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如何选择律师:整栋楼被告时怎么确定责任人

在北京遇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选择律师时不宜先看宣传或报价,而应先判断案件适用哪条规则、你在案件中的位置,再核对律师能否围绕“具体侵权人能否查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出证据组织方案。

在北京遇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选择律师时不宜先看宣传或报价,而应先判断案件适用哪条规则、你在案件中的位置,再核对律师能否围绕“具体侵权人能否查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出证据组织方案。整栋楼被列为被告时,责任人并不是当然由全楼住户平均承担:先由公安等机关依法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准备咨询时,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说明事发时间地点、是否报警、目前收到的文书以及你的身份,以便询问对应的业务咨询安排。

先分清“坠落物”与“抛掷物”:两条规则的适用主体不同

高空坠物案件首先需要区分事实形态,因为它直接影响被告范围和责任主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条针对的是建筑物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主体指向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并采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条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以上两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选择律师时,可以请对方先说明本案更接近哪一种事实形态:坠落物来自外墙、窗户、空调外机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还是存在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情形,抑或目前尚不能确定。两种规则对应的调查方向、被告选择和法律后果不同,律师能否把事实与条文条件对应起来,比泛泛承诺“告整栋楼”更能说明其办案思路。

整栋楼成为被告时,责任人如何确定

第一,公安等机关的调查是重要起点。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发生该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因此,受害人一方应尽量保留报警记录、受案或调查进展材料;被诉住户也应了解公安调查是否已经形成结论。具体侵权人能够查明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直接由全楼住户分担。

第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进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路径。条文同时设置例外:“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这意味着被列为被告的住户,可以从自己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使用人、事发时房屋是否有人使用、房屋位置与坠落点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整理材料,但不能把“住在整栋楼里”直接等同于“应当补偿”。补偿之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里使用的是“补偿”,与“赔偿”并非同一表述,咨询时可以请律师解释两者在本案中的区别。

第三,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存在独立的义务。条文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物业监控是否覆盖、巡查记录是否完整、此前是否发生过类似隐患、是否设置警示或采取防护措施,都是需要核对的材料。物业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范围的责任,仍需结合其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判断。

第四,如果事实指向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则按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审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赔偿后存在其他责任人的,还有追偿问题。选择律师时,可以观察其是否把“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分层处理,而不是把所有主体混为一谈。

材料核对清单:先整理事实,再谈诉讼方案

以下清单是建议性的整理方法,用于帮助咨询时说明事实,并非法定必须提交的材料,也不代表提交后必然产生某种裁判结果。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什么 建议用途
报警记录、受案或调查进展材料 事发时间、地点、公安是否介入及调查到哪一步 判断是否已有查清责任人的线索
现场照片、视频、坠落物位置记录 坠落物来源方向、现场痕迹、天气与时间条件 区分抛掷、坠落或设施脱落,固定事实基础
医疗记录、费用票据 损害部位、治疗经过、已发生费用 说明损害范围,便于讨论请求项目
物业监控、巡查与维修记录 监控是否可用、此前有无隐患、是否采取防护措施 核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
楼栋平面图、单元位置、住户或使用情况 房屋与坠落点位置关系、事发时是否有人使用 判断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时间线 事发前后关键节点 避免不同程序中的日期混淆
已收到的起诉状、传票、原告证据 原告主张的事实、已列被告及请求范围 被诉住户准备应诉和自证材料的起点
自证材料 事发时不在场、房屋空置、位置关系等 围绕“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整理,但是否采信需结合全案证据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比对主体、时间和原件来源。例如,报警记录中的时间与物业监控时间不一致,不宜预先认定为某一方造假,可以先核对设备时间、记录方式和保管链条,再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取证。不同程序中的文书日期、不同主体的陈述存在差异,本身并不当然说明违法或矛盾。

选择律师时看什么:规则判断、角色立场与委托边界

第一,看其能否先做规则判断。可以请律师分别说明:本案目前证据更支持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还是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公安调查与民事诉讼之间如何衔接;如果具体侵权人无法查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依据什么材料判断;物业责任与住户补偿是否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能够把条件、例外和追偿关系说清楚的咨询,通常比直接给出“全楼平摊”“物业全责”等结论更有核对价值。

第二,看其是否区分你的角色。受害人一方的工作重点可能包括协助梳理公安调查线索、固定现场和物业记录、评估被告范围;被诉住户一方的重点可能是核对原告证据、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使用人、整理自证材料;物业一方的重点则可能是安全保障措施及记录。角色不同,材料组织和诉讼主张不同,不宜套用同一方案。

第三,看委托范围是否书面化。是否委托律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考虑委托,可以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是否包括前期材料梳理、调查取证协助、发函、一审、二审及后续程序,并写入书面委托合同。对于“整栋楼被告”的案件,还需要核实同一律所是否同时接受同楼其他住户或物业的委托,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具体能否接受,需由律所根据实际情况核查后答复。

第四,看费用边界是否清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项目、计费方式、支付节点,应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合同中列明;诉讼费由法院按诉讼费用交纳规则收取,鉴定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不是同一项目。咨询时可以要求分别说明可能发生的费用类别,但不宜要求在未了解案情前给出固定总价,也不应轻信“保证全楼分担”“保证免责”等结果承诺。

咨询前的准备与常见误区

咨询前建议用一页纸按时间顺序写明:事发时间地点、坠落物或抛掷物情况、是否报警及目前进展、伤情或财产损失、房屋位置与使用情况、已收到的法院文书、希望解决的问题。再附上现有材料目录,注明原件在谁处。这样可以帮助律师判断适用规则和工作范围,也便于你比较不同咨询意见是否围绕同一事实展开。

常见误区包括:认为整栋楼被起诉就必然由所有住户平均赔偿;认为报警之后就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认为物业一定承担全部责任;把“补偿”直接理解为“赔偿”。这些理解都不符合条文的条件式表述。具体案件能否查明侵权人、哪些住户属于可能加害的使用人、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需结合证据核对。

如果目前尚不清楚坠落物来源、公安调查进展或物业记录情况,可以先围绕这些事项补充材料,再讨论委托方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说明事发经过、现有文书和拟议委托范围,并询问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材料与程序事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如何选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