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票据上的付款人与伤者不一致时,首先应当核对的是这张票据能否对应到伤者本人的治疗。也就是说,先看票据与病历能否形成“同一患者、同一伤情、同一治疗期间”的对应,然后再看付款人为何付款、款项性质是什么。付款人姓名与伤者姓名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决定医疗费能否赔偿;真正影响主张的是票据与治疗的对应关系,以及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是否合理必要。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展开。
一、先核对票据与伤者治疗的对应关系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此,收款凭证需要与病历、诊断证明相互印证,并非单独凭票即可以定。建议按以下顺序比对:
- 患者身份信息:票据、病历首页、诊断证明上的就诊人姓名、性别、年龄是否指向同一人;若票据抬头为付款人而非患者,需看医疗机构是否另有就诊人记录。
- 时间与就诊链条:开票时间、就诊时间、住院起止时间是否落在伤者因本次损伤接受治疗的期间内,能否与门诊病历、住院记录、费用清单逐项衔接。
- 伤情与科室:诊疗科室、诊断名称是否与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损伤部位、性质相符,有无混入伤者自身原有疾病的治疗费用。
这一组核对解决的是“钱花在谁身上、花在什么伤上”。核对不一致的,需要向医疗机构补取就诊人信息或费用明细,而不是仅凭付款人身份作判断。
二、再核对付款人与伤者的关系及付款性质
在票据能对应伤者治疗的前提下,付款人与伤者不一致通常有几种事实形态:亲属或朋友代付、单位或他人先行垫付、赔偿义务人垫付、赠与或借款。不同形态影响的是费用由谁最终承担、以及是否已获赔付,建议核对:
- 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的付款账户与票据金额、时间是否吻合,备注中有无“代付”“垫付”等表述;
- 付款人与伤者的关系证明或说明,付款人是否另有书面说明其付款性质;
- 是否存在赔偿义务人已垫付医疗费的情形,避免同一笔费用在主张时重复计算。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主张医疗费的主体是伤者一方;付款人代付的事实,属于款项来源和内部结算问题,需在咨询时如实说明,由律师结合证据判断如何处理。
三、最后核对数额、必要性与后续费用
司法解释第六条同时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就数额,可先按票据与费用清单汇总实际支出,并区分已发生部分与尚未发生部分。该条还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在北京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咨询、准备材料时,可以把上述三组材料按“票据—病历诊断—付款凭证”分册整理,并附一页说明付款人与伤者的关系及付款经过。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律师快速判断费用与伤者的对应程度、有无重复主张风险,以及是否需要补充医疗机构证明。至于具体案件中医疗费能否全额支持、代付款项如何结算,取决于在案证据和审理情况,需结合材料另行核实。如需委托,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证据补取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第六条,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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