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从N+1到2N:程春梅律师助劳动者成功维权,获赔违法解除赔偿金与加班费22万余元

案件回顾: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解除合同,劳动者面临N+1困局 张某某于2022年4月25日入职北京A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7200元、岗位工资7200元、绩效工资3600元,每月2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2026年3月18日,A公司向张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公司因经…

案件回顾: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解除合同,劳动者面临N+1困局

张某某于2022年4月25日入职北京A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7200元、岗位工资7200元、绩效工资3600元,每月2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2026年3月18日,A公司向张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原所属部门及岗位已整体合并/撤销,公司已就岗位调整等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您进行了充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

面对公司的单方解除决定,张某某认为公司所谓的“经营战略调整”不过是内部管理行为的借口,根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然而,公司仅愿意支付N+1的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果。

张某某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程春梅律师代理此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三项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728元;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17日延时加班费85139元;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共计38588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焦点一: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A公司主张其因“业务框架调整、部门合并”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

焦点二:加班费是否存在? 张某某主张存在延时加班421小时,并提交了加班申请审批记录、打卡记录等证据。公司则主张加班申请虽通过审批,但系张某某利用管理漏洞“虚假滞留公司”,不代表实际提供了有效加班劳动 。

焦点三:年休假是否已休完? 公司主张已统筹安排张某某休年假,张某某虽每天到公司打卡但并未实际工作,年假应视为已休 。张某某则主张系公司单方强制安排休假,其实际正常上班并提供劳动。

律师介入:

接受委托后,程春梅律师迅速梳理全部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完整固定证据,整理全套证据材料,包括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个税 APP 税务工资截图、OA 系统调休年假截图、加班审批记录、休假申请、微信沟通记录、邮件往来、打卡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本案属于典型违法解除,应当支持 2N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指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企业外部不可归责于企业的重大客观变故,企业自身主动开展的内部业务架构调整、部门合并不属于法定客观情况重大变化。A 公司仅因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合并部门,不属于该法条适用情形。虽然公司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但程序合法不等于解除事实合法。

餐补系根据出勤情况按月固定随工资发放,依法应当计入工资基数,计算离职前平均工资。结合个税报税记录、工资明细,当事人主张的月平均工资 19216 元具备事实依据,应当以此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支持 2N 赔偿金 153728 元,不应当仅按照 N+1 补偿。

关于延时加班费:加班申请已经单位审批,加班事实应当予以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本案张某某提交了经审批通过的加班申请单、OA 调休余额截图、休假沟通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卡记录,已经完成加班事实初步举证。加班审批经过公司多层领导、人事审批,加班时长和打卡记录相互对应。A 公司称只是员工滞留公司、没有实际工作产出,该抗辩应当由公司举证。考勤、加班审批材料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证据,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审批通过的加班时段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依法核算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针对该诉求,由仲裁委结合证据依法裁判

虽然当事人主张系公司强制安排休假、本人正常出勤上班,但年休假的举证存在相应规则,该部分请求交由仲裁庭结合双方提交的休假告知书、邮件通知、打卡记录等证据予以审查认定。

仲裁结果:全面支持核心诉求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作出裁决:

关于解除性质:仲裁委认为,A公司所主张的“业务框架调整,需要部门合并”系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实施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且其提交的证据未被张某某认可,故其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 。

关于赔偿金:A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3728元 。

关于加班费:因A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加班申请已审批通过的情况下张某某未实际出勤,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采信张某某关于存在延时加班421小时的主张,裁决A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67301.02元 。

关于年假:因A公司已履行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法定义务,张某某该项请求未获支持 。

最终,程律师成功为张某某争取到违法解除赔偿金153728元及延时加班费67301.02元,合计221029.02元 。

恒略说法:

本案中,程春梅律师凭借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对证据规则的熟练运用以及对案件焦点的敏锐判断,成功帮助张某某将公司最初提出的N+1补偿方案升级为2N违法解除赔偿金,并额外争取到数万元加班费,累计为当事人争取到22万余元的合法权益。从公司单方解除到仲裁全面胜诉,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维权中的核心价值。

恒略律师温馨提示:当遭遇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不要轻易接受企业给出的补偿方案,建议及时收集解除通知、工资流水、考勤、聊天记录等证据,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介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