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限;答复期限通常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有需要可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前要区分政府信息与信访、投诉、举报及公开出版物,并核对顺义区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公布的指南。涉及申请对象选择、材料整理、答复分析或后续行政争议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确认相关服务与承接条件。
上述判断来自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顺义区,按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职责的规定,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具体受理和答复机关,通常取决于信息由哪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并不必然都是区政府办公室。顺义区的申请渠道、材料细节和公开目录,应以顺义区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行政机关公开指南为准。
顺义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如何界定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可以申请的对象限于已经存在、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记录。要求行政机关专门制作、汇总或者分析的新信息,通常不在依申请公开范围。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有几类事项容易与政府信息公开混淆。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在顺义区应向哪个机关申请
在顺义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先要确定信息由哪个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条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并不等于所有事项都会由区政府直接答复。与具体建设项目、许可、处罚、征收等相关的信息,通常需要核对相应职能部门的公开指南。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这个规则会影响答复节奏,但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答复类型与法定期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答复情形 | 行政机关通常处理 | 申请人可留意 |
|---|---|---|
| 已主动公开 | 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 核对公开目录和公开渠道 |
| 可以公开 | 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 确认信息形式与内容完整性 |
| 决定不予公开 | 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核对理由及是否可作区分处理 |
| 经检索没有 | 告知申请信息不存在 | 核对检索范围和特征描述 |
| 非本机关负责 | 说明理由,能确定则告知负责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 向正确机关另行申请 |
| 重复申请相同信息 | 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 核对此前答复内容和时间 |
| 工商、不动产登记等有特别规定 | 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按特别规定渠道查询办理 |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费用、形式与特殊情形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是否收费以及金额,应以有权机关依据规定作出的通知为准,不能预先按固定标准估算。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顺义区政府信息公开律师的服务范围
顺义区政府信息公开律师能处理的事项,通常围绕申请前判断、申请材料整理、答复审查和后续行政争议展开。具体包括判断拟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帮助梳理信息特征与申请对象,核对顺义区相关公开指南和答复文书,分析行政机关适用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负责公开等答复是否说明了理由,以及在确有争议时评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复议和诉讼的启动条件与期限,需要结合具体答复文书单独核验。
根据恒略律所提供的服务资料,其业务线包含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审查及后续行政争议处理属于可以向该所咨询衔接的方向。实际能否承接、由谁承办、服务阶段和费用项目,需要在了解案件所在地、当前阶段和关键材料后确认,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准备材料与常见问题
无论自行申请还是咨询律师,先整理以下材料有助于核对信息指向和办理进度:
-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 拟申请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性描述;
- 希望获取信息的形式与途径;
- 已经提交的申请、补正通知、答复文书和沟通记录;
- 与信息相关的项目、许可、处罚、征收等背景文件。
材料重点在于能把信息指向具体行政机关保存的记录。提交前应在顺义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对应行政机关公开指南中核验受理渠道。
问:向顺义区政府申请,是否一定由区政府答复?
答:不一定。按条例,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告知名称和联系方式。应优先向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机关申请。
问:答复“信息不存在”或“不予公开”后怎么办?
答:先核对答复理由、检索范围和是否应作区分处理,保留申请与答复文书。是否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结合答复类型和期限单独判断,可先向专业机构或律师确认,不宜仅凭答复结论直接推断。
下一步,建议先确定信息由哪个机关制作或者保存,核对顺义区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公开指南,再把申请事项、答复文书和沟通记录整理成时间线。涉及具体材料判断、答复审查或后续行政争议时,可携带案件所在地区、当前阶段和关键材料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具体适用需结合个案和有效依据,服务事项及费用以确认与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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