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维权并不以聘请律师为法定前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有权自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的门槛集中在“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两项内容上;委托律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证据梳理、通知文本规范、平台沟通以及后续赔偿主张的分工上。是否委托,可以按自己能否独立完成上述环节来判断。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及的受理条件、管辖与材料要求,本次资料未涵盖相应规范,需要另行核对。在北京处理这类事务,可以先把手头材料理清再决定走哪条路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材料准备与委托范围做初步沟通。
一、条文给出的两条民事路径:通知删除与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确立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的责任基础。
更直接对应“网络诽谤怎么处理”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原文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条可以拆出几个可以核对的对象:第一,发出通知的主体是“权利人”,条文用的是“有权”,意味着这是一项可以由权利人自己行使的权利,不以委托律师为条件;第二,通知必须具备的两项内容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缺其中一项,平台处理的基础就不完整;第三,平台接到通知后有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动作,条文表述为“及时”,未规定具体天数,实际判断需要结合服务类型;第四,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范围是“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自行发通知的两项内容要求与错误通知风险
自行处理的核心工作,是把“初步证据”做成平台能够核对的形式。建议围绕同一侵权内容整理成组材料:发布账号信息与发布时间的页面记录、内容本身的完整呈现(含标题、正文、评论区)、能够显示传播情况的页面数据、内容指向自己的对应关系说明、本人身份信息。这里建议比对的是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和页面来源,避免把不同平台、不同账号的截图混在一起,导致平台无法判断通知指向哪一条内容。
需要提前注意的是同一条中的错误通知条款:“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通知并非发出即可免责,通知内容与实际侵权状态不符、或指向了不构成侵权的内容,发出方可能面临相应责任。自行处理时容易出现的偏差,是把情绪判断写进通知、把未经核对的转发量当作事实陈述,或者对同一内容反复发出内容不一致的通知。把这些表述收敛到可核对的事实范围内,是自行通知时值得花时间的一步。
三、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区别在于触发条件:前者指向平台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状态,后者指向权利人发出合格通知后平台未及时处理。对权利人而言,两条对应不同的举证方向,前者需要说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基础,后者需要说明通知已发出且内容合格。
四、赔偿主张需要说明的对象
网络诽谤通常指向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若主张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条给出的计算顺序是被侵权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两者难以确定且协商不一致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理损失材料时,建议按同一口径归集,例如因侵权期间收入变化的凭证、为处理此事支出的可核对费用,并注明每项数额的来源和计算方式。
如果发布信息的一方与被侵权人之间同时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条的适用以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相关权利为前提,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五、自行处理与律师介入的差异对照
两种方式面对的是同一套条文,差别在工作分工与材料规范度。下表按同一维度并列:
| 维度 | 自行处理 | 委托律师介入 |
|---|---|---|
| 证据整理 | 由本人收集页面记录、身份信息,按平台要求提交 | 可协助按通知要求归组初步证据,核对主体与内容指向 |
| 通知文本 | 本人起草,需自行把握事实陈述与侵权主张的边界 | 可协助将事实描述与法律主张分开表述,降低错误通知风险 |
| 平台沟通 | 本人跟踪转送与处理结果 | 可代为跟进平台反馈、补充材料 |
| 赔偿主张 | 本人归集损失凭证、说明计算口径 | 可协助梳理损失与获利两条计算路径的材料 |
| 时间投入 | 全部由本人承担 | 部分环节可由受托方承担,本人配合提供材料 |
| 结果 | 取决于证据完整度与平台处理 | 同样取决于证据与条文条件,委托本身不产生结果保证 |
需要说明的是,报案与民事通知所需的材料有重合部分,在准备报案材料的同时,也可以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要求整理初步证据与身份信息。报案是否受理、由哪个机关管辖、需要哪些材料,以办案机关告知和现行规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涵盖这部分规范。
六、建议先整理的材料与核对顺序
建议按以下顺序自查,目的是让后续无论是自行通知还是委托沟通,都能快速说明事实:一是侵权内容的原始页面与完整截图,注明获取时间与获取方式;二是发布账号的公开信息与内容指向自己的对应关系;三是已经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及平台回复记录,用于判断是否进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四是损失或获利的相关凭证,注明数额来源;五是本人身份信息材料。上述材料建议保留原始载体,截图与录屏并存的,注明二者对应同一条内容。
七、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定的事项,通常与委托的具体环节相关,例如仅协助起草并发出通知、协助平台沟通、协助整理赔偿材料,范围不同对应的计费方式也不同,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与相关规定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不作具体金额说明。委托律师不影响权利人自行发出通知的权利,也不改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内容的要求。
如果目前只掌握部分截图,尚不清楚通知应包含哪些初步证据、平台回复是否构成“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可以把已有材料与时间线整理后,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材料缺口与拟议委托范围做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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