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建议核对年度报告文本、提交和公布日期及公布主体,以分别对照上述两个时间节点。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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