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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消费者侵权维权律师咨询,网购不合格商品平台和商家责任如何区分?

网购商品不合格后,消费者可以先向销售该商品的商家主张退货、更换、修理或者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三个具体条件:平台能否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平台自身是否作出过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以及平台对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网购商品不合格后,消费者可以先向销售该商品的商家主张退货、更换、修理或者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三个具体条件:平台能否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平台自身是否作出过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以及平台对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这三项条件对应不同的责任形态,咨询时需要逐项核对事实,不能因为商家一时联系不上就直接认定平台承担全部责任,也不能因为订单在平台上生成就认为平台必然与商家共同负责。天津的消费者在联系律师前,可以先把订单信息、商品页面、与商家和平台客服的沟通记录按时间顺序归集,再带着这些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商家责任与平台责任处在不同层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法律关系上通常存在两个主体:实际销售商品的商家,以及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的平台。二者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不同,核对的顺序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这一条确定的是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基本路径,销售者赔付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商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消费者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赔偿,两者之间可以选择。

平台责任的依据是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条文结构看,第一句仍然指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平台承担责任发生在三种情形下: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商家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三种情形需要的事实材料并不相同,混在一起谈容易把本可以主张的事项漏掉。

二、“不合格”落在哪一档,决定主张的内容

“不合格”在实务中是一个笼统说法,落到条文上至少要区分: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列举了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若干情形,并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解决的是经营者行为是否落入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具体请求内容还要结合质量救济条款确定。

关于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救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这里存在适用顺序: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按国家规定、约定处理;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七日内的退货请求有明确依据;七日之后则要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符合的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以要求更换、修理。运输等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这一点在计算实际支出时值得单独列出。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条对耐用商品购买者准备材料有直接意义: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争议,举证责任在经营者一方,消费者一侧仍需要保存能说明发现时间和瑕疵表现的记录。

三、围绕“找谁赔”整理材料

材料整理的目的是把条文中的条件变成可核对的事实,建议按主体和时间分组,而不是把所有截图堆在一起。

材料类别 能核对的事项
订单页、支付记录、发票或收据 购买时间、商品名称与型号、金额、卖家账号名称,用于确定销售者身份和七日期间的起算
商品详情页、宣传页面、客服承诺截图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用于比对实际商品是否相符
商品实物照片、视频、检测或维修记录 瑕疵的具体表现、发现时间、是否属于不具备应有使用性能或不符合注明标准
与商家沟通记录 是否提出过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要求,商家是否拖延或者拒绝
与平台客服沟通记录、平台投诉工单 平台是否被告知商家侵权、何时被告知、平台采取了什么措施
平台披露的商家信息页面 平台能否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平台规则、服务承诺页面 平台是否作出过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承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这张表的作用是分区核对,不建议把它当成必须一次性交齐的清单。不同主张对应不同材料:向商家主张质量责任,重点在商品与描述是否相符、发现时间、沟通经过;向平台主张赔偿,重点在平台披露商家信息的情况;主张平台承担连带责任,重点在平台何时知道、知道什么、之后做了什么。材料有缺项时,可以先说明缺的是哪一环,再判断这一环是否影响当前主张。

四、平台一侧的三个核对重点

第一,商家身份信息。条文的表述是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核对时可以保存平台在订单页、店铺页、投诉回复中展示的商家信息,以及平台明确答复无法提供的记录。信息是否“真实”“有效”,需要结合能否据此联系、能否据此确定主体判断,仅有一个昵称或者只有平台内部编号,通常不足以说明问题。

第二,平台承诺。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这类承诺常见于平台规则、服务保障标识、投诉处理答复中,核对时要固定承诺原文、展示位置和作出时间,避免只凭记忆描述。

第三,明知或者应知。“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项需要事实支撑:消费者何时向平台反映、反映内容是否具体到商家和商品、平台回复内容、平台后续是否下架商品或者限制店铺。仅有投诉记录、没有后续处理情况,往往难以完整呈现“未采取必要措施”这一环节。

五、咨询时可以同步确认的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律师可以协助的工作大致包括:梳理交易事实与请求项、审查平台规则与商家承诺、起草投诉或者协商函件、评估向商家或者平台主张的事实基础、代理诉讼。哪些事项纳入委托、如何计费,需要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为准,不宜按单项事务先行推定。

费用上需要区分几类:律师服务费依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按人民法院的收费规定和通知交纳;商品检测、质量鉴定等费用由检测或者鉴定机构按其标准收取,是否发生、金额多少取决于具体商品和争议焦点。这些项目性质不同,不宜合并成一个数字比较。咨询阶段可以先说明商品类别、金额、已进行的沟通和希望达到的结果,便于判断需要哪些工作和相应支出。

需要提示的是,本文引用的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版本,官方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具体商品是否属于缺陷、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平台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形,都需要结合订单、商品实物、沟通记录等材料判断,本文不替代针对具体事实的分析。

如果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并联系相应公共服务渠道;涉及投诉举报的,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渠道提出。商业咨询与上述渠道并行,不影响消费者另行寻求公共救济。

准备咨询时,建议把“商家是谁、商品问题是什么、什么时候发现、向谁提出过什么要求、对方如何答复、平台披露了什么”六个问题各写一段事实说明,附上对应材料页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清单逐项核对后再确定下一步处理方式。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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