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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哪些法定渠道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上述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上述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该条同时明确了发布机制的建设义务与公开渠道的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建议核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并核对所选渠道是否在上述法定途径之内。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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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