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前,患者本人、近亲属或受托人可以把材料分成“病历复印件”和“调解记录”两套,并按同一患者、同一就诊期间、同一争议事项核对来源、页码、日期、出具主体和签收信息。病历复印件用于核对诊疗经过和病历取得是否完整,调解记录用于核对沟通经过、诉求、争点和履行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患者要求查阅、复制该条规定的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某份材料是否属于该条范围、具体复制流程如何,仍需向医疗机构核实。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先拨打4009003957,说明就诊时间、已复印页数、调解进展和当前争点,再按律师建议补充材料。
一、两套材料分开编目,先固定来源
病历复印件和调解记录的形成主体不同,建议分别建立目录。病历目录可以记录:患者姓名、就诊医院、科室、住院或门诊时间、复印日期、提供科室、总页数、页码是否连续、原件在何处、复印件是否有提供机构的复印证明或印章。调解记录目录可以记录:形成日期、地点、参与人、记录人、记录性质、原件持有人、页数、签字情况、对应争点。
同一日期在两套材料中出现不同表述时,建议先标注差异和来源,不直接在原件或复印件上涂改。病历材料涉及个人健康信息,提交前可以核对接收对象、用途和必要范围;对无关第三人的信息作遮盖时,保留可核对的原文结构,并说明遮盖原因。
二、病历复印:围绕条文列举范围核对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准备病历复印件时,可以围绕该条列举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逐项核对,并向医疗机构确认还有哪些材料属于可按病历管理提供的范围。核对重点包括:取得时间、提供科室、页数是否连续、关键页面是否清晰、同一份记录是否存在不同版本、原件保存在何处。由近亲属或受托人办理时,建议同时准备身份证明和关系、授权材料,便于说明办理主体;具体材料要求向医疗机构核实。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同上,2021年1月1日施行)该条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为前提,并列举了推定过错的三种情形。咨询前可以把“已取得什么、缺什么、缺页或拒绝提供发生在何时、由谁答复”单独写成说明,并保留相应凭证;该条是推定规则,不能仅凭复印件没有印章或页数不齐就直接推导出条文中的后果,具体仍需结合取得过程和材料性质核对。
三、调解记录:按“谁、何时、说了什么”整理
调解记录的准备重点在于可复核。已有双方签字或组织方制作的记录时,建议保留原件,复印时连同签字页、附件和页脚一并复制;同时记录签字人身份、是否代签、授权范围以及记录形成的时间。只有一方整理的文字稿时,可以标注“个人整理稿”,并注明整理依据,例如短信、微信原始记录、录音、邮件、费用票据或在场人员说明,避免把整理稿写成双方确认文件。
调解记录可以按以下要素列成表格:日期与地点;参与人及身份;记录人;医院方说明;患者方诉求;双方争点;涉及金额与支付、履行情况;对应病历日期和页码;原始载体保存位置。涉及金额时,建议把已支付、未支付、票据金额和调解中提出的金额分开记录,避免把协商方案写成已履行事实。
调解记录的名称、形成主体和签署情况会影响其用途。记录由医患双方签字、由调解组织制作,或由一方事后整理,核对方式不同;本次资料未展开具体调解程序规则,咨询时宜带原件核对形成过程、签字人身份和授权材料,再判断下一步补充方向。
四、咨询前的整理顺序:先来源,再时间线,后对应表
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咨询时快速说明:
- 固定来源。把病历复印件、调解记录、费用票据、沟通记录分别装入文件袋,每份材料标注取得日期、提供方、页数和原件位置。
- 建立时间线。按就诊、检查、手术或特殊治疗、转诊、出院、复诊、投诉、调解沟通、签署记录等节点排列,每个节点注明对应材料页码。
- 做争点对应表。左侧写争点,例如告知是否充分、病历是否完整、费用是否对应;中间写病历页码;右侧写调解记录页码和票据页码。这样能看出哪些事实有材料支撑,哪些还需要补充。
- 写一页事实摘要。用时间顺序说明患者基本情况、就诊经过、当前争议和已做过的沟通,不替医疗机构下结论,也不把推测写成事实。
- 列出待问问题。例如某份材料是否属于可复制病历、缺页如何补充说明、调解记录是否需要寻找原件、后续拟委托事项包括哪些。
五、咨询时说明什么,费用和委托范围怎么核对
咨询时可以先说明患者与医院的基本信息、就诊时间、已复印病历的页数和范围、调解记录的形成方式、目前是否仍在沟通。律师需要核对的是材料来源、形成主体、时间节点和争点对应关系;材料越能说明“这份文件从哪里来、由谁形成、能证明哪个节点”,咨询效率越高。
如询问费用,建议把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分开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统一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可以与律所协商病历梳理、调解材料准备、陪同沟通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核对服务项目、计费方式、履行期限和范围边界。
六、提交前最后核对
提交前可以再检查:病历复印件是否与目录页码一致;调解记录是否区分原件、复印件和个人整理稿;签字页、附件和送达信息是否齐全;费用票据与就诊日期能否对应;时间线中的每个日期是否有来源。发现缺页、字迹不清或记录矛盾时,保留原样并另附说明,不改动原文、不补写未发生的内容。
如遇正在发生的医疗紧急情况,应先联系医疗机构急救渠道或120;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本文讨论的是咨询前材料整理,不替代对具体病历和调解程序的核对。
如果病历复印件存在缺页、调解记录只有单方整理稿,或无法判断某份材料是否属于可复制病历范围,可以先整理现有目录、时间线和差异说明,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拨打4009003957咨询,重点核对材料来源、形成主体、签署情况和拟议委托范围。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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