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中,补偿项目清单对装修、附属物只写总价而不列数量,被征收人可以先核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是否载明了“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并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应当修正。清单只有总价,难以体现装修、附属物的构成,建议要求评估机构补充分项明细并说明计价过程。梅州地区的征收补偿咨询还需先确认土地性质:上述规则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项目与评估规则需另行核对当地规定。
一、先核对程序节点和已有文件
装修、附属物明细并非孤立存在,可以结合评估程序中的几类材料对照:
- 实地查勘记录。第十二条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拍摄反映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并做好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估价师应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可以对照查勘记录和照片,核对装修、附属物是否逐项记录在册。
-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第十六条要求载明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若清单仅有总价,可以就此提出异议,要求说明构成。
- 分户评估报告。第十七条要求分户评估报告由负责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收到报告后可核对签字与盖章是否齐全。
- 疑问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书面列出疑问,要求评估机构逐项答复。
二、建议补充的评估明细
以下项目属于核对“构成及基本情况”时的整理建议,便于与评估机构沟通,并非法定必交清单;最终内容以评估机构依据委托合同和评估规范出具的结果为准。
| 明细项目 | 核对用途 |
|---|---|
| 装修、附属物名称及所在部位 | 对应到具体房间、墙面、地面、门窗或室外附属设施 |
| 材质、规格、品牌型号 | 区分不同档次,避免同类合并后只留总价 |
| 计量单位与数量 | 平方米、延米、套、个等,使数量可复核 |
| 单价及计价方式 | 说明按重置成本还是市场价值计价 |
| 成新率或折旧情况 | 反映新旧程度对价值的影响 |
| 评估方法及取值依据 | 与第十三条评估方法选用说明相衔接 |
| 分项小计与总价 | 核对各分项相加能否与清单总价勾稽一致 |
| 对应查勘照片编号 | 将明细与影像资料一一对应 |
三、协商与费用边界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装修、附属物如属室内装饰装修范围,可以先就分项和金额与征收部门协商;协商不成再进入评估,评估时同样可以要求分项列明。
费用方面需区分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评估等发生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沟通明细时可一并核对委托合同中的评估对象范围和费用约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公开文本: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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