的一组卷宗材料,包括举证与收件凭证、庭审与质证笔录、法院调查收集的申请与回复、裁判文书对证据的认定部分,以及送达与生效材料。

先说结论:再审申请书引用的证据在原审卷宗中没有记载时,拟委托律师之前首先要核对的,是能够说明这项证据“从哪里来、什么时候进入诉讼、有没有经过质证”的一组卷宗材料,包括举证与收件凭证、庭审与质证笔录、法院调查收集的申请与回复、裁判文书对证据的认定部分,以及送达与生效材料。核对的目的,是把该证据归入“原审已提交但卷宗未记载”“原审已出示但未经质证”“原审后新发现或新形成”等不同情形,因为这直接决定再审申请书援引哪一项法定事由,也影响六个月申请期限从何时起算。

一、先分清情形,再对应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同一部法律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据此,同一份“卷宗里找不到”的证据,法律意义可能完全不同:如果它属于原审中已经提交、但卷宗未予记载的材料,重点在于用提交凭证还原举证事实;如果它属于原审庭审中出示但未组织质证的材料,则指向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如果它属于原审结束后才取得或形成的材料,则涉及第一项的“新的证据”,其期限起算点与一般情形不同。这三种情形对应的核对材料和举证方向并不相同,混在一起写,容易让再审申请书的理由与卷宗记载对不上。

二、委托前建议逐项核对的卷宗材料

材料 能核对什么
证据目录、举证通知书、法院收件回执、邮寄面单 该证据是否曾随举证材料提交、提交时间与收件主体
庭审笔录、质证笔录、录音录像调取申请 该证据是否在庭审中出示,对方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申请及法院回复 是否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是否书面申请过
判决书、裁定书中“证据”与“本院认为”部分 原审对哪些证据作了认定、哪些未予评判
送达回证、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六个月期限的起算日,以及是否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
原审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原审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是否经办过该证据的提交

核对时建议把同一份证据的提交时间、载体形式、经手人,与原审卷宗中对应的记载逐一比对,遇到卷宗缺页、编号不连续的情况,可以一并记录并说明缺页位置。这类整理有助于律师判断该证据在再审审查中的定位,但它本身不产生法定效力,也不替代法院对卷宗的调取与审查。

三、咨询与拟议委托时可以明确的几件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围绕这一条,可以提前准备再审申请书草稿、原审裁判文书、上述卷宗核对清单及提交凭证复印件。与律所沟通时,可以把阅卷、证据比对、期限核算分别列为拟议委托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按法院通知另行缴纳。是否构成“新的证据”、能否达到“足以推翻”的程度,属于法院审查判断的范围,委托前不宜作结果预期。

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供核对,材料缺失的部分如实说明取得途径,便于律师区分“卷宗记载缺失”与“证据确未提交”两种不同情况。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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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再审申诉律师委托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