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侵权责任纠纷诉讼的证据清单,可以按“责任主体与减责免责事实—损害与损失金额—现场事实的证人证言”三条线整理:第一类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于说明由谁承担责任、是否存在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第二类对应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用于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或死亡相关损失逐项落到票据和证明上;第三类用于补强事件经过、现场状态和事后沟通。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可核对条文集中在上述范围,具体侵权类型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要按案由另行核对对应条文。准备在天津立案或应诉的当事人,可以先按这三条线归集材料,再就材料缺口和拟议委托范围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责任主体与减责免责:先确定“告谁”和“能否少赔或不赔”
侵权诉讼中的“归责原则”落到证据清单上,主要是两组事实:行为人与责任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以及相对方是否存在法定的减责、免责事由。本次可核对条文没有给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因此清单先围绕减责免责事由和特殊主体责任展开;具体案由的归责原则,需按案件类型另行核对相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条对应的是对方过错证据,例如现场警示标识、操作规范、监控画面、双方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记录。被告一方可以据此主张减轻责任,原告一方则需要准备排除自身过错的材料。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类事实需要报警记录、现场陈述、行为记录等材料支撑,证明对象是受害人故意,而非一般过失。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应的是第三人身份线索、第三人介入行为的时间地点、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材料。
文体活动场景可以核对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清单中可相应整理活动规则、报名记录、风险告知材料、其他参加者的具体行为,以及组织者在场地、器材、人员安排方面的记录。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涉及自助行为,条文要求“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规定“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应材料包括紧迫情形的现场记录、扣留财物的清单和过程、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处理的记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则提示,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涉及特别法时需另行核对。
特殊主体责任方面,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委托监护情形下监护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对应材料包括身份关系证明、监护履职记录、委托监护协议、被监护人财产状况。第一千一百九十条涉及暂时失去意识或失去控制的情形,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整理医疗记录、饮酒或用药事实、经济状况材料。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对应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工作任务安排、行为与职务关联的记录,以及追偿所需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证据。
| 待证事实 | 条文依据 | 可整理材料 |
|---|---|---|
| 对方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 现场照片、监控、警示标识、操作记录、沟通记录 |
| 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 报警记录、现场陈述、行为记录 |
| 损害由第三人造成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 第三人身份线索、介入行为记录 |
| 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及组织者安排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 活动规则、报名记录、风险告知、现场安排 |
| 情况紧迫下的自助行为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 紧迫情形记录、财物清单、请求处理记录 |
| 监护人、委托监护、暂时失去意识、用人单位或派遣关系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身份关系、监护记录、医疗记录、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职务关联材料 |
二、损失证明:按法定项目分项,不按总额打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条是损失清单的主干,整理时宜一个项目对应一组材料,避免只列一个赔偿总额。
医疗费可对应挂号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处方、病历、转院记录;护理费可对应护理人员收入材料、护理协议、护理天数的医嘱记录;交通费可对应与就医时间、地点相匹配的票据;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对应医嘱、住院记录;误工费可对应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记录、单位误工证明和休假医嘱。造成残疾的,辅助器具费对应配置意见和发票,残疾赔偿金对应伤残鉴定意见等材料;造成死亡的,丧葬费对应殡葬票据,死亡赔偿金对应死亡证明和近亲属关系材料。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涉及同一事件的多人死亡,可用事故记录、死亡证明等材料建立同一侵权行为的关联。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赔偿,但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清单中可相应准备近亲属关系证明、组织分立合并文件、垫付费用凭证。
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两者难以确定且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可整理许可使用合同、同类授权价格、侵权人获利线索、销售或账目材料。具体赔偿计算标准和数额,需结合受诉法院适用的统计口径另行核对;本清单只解决“哪些材料对应哪个项目”。
三、证人证言:证明对象具体,形式要求向受理法院核对
证人证言适合补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行为、现场环境、损害发生过程和事后沟通。整理时建议让证人围绕其亲身感知的具体事实作说明,写明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看到或听到的内容,并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同事或其他关系的,宜如实披露。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通常需要与现场照片、监控、票据、病历等材料相互印证,单独一份概括性说明能够证明的范围有限。
证人是否提交书面证言、是否申请出庭、举证期限和开庭安排,应按受理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和程序要求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民事证据程序的条文正文,因此不展开证人出庭的具体形式要件和期限;在天津诉讼场景中,直接以受理法院的通知为准。
四、天津诉讼场景下的清单整理顺序与费用边界
天津是案件受理和咨询情境,不改变上述全国性实体规则。整理清单时,建议按“主体—时间—金额”三栏编号:主体栏写清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监护人、用人单位、派遣单位等责任主体关系;时间栏按发生日期排列事件、就医、沟通、付款、报警等节点;金额栏让每一笔费用对应一张票据或一组支付记录。电子照片、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宜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复印件与原件做好对照。
损失清单和证据清单宜分开:损失清单说明索赔项目和金额,证据清单说明每个项目由什么材料证明、材料来源和保管人。两者混在一起,容易出现有总额、无分项,或有分项、无凭证的情况。涉及第三人原因、受害人过错、自甘风险等事实时,分别对应不同条文和不同证明对象,不宜用一组材料同时说明多个相互独立的事由。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是否将某项工作纳入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鉴定费按相应机构通知缴纳,本文不列具体金额。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引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公开的民法典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材料归集后如果仍有缺口,或者需要确认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与计费方式,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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