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就工伤赔偿事宜咨询律师收费之前,需要先把三件事确认清楚:收费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每个服务阶段做什么、对应哪一项收费、哪些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能在书面收费清单和合同收费条款中逐项对应;工伤赔偿案件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这三项分别对应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与费用边界须书面列明、风险代理适用范围受限制的规则。带着一份按阶段拆分的提问清单去咨询,比只问“总共多少钱”更容易核对。需要进一步核对收费清单与合同条款的,可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准备事项。
一、先确认“谁定价、按什么定”
律师服务收费不是全国统一定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官方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第一项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这段规定对咨询的直接意义是: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三项,原则上由承接的律师事务所制定。因此咨询时不宜以“天津工伤赔偿有没有统一价目”为前提去比价,本次资料也未提供天津市层面的统一收费金额标准,具体报价应以律所出具的收费清单和书面合同为准。可以核对的是,律所对报价是否给出了计算口径——例如某项费用对应多少工作时间、对应哪类事务的难易程度、是否与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相关。律所把这些因素说明白,报价才具备可比较性;只给一个总数而不说明构成,后续很难核对。
二、先划清一条明确界限:工伤赔偿不得风险代理
同一份意见第四项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工伤赔偿明确列在禁止范围内,且条文同时禁止“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咨询和核对合同条款时,如果出现以赔偿款为基数按比例提成、先办案后收费、按结果决定收费多少等与案件结果挂钩的安排,应当要求律所说明该安排的性质和依据,确认是否属于条文所禁止的情形。这一条属于收费方式的限制,不涉及具体金额,也不因为案件在天津办理而有所不同。
三、按服务阶段拆分:把“一个总价”拆成可核对的项目
工伤赔偿事务往往跨越多个环节,不同环节的工作内容差别较大。咨询前可以自行整理一份阶段清单,请律所逐项说明该环节是否纳入委托、是否单独计费、如何计费。以下整理方法供参考:
| 拟核对的服务环节 | 建议提问 | 对应核对对象 |
|---|---|---|
| 前期咨询与材料梳理 | 是否单独收费,还是计入后续代理费 | 收费清单中的项目名称 |
| 工伤认定环节的协助 | 工作内容包含哪些,是否单独立项 | 合同中的服务范围条款 |
| 劳动能力鉴定环节的协助 | 是否另计费用,与上一环节如何区分 | 收费项目与阶段对应关系 |
| 争议处理环节的代理 | 计费方式、计费基数、覆盖到哪一程序结束 | 收费标准与结算条款 |
| 各环节可能产生的代付费用 | 哪些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如何凭证结算 | 代付费用条款与凭证要求 |
表中环节是咨询时常见的拆分思路,具体以律所服务方案和案件实际进展为准;某个环节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不宜默认包含在总费用内,也不宜默认必须单独立项。核对的重点是“阶段—工作内容—收费项目—计费方式”四者能否一一对应。如果合同只写一个总金额,可以请律所补充说明该金额覆盖的阶段和事项,避免后续就某一环节是否另行收费产生分歧。
四、合同收费条款与费用边界的核对清单
同一份意见第八项对收费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据此,合同和收费清单可以按以下三类费用分别核对:
第一类是律师服务费。核对项目名称、金额或计费方式、对应的服务阶段,以及是否约定结算时点。
第二类是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条文列举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核对时可以请律所说明本案可能涉及哪些代付项目、是否据实结算、凭证如何提供。这些费用不等于律所收取的服务费,混在一起报一个总数,后续难以分辨。
第三类是异地办案差旅费。核对是否可能发生、按什么标准计算、是否需要事先确认。
同时核对清单是否完整:律所应当提供收费清单,列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合同收费条款中如果出现“办案费”“顾问费”等其他名目,或者以疏通关系为由收取费用,属于条文明确禁止的情形,应当要求删除或说明。
五、争议处理条款与凭证留存
同一份意见第十三项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依法依规开展调解。”
据此,签订合同前可以查看是否写明收费争议的处理方式。日常留存方面,建议保留收费清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以及代付费用和差旅费的有效凭证,按同一事项、同一时间对应整理,便于日后核对金额与用途。这些属于整理建议,具体留存方式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
六、咨询前仍需核实的几项内容
本次资料能够支持的是收费制定权限、风险代理禁止范围和费用边界的规则,以下事项需要另行核实: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或行业指引;拟委托律所的实际报价与承办安排;案件所处环节及后续可能涉及的代付费用项目。咨询时可以把已收到的文书、票据和沟通记录按时间顺序整理,与上面的阶段表对照,逐项确认后再谈合同条款。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核对收费清单项目、合同收费条款与代付费用边界的准备事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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