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上述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原文规定。
建议核对收到的答复文书及实际收到日期,确认其中对不予公开的内容是否载明理由。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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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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