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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网络侵权律师:电子数据取证与平台协查经验怎么核实

核实一名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在电子数据取证与平台协查方面的经验,可以从三个可验证的环节入手:在委托前沟通阶段,要求律师说明其对网络侵权通知法定要件的理解;要求其区分电子商务平台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来源;要求其针对本案平台类型和争议类型,给出证据固定与向平台核实信息的组织顺序。

核实一名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在电子数据取证与平台协查方面的经验,可以从三个可验证的环节入手:在委托前沟通阶段,要求律师说明其对网络侵权通知法定要件的理解;要求其区分电子商务平台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来源;要求其针对本案平台类型和争议类型,给出证据固定与向平台核实信息的组织顺序。需要核对的对象,是律师对规则要件的复述是否准确、对平台类型的判断是否有依据、对材料与待证事实的对应关系是否说得清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这类核实通过面谈提问、要求说明法律依据、比对材料清单即可完成,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把“经验”落到可核对的法定动作上

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取证”与“平台协查”,对应的第一组规则是民法典关于通知与必要措施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则里可以拆出几个核验点。第一,通知的内容要件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两项并列,缺一项就与条文表述不符。第二,平台接到通知后要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服务类型不同,必要措施的范围可能不同。第三,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范围是“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四,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通知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面谈时可以用一个假设场景验证:当事人手里有网页截图、账号主页和聊天记录,问律师“这些材料够不够组成一份符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通知、还缺什么”。能够逐项对应“初步证据”“真实身份信息”“服务类型”作答的,说明其对通知环节的规则有实际把握;只回答“先发律师函”而不展开要件和缺项的,经验程度就需要进一步核实。

同一条业务线上的责任主体规则还包括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核实律师经验时,可以看其是否把“网络用户”的行为责任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分开说明,而不是笼统讲“平台有责任”。

二、核对平台保存与协助义务,先分清平台类型

“平台协查”能不能做、做到什么程度,取决于涉案平台属于哪一类经营者、争议属于哪一类。电子商务法提供了两组直接相关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mofcom.gov.cn/zhrmghgdzswf/fg/art/2018/art_cc9187dd95cd40158552d78a610e8c29.html)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同上版本及出处)

第三十一条的适用对象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存对象是“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的起算点是“交易完成之日”,期限为“不少于三年”,同时保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例外。第六十二条的适用场景是“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义务内容是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责任触发条件是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并且要达到“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程度。

核实律师经验时,可以连续追问:本案平台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争议是否属于电子商务争议;拟向平台核实的项目是否落在“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范围内;保存期限从哪一天起算;如果平台答复“已删除”,对应的是第三十一条的保存义务问题还是第六十二条的提供义务问题。这些问题能区分“知道有平台责任”与“能把条文对应到具体平台和具体材料”。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该条的适用主体是消费者,场景是平台内交易争议,不宜把它扩展成所有网络侵权案件中平台的一般协查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则针对另一类情形: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平台赔偿后有权追偿;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这条的主体限于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用于核对平台对经营者身份信息的披露责任;社交平台上的名誉权、肖像权等非消费类纠纷,能否适用需另行核对。

三、面谈提问清单与材料核验顺序

以下问题建议在委托前沟通中提出,用途是核对律师的规则掌握程度与本案匹配度,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提问 可以核对什么 对应依据或说明
您处理过的平台类型和争议类型是什么 经验与本案平台是否属于同一类别 电子商务平台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来源不同
通知材料如何组织,包含哪些内容 是否覆盖初步证据与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证据固定的先后顺序如何安排 能否把材料与待证事实逐一对应 建议先固定内容与发布时间,再固定传播情况,再梳理主体线索;具体技术手段需另行核对
拟向平台核实哪些项目,依据是什么 是否区分电子商务争议与非电子商务场景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平台未及时处理时如何分析责任 是否区分扩大部分连带与知道应知的连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错误通知的风险如何提示 是否注意到通知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材料核验方面,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分组比对:侵权内容页面与发布时间,用于核对行为是否存在及持续期间;账号信息与发布记录,用于梳理行为主体线索,平台实际掌握的信息范围要结合平台类型判断;通知发送记录与平台回复,用于核对通知是否送达、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的,交易记录与服务记录用于核对是否属于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范围。这样分组的用途,是让每一组材料对应一个待证事实,避免把不同平台、不同期间的材料混在一起判断。

四、容易出现的核对偏差

第一,把发出律师函等同于完成通知。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内容有明确要求,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需要同时具备,通知内容与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基础相关。

第二,把“不少于三年”理解为所有网络数据都保存三年。第三十一条的保存对象限定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算,并保留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例外。

第三,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套用到全部网络侵权。该条的主体是消费者,场景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用于核对平台对销售者、服务者身份信息的披露责任。

第四,从“平台不配合”直接推出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的责任针对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资料,并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形,需要结合平台的具体行为和后果核对。

五、委托前需要确认的事项

拟议工作范围可以包括通知函起草与发送、证据固定方案设计、与平台沟通的材料组织、后续争议解决中的材料梳理。这些事项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电子数据的具体固定手段、平台协查的具体申请路径,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要求律师说明其方案并另行核对。涉及人身安全或紧急删除需求的,应同时通过平台投诉渠道和公安机关等公共渠道处理,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使用。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是否将上述工作纳入服务范围、材料如何准备提供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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