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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境污染侵权维权律师咨询,环评文件和损害鉴定怎么收集

环评文件和损害鉴定在环境污染侵权维权中承担的任务并不相同:环评文件主要用来核对涉事项目处于什么审批或记载状态、记载的规模工艺与实际排污情况是否一致,从而为“违反法律规定”这一要件提供比对基础;损害鉴定则把损害后果、修复费用或因果关系固定成可以核对的数据。

环评文件和损害鉴定在环境污染侵权维权中承担的任务并不相同:环评文件主要用来核对涉事项目处于什么审批或记载状态、记载的规模工艺与实际排污情况是否一致,从而为“违反法律规定”这一要件提供比对基础;损害鉴定则把损害后果、修复费用或因果关系固定成可以核对的数据。在协商、投诉或诉讼准备阶段,被侵权一方可以先确认“谁在排污、谁受损害、损害发生在什么时间”这三项基础事实,再按项目线索查找环评文件、按损害线索准备鉴定材料,让两份材料落到同一个项目、同一段时间、同一处损害上。需要就材料范围和核对方式沟通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两份材料各自要证明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的材料准备,先要分清法律条件和材料用途。资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条把三项内容并列在一起: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缺一项都不能按该条主张惩罚性赔偿;可以请求的是“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具体数额仍需结合损害情况确定。

由此可以看出两份材料的分工:环评文件及与之相关的审批、记载材料,帮助核对排污方的生产经营或建设行为在法律许可层面处于什么状态,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判断提供比对对象;损害方面的记录与鉴定材料,帮助核对损害是否发生、程度如何、修复或治理需要多少费用,为“严重后果”和赔偿范围提供依据。文件本身只反映记载与审批情况,是否构成“违反法律规定”,仍需结合排污行为、损害表现等其他事实一并核对。

第三人过错的情形也要在材料上分开处理。资料中的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意味着被侵权人在请求对象上有选择空间,而材料准备上则需要把两条线索都留下:一条指向排污的侵权人,一条指向实施过错行为的第三人。两条线索的现场记录、沟通记录、费用凭证建议分别归入各自文件夹,避免在同一份清单里混同主体;否则后续无论向哪一方主张,都要重新拆分。

上述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政府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环评文件:按项目线索找,按一致性核对

查找环评文件前,建议先把检索线索写清楚: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名称、生产或施工的起止时间、涉及的污染物种类或工艺环节。这几项既是查找文件的入口,也是文件到手后逐项比对的坐标。

需要说明的是,环评文件的查阅、调取渠道以及可获取范围,本次资料没有涉及,具体途径需按项目所在地的实际规定另行核实。在核实渠道之前,不宜直接使用他人转述、截图或来源不明的文本作为材料,因为无法确认其是否对应当前项目、是否为最终版本。

文件取得后,可以按四个方面做一致性核对:第一,文件记载的建设单位或经营主体,与实际排污主体是否为同一主体,若存在承包、租赁、代运营情形,需另行确认关系材料;第二,文件的编制、审批时间与污染行为发生时间的先后关系,判断行为发生时该项目处于什么状态;第三,文件记载的项目位置、规模、工艺、污染物种类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差异之处单独列出并注明比对依据;第四,是否存在后续的变更、补充或其他相关文件,具体文件名称与类别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准,需另行核实。

核对差异时,建议采用“文件记载—实际情况—差异说明—对应凭证”的四栏记录方式,每一项差异都注明来源和时间。这样做的好处是,后续无论是与对方协商、向主管部门反映,还是进入诉讼准备,同一份记录可以直接使用,不必反复重述。

损害鉴定:先把损害事实分项固定

鉴定不是材料准备的起点,而是把已经固定的事实转化为可核对结论的环节。资料显示的一般整理方法是:事件经过、涉事主体、现场证据、损害表现、救治或修复情况以及费用资料,按发生顺序整理;损失资料要与事件影响相对应,关联到具体事项和时间。按这一思路,可以先把损害分成四组:

一是人身方面,包括就诊记录、检查报告、用药与治疗记录、误工与护理情况,按就诊日期排列;二是财产方面,包括受损财物清单、购置或建造凭证、修复报价与实际支出凭证,清单中的每一项都要能对应到具体物品和位置;三是环境或使用价值方面,包括现场影像、采样或观测的时间地点记录、第三方形成的记录材料,重点是注明形成时间与保存来源;四是费用方面,医疗费、修复费、治理费、交通费等分别归类,票据与支付记录一一对应,避免把与本次事件无关的支出混入。

损害事实固定之后,再确定鉴定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应当与需要证明的内容对应,例如损害是否存在及程度、修复或治理所需费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委托主体、机构选择、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和办理时限,按受理机构的要求核实,不同机构的要求并不相同,本次资料也未包含具体规定,需另行确认。鉴定评估费用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未包含具体收费标准,建议向拟委托机构询价并索取书面报价,缴费后保留凭证,以便与委托事项对应。

建议的核验顺序

以下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步骤,可按已有材料灵活调整。

顺序 核对对象 能核对什么 需另行核实
1 主体与关系材料 排污主体、受损主体、各主体联系方式线索 承包、租赁、代运营等关系
2 过程时间线 事件、沟通、就医、修复、缴费的日期与先后 各节点对应的原始凭证
3 现场与电子记录 污染状态、损害表现、保存来源 原始载体是否完整、是否可导出
4 环评及相关文件 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查阅调取渠道、文件版本
5 损害与费用材料 损失项目、数额、与事件的对应关系 与本次事件无关支出的剔除
6 鉴定材料 委托事项、送检材料与结论范围 机构要求、费用与办理时限

按这一顺序推进,每一步都能回答“这份材料用来核对什么”,避免收集了大量材料却说不清用途。

容易出问题的几种情形

只留结论不留基础。手上只有一份鉴定意见,却没有鉴定所依据的原始记录、票据和现场材料,结论中的每一项数据都无法回溯核对。建议把鉴定材料与基础材料放在同一目录下,标明对应关系。

主体混同。存在第三人过错时,把排污方与第三人的材料混在一份清单里,后续主张时难以说明每一项材料指向谁。建议按主体分册,封面写明主体名称和材料范围。

电子材料只剩转发件。资料提示,电子与现场信息应保留完整沟通上下文、原始图片视频、平台页面及其保存来源。仅保存聊天截图或二次转发的图片,容易在真实性核对时遇到障碍,建议保留原始载体,并记录取得时间与方式。

时间错位。用污染发生之后形成的照片、修复后的现场影像去说明此前状态,却没有标注形成时间。建议每份影像材料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和保存位置。

数额与事项不对应。清单上写了总额,但无法拆分到具体项目和时间。建议按“项目—数额—凭证—对应事件”逐行列明,合计与分项能够对上。

还需要核实的事项

环评文件的具体查阅调取途径、可获取范围与文件版本,损害鉴定的受理机构要求、委托事项表述与收费标准,都属于本次资料未覆盖的内容,需要按项目所在地和拟委托机构的实际规定核实。第三人过错情形下各方主体的责任分担,也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宜在材料尚未固定时先行结论。

如果已经持有部分环评材料或损害凭证,但不确定哪些需要补充、哪些需要先做一致性比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项目主体、时间线和损害项目逐项核对,再决定后续的材料准备方向。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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