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申请已经受理、尚未进入证据交换的阶段,先补的重点是把这份工资表的来源、形成过程和保管主体说清楚,并同步准备一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管理的工资支付凭证的书面申请;同时补齐能与工资表相互印证的材料。工资表没有签字,影响的是形式完整性;它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能否查证属实、能否与其他证据对应,而不取决于是否补一个签字。
一、先固定“这份工资表从哪来、原件在谁手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证据交换前,建议先把以下情况写成一份简要说明:
- 工资表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拍照、复印、同事转交、单位公示等)和提供人;
- 工资表的制表主体、大致形成时间,是否为单位统一制作、统一发放或统一公示;
- 原件或原始载体由谁保管,申请人手里是原件、复印件还是照片;
- 工资表记载的期间、金额与本人实际发放情况是否一致,不一致之处在哪里。
这份说明的作用,是让仲裁庭判断该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而不是先去补签字。
二、证据交换前可以同步准备的两类材料
第一类是与工资表相互印证的辅助材料。 建议按同一期间、同一事项归组,便于比对:
| 建议整理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银行工资转账流水 | 实际发放主体、发放时间、金额与周期,能否与工资表数额对应 |
| 工资条、个税或社保缴费记录 | 工资构成、扣款项目、缴费基数与工资表是否吻合 |
| 考勤记录、排班表、工作群通知 | 出勤天数、加班情况,作为应发工资的计算基础 |
| 劳动合同、岗位及工作地点材料 | 工资标准约定与实际发放的差异 |
| 同事证言 | 工资发放方式和惯例;证人信息建议写清姓名、住所和可证明的事项 |
第二类是书面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可以在证据交换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写明:需要单位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或工资表原件、该材料由单位掌握管理的理由、与仲裁请求的关联,以及单位不提供时依法应承担的后果。是否准许、指定何期限,由仲裁庭决定。
三、咨询前可以这样梳理
到所咨询时,建议带上仲裁受理通知、仲裁申请书、现有工资表及上述辅助材料,按“工资标准—实际发放—差额计算”的顺序列一份时间线,并标注每项材料的来源和原件保管方。这样可以与律师核对:哪些事实已有材料对应,哪些还需要申请仲裁庭要求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如何写更贴合本案请求。工资表签字问题可以一并提出,由律师结合材料来源和印证情况分析其证明力,不宜仅凭有无签字直接推断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证据,法律规定了不利后果,但具体如何认定,仍由仲裁庭根据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作出判断。
依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上海市人社局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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