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要准备的票据,应当围绕可赔偿项目分类整理:医疗费收款凭证、护理费依据、交通费票据、误工损失证明、住院伙食补助与营养费依据,以及构成伤残时的伤残等级材料,都要与病历、诊断证明相互对应。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天津地区准备这类咨询时,建议先按赔偿项目建立材料清单,再逐项核对原件、费用发生时间和就诊事实的对应关系;如需就材料范围和诉讼准备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按赔偿项目确定票据范围
票据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对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给出了整理材料的框架。建议把票据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分袋或分文件夹存放,每一类下面再按就诊时间排序。这样做的用途是:协商时能说明损失构成,起诉时也便于把每一笔费用与相应的病历、诊断证明、医嘱或鉴定材料对应起来。需要注意,该条同时强调“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与本次损害治疗无关的票据、无法说明用途的票据,不建议混入赔偿清单。
二、医疗费:收款凭证要与病历、诊断证明相互印证
医疗费是票据准备的核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据此,医疗费材料建议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及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医嘱单,以及必要的检查检验报告。外购药品的,建议同时保留处方或医嘱,说明该药品与本次治疗的关系。转院治疗的,建议保留转院证明或医疗机构的相关意见。
这里有两个实务要点。第一,医疗费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因此起诉前已经发生但尚未结算的费用,建议先向医疗机构核对清楚;第二,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准备材料时,可以把“已发生费用”和“后续治疗费”分列,避免混在一起难以说明。
三、误工费和护理费:重点证明“时间”和“收入状况”
误工费方面,根据该解释第七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误工材料建议准备: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或误工时间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记录,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考勤记录等。需要留意的是,条文使用的是“实际减少的收入”,仅有工资条而不说明实际扣发情况,证明力可能不足;建议把工资发放记录与单位扣发证明放在一起核对。
护理费方面,根据该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据此,护理费材料建议包括: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或误工证明,雇佣护工的合同与付款凭证,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的意见,以及受害人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的病历记录。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涉及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具体数额需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统计口径进一步核对,不宜直接套用其他地区的数据。
四、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票据要与就医事实相符
交通费方面,根据该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建议把交通票据按每次就医整理,注明往返地点、日期、人数和事由,并与对应的挂号记录、门诊病历或住院记录放在一起。陪护人员交通费限于“必要的陪护人员”,建议结合护理人数和医疗机构意见核对。与就医时间、地点无关的交通票据,不建议列入。
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根据该解释第十条,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准备材料时,建议保留住院记录、出院记录、外地治疗的转诊或就医证明,以及住宿费、伙食费票据,并说明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
营养费方面,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建议保留医疗机构关于营养期的意见、出院医嘱中涉及营养支持的内容,以及购买营养品的票据。没有医疗机构意见而仅提供购买凭证的,关联性可能需要进一步说明。
五、构成伤残的:伤残等级材料与残疾赔偿金依据
根据该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因此,构成伤残的案件,建议准备伤残鉴定意见书、病历、影像资料、身份材料,以及能够说明职业和收入情况的材料。鉴定费属于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不属于医疗费票据,建议单独保存鉴定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并与医疗费票据分开整理。具体鉴定事项和费用,需向选定的鉴定机构核对。
六、协商不成起诉前:建议的核对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来源: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协商不一致时,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起诉前整理材料,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
- 按时间线整理就诊记录:从首次就诊到复查、住院、转院,按日期排列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票据。
- 按赔偿项目分类票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伤残材料分别存放。
- 核对同一笔费用的主体、期间和金额:付款人、就诊人、票据日期、费用明细要能相互对应;同一笔费用不建议重复列入不同项目。
- 区分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妥善保管,复印件按类别装订,并制作一份材料清单,注明每份材料对应的赔偿项目。
- 处理缺失票据:可以向医疗机构申请补开费用明细或复制病历资料;确实无法补开的,建议说明原因,并保留付款记录、处方、医嘱等其他佐证。
这些整理方法属于咨询和诉讼准备建议,不是法律规定的起诉前置条件,也不改变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依法认定。
七、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到律所咨询前,可以先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明细、误工证明和工资流水、护理证明、交通票据、伤残鉴定意见(如有)、双方协商记录整理成清单。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判断赔偿项目是否完整、票据与治疗事实是否对应、后续治疗费是否需要一并主张。委托范围、费用安排等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天津医疗损害赔偿咨询中,票据与赔偿项目的对应关系、后续治疗费的处理方式、伤残等级材料是否齐备,仍需结合具体病历和费用凭证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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