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包括张家口)处理加班费争议时,综合工时制审批文件与考勤周期的对应,实质是核对三个范围是否重合:审批文件批准的岗位范围是否覆盖争议劳动者,批准的实行期限是否覆盖争议考勤月份,批准的计算周期与考勤统计周期是否使用同一时间口径。审批文件解决的是“能不能实行标准工时以外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考勤记录解决的是“实际工作、休息和节假日出勤如何分布”,两者证明对象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就需要核对哪些材料、如何按期间分组,可以先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审批文件与考勤记录各自证明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这条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定为实行其他工时办法的条件。由此看,审批文件在加班费争议中的作用,是证明特定岗位、特定期间存在经批准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它本身不记录每天工作多久,也不能单独证明某位劳动者在某日上了班。考勤记录的作用是证明出勤事实,但它本身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有权不按标准工时计算。所谓“对应”,首先是批准范围与实际出勤范围在岗位、期间、周期三个维度上的重叠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现有可核对的公开法条资料只提供了《劳动法》相关条文,没有提供河北省或张家口市关于综合工时制审批的具体实施细则、审批表格样式或计算口径。因此,下文给出的是材料核验方法,不替代当地审批机关和执行部门的实际口径。
二、先核对审批文件的四项内容
建议按以下四项核对审批文件,而不是只看文件标题或用人单位的口头说明:
- 批准机关与文号。核对作出批准的机关是否为劳动行政部门,文号能否与文件正文对应,文件是否载明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 适用岗位、工种或部门。核对争议劳动者在争议期间是否属于批准文件列明的岗位或部门,避免把单位整体获批误认为所有岗位均可实行。
- 实行期限的起止日期。核对争议考勤月份是否落在批准期限之内,特别注意月初、月末跨生效日或到期日的情形。
- 批准的计算周期。核对文件载明的是按周、按月、按季还是按年计算,以及该周期与用人单位实际统计考勤的周期是否一致。
上述四项是否完整记载,取决于审批文件本身;现有资料未提供统一格式,不能把四项写成法定必备记载。核对的目的,是判断争议劳动者和争议考勤月份是否落在批准范围内。如果用人单位只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可以要求其说明原件保管情况,并向作出批准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实。这是核实方法,不是新增的法定义务。
三、再把考勤周期按审批期限分段
考勤周期与审批期限常见的错位有三类:一是考勤按自然月统计,审批期限从月中生效或月中到期;二是考勤按周或按季统计,与审批文件载明的计算周期不同;三是考勤记录只记出勤天数,不区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建议把争议期间做成一张对照表:每一行是一个考勤统计周期,列明起止日期、该期间是否在审批有效期内、劳动者是否属于批准岗位、正常出勤天数、休息日工作天数、法定节假日工作天数、工资条对应项目。这样做的用途,是让“批准范围”和“实际出勤”落在同一时间轴上比较,而不是把整段争议期间笼统地当作已批准期间。分段之后,哪些期间有审批依据、哪些期间缺乏审批依据,会清楚得多。
四、落在批准范围外的期间,回到标准工时规则核对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条把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条件设定为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按此,争议期间中超出批准岗位范围、超出批准期限的部分,缺乏按其他工时办法处理的依据,应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标准工时规则核对出勤与休息安排。至于这部分是否形成加班、加班时长如何认定,还要结合考勤记录、排班通知、工资支付记录判断,不能仅凭审批文件缺失就直接得出加班费数额。
五、加班费比例与延长工时上限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把这两条放到综合工时制争议里,能够确定的是比例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分别对应不低于150%、200%、300%的工资报酬。需要另行核对的是,在经批准的计算周期内,如何把周期内的实际工时折算为“延长工作时间”。现有资料没有提供综合工时制下的折算规则,也没有提供河北地方的执行口径,因此不宜直接套用标准工时按日计算的方法,也不宜在未核对审批文件计算周期的情况下自行估算一个总工时。第四十一条设定的延长工作时间上限在具体工时制度下如何适用,同样需要结合批准文件与当地执行口径核对。
六、工资支付记录与欠付加班费的处理路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条、银行流水可以用来核对加班费是否实际发放、以什么项目发放、与考勤分段是否对应。若用人单位存在“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是行政处理路径下的条件式后果,需要先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逾期不支付的事实,不是劳动者一提出异议就自动产生。该条还并列规定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各自条件不同,不宜混用。
七、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时注意 |
|---|---|---|
| 综合工时制审批文件 | 批准机关、适用岗位、实行期限、计算周期 | 核对与争议岗位、争议月份是否对应;复印件注明来源和取得时间 |
| 考勤记录、打卡记录、排班表 | 实际出勤、休息日工作、法定节假日工作 | 按考勤周期分段,标出跨审批生效日或到期日的期间 |
| 工资条、银行流水 | 加班费项目、实发金额、发放月份 | 与考勤分段逐段对应,区分正常工资与加班费项目 |
| 劳动合同、岗位说明 | 约定工时制度、岗位名称 | 核对约定岗位与审批文件列明岗位是否指向同一对象 |
| 加班审批单、通知、工作沟通记录 | 加班是否由单位安排、安排在哪些日期 | 与考勤时间互相印证,避免只凭单方记录判断 |
表格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不同事项需要的材料范围可以不同。
八、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综合工时制审批文件与考勤周期的对应,最终要落到三个核对:岗位是否在批准范围内、考勤月份是否在批准期限内、考勤统计周期与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否使用同一时间口径。三者能够重合的部分,结合第四十四条的比例标准核对加班费;不能重合的部分,按标准工时规则核对出勤与休息安排。具体到个案,审批文件原件核验、当地审批与执行口径、加班事实的证明以及加班费计算基数,仍需进一步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是否将材料梳理、审批文件核验、加班费计算核对纳入咨询或委托范围,与您沟通具体事项和计费方式,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www.huaihua.gov.cn/rsj/c116049/201907/292dabb26d754dc9a79beb906b7ec939.s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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