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同意书和护理记录都属于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病历资料,调取的地点是实施诊疗的医疗机构病案管理部门(通常为病案室,部分医院由医务科或患者服务中心受理),律师事务所和鉴定机构都不是调取地点。患者本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病历查阅、复制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提供;准备咨询律师时,建议先把身份与关系材料、诊疗时间线、病历资料、费用票据、损害后果材料和沟通记录分组整理,形成一份可核对的材料目录,再带着目录和关键页复印件去咨询。如需先就材料范围作初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手术同意书和护理记录向谁调取、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条规定明确了两个要点:病历资料的保管主体是医疗机构;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护理记录在这条中被明确列举,调取对象是保管该次住院或诊疗病历的医疗机构。手术同意书的情况需要多核对一步:条文明确列举的是“手术及麻醉记录”,并以“等病历资料”作概括;手术同意书属于手术知情同意文书,实践中通常归入病历保存,但不同医院病案目录中的名称、归档位置可能不同。建议先向就诊医院病案室确认该院对手术同意书的归档名称和复印口径,再按医院流程办理,避免因名称不一致而在科室之间往返。
到院办理时,患者本人通常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建议准备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医院要求的关系证明等材料。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具体材料要求,各医疗机构病案管理流程可能不同,建议提前电话核对。取得复印件后,可以核对是否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页码是否连续、关键页日期与签名是否清晰,并保留一份复印清单。复印工本费的具体标准向医院核对,本文资料未提供统一金额。
拒绝提供或隐匿病历资料并非没有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需要注意,这是“推定过错”的条件式规则,前提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存在所列情形之一;它不等于直接得出赔偿结论,损害范围、因果关系等仍需结合材料核对。
二、咨询前建议准备的材料分组
咨询前的材料整理不是法定举证清单,而是帮助律师快速理解事实的编辑性建议。可以按“材料—来源—能核对什么”分组:
| 组别 | 具体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身份与关系 | 患者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如由近亲属代办) | 谁有权调取、谁参与咨询、授权范围 |
| 诊疗时间线 | 就诊日期、科室、主诉、检查、手术、术后护理、转诊、出院时间 | 事件发生顺序和关键节点 |
| 核心病历 | 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手术同意书、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 诊疗行为、知情同意过程、护理过程 |
| 费用与履行 | 挂号、检查、手术、药品、护理、住院票据及费用清单 | 费用发生时间、项目和金额对应关系 |
| 损害与后续 | 后续治疗病历、误工证明、护理依赖材料、交通票据 | 损害后果、误工和护理事实 |
| 沟通记录 | 与医院沟通的书面材料、微信记录、录音录像的原始载体 | 告知、协商和处理过程 |
| 已有程序材料 | 投诉、调解、鉴定、诉讼中收到或提交的文书及送达记录 | 当前程序阶段和已主张事项 |
时间线建议按日期逐条记录,并标注每条信息的来源,例如“某日手术记录记载”“某日护理记录记载”“某日缴费票据”。同一事项在不同材料中出现不同日期时,先核对是记录时间、发生时间还是送达时间,不预设材料矛盾。
三、两份材料在不同争议焦点下的用途不同
手术同意书主要用于核对手术前的告知与同意过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核对手术同意书时可以关注:签署时间是否在手术前、记载的术式与实际手术是否一致、是否记载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签署人是谁、是否存在事后补签或修改痕迹。手术同意书是核对告知同意过程的材料之一,具体是否尽到义务,还需结合病程记录、术前讨论和沟通记录综合判断。
护理记录主要用于核对护理级别、生命体征观察、给药、翻身、交接班等护理过程。若争议涉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或护理依赖程度,护理记录可以与医嘱单、护理费票据相互对照。护理记录由护士书写,医嘱单由医生开具,两者时间上能否对应,往往是材料核对的重点。
病历真实性争议则要回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所列情形,逐项核对是否存在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仅凭复印件缺页、字迹不清,不宜直接断言伪造或篡改;可以先向医院核对原件保管情况、申请补印,必要时了解病历封存流程。封存的具体条件和操作要求,本文资料未展开,需另行向医疗机构或专业律师核实。
四、咨询律师前的整理顺序与费用边界
整理顺序可以这样安排:先确认就诊医院病案室的位置、办公时间和复印申请材料;同时把手中已有的门诊病历、票据、沟通记录按时间线归档;取得病历复印件后,再按上表分组,把关键页折角或贴标签。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也不以先取得全部材料作为咨询前提。咨询时带材料目录和关键页复印件即可,原件自行保存;电子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保留原始载体,不只带手机截图或转存文件。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服务费用,服务范围是否包括病历调取协助、材料梳理、鉴定申请、协商或诉讼代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相应程序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把本文作为报价依据,也不存在统一的当地价格。
病历资料涉及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律师提供材料时,可以明确授权用途和材料范围,避免无关传播。
五、常见核对误区
一是以为手术同意书在手术医生个人手中。手术同意书通常随病历归档,应向病案管理部门申请,而不是只向科室索要。二是只调护理记录,不调医嘱单。护理记录与医嘱单需要互相对照,单独一份材料难以还原完整过程。三是复印后不核对盖章、页码和日期,导致关键页缺失却无法说明来源。四是把咨询前的材料整理当成法定举证清单,认为少一份就不能咨询。材料整理的作用是帮助说明事实,具体证明责任和证据取舍需结合案情判断。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政府部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果尚不确定手术同意书在该院病案目录中的具体名称、代办复印需要哪些材料,或者需要梳理现有病历与费用票据的对应关系,可围绕这些待核对事项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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