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价值补偿所核对的市场价格,法定基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需要注意,这个时间点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是评估作业日、补偿协议签订日或搬迁交房日。
条文要点与适用条件
第十九条同时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里包含两层规则:一是补偿下限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准;二是具体价值通过评估确定,评估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该条还规定了两条救济途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核对时容易混淆的时间点
实际操作中,评估报告出具日期、入户查勘日期、补偿协议签约日期都可能与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不同。第十九条把补偿下限锚定在公告之日,核对时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文件所载日期为准,确认评估所采用的价值时点是否与之一致。公告日期本身应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正式公告为准。
建议整理材料时,可以先找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件并记录公告日期,再对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价值时点,核查二者是否一致;若有疑问,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按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复核评估。
法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官方全文链接: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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