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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被车撞了索赔咨询律师前,责任认定和伤情材料怎么带

去咨询律师前,建议把材料分成“责任认定”和“伤情”两组:责任认定组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送达签收凭证,以及已经复制到的事故证据材料;伤情组带从急诊到复查的完整病历、诊断证明、影像报告和胶片、医疗费票据与费用清单,已做司法鉴定的带鉴定意见书。两组都带原件供核对,另备一套复印件按时间顺序装订,并附一张材料目录。

去咨询律师前,建议把材料分成“责任认定”和“伤情”两组:责任认定组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送达签收凭证,以及已经复制到的事故证据材料;伤情组带从急诊到复查的完整病历、诊断证明、影像报告和胶片、医疗费票据与费用清单,已做司法鉴定的带鉴定意见书。两组都带原件供核对,另备一套复印件按时间顺序装订,并附一张材料目录。这样律师可以先核对认定书记载的五项内容、送达与权利告知情况,再沿伤情时间轴判断损害和治疗事实。事故现场先确保安全、拨打122和120;需要咨询索赔材料准备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先按“责任”和“伤情”分两组装

责任认定材料要回答的是“事故怎么发生、交管部门查到了什么、责任怎么划分”;伤情材料要回答的是“伤在哪里、怎么治疗、花了多少费用、是否做过鉴定”。两组材料证明对象不同,混在一起容易在咨询时漏掉关键页。建议用两个文件夹或两个文件袋分装,封面分别写“责任认定材料”“伤情材料”,每份材料右上角贴小标签,注明日期和来源。

责任认定组可以放:认定书原件、送达回执或签收记录、权利告知文书、已复制的事故证据材料、与经办交管部门的沟通记录。伤情组可以放:急诊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复查记录、影像报告及胶片或光盘、检验报告、医疗费票据和费用清单、外购药处方与医嘱、转院记录。每份材料在目录上写一句用途,例如“某年某月某日急诊记录,证明首次就诊时间及伤情描述”。这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目的是让律师快速核对事实。

二、责任认定材料:认定书、送达凭证和事故证据复制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还要求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咨询前可以逐项对照:当事人信息是否完整,车辆和道路环境是否记载,事故经过与自己的记忆是否一致,证据和原因分析是否写明,责任结论和机关名称、日期是否齐全。发现缺项或与事实不符,用铅笔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不要涂改,咨询时说明具体哪一项有疑问。

送达和权利告知也要带。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这里的“三日”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收到认定书时,把送达回执、信封、告知书一并留存;告知书载明的权利和期限是咨询时要核对的内容。具体复核条件、受理要求和期限起算,需结合告知书和经办部门要求进一步核对,本文不展开。

如果已经复制到事故证据材料,也按目录带好。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该条还规定,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整理时可以检查复制件上是否有专用章、页码是否连续、现场图与照片日期是否对应。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咨询时说明哪些材料尚未取得即可。

如果尚未收到认定书,可以带报警回执、受理凭证和沟通记录,并按第六十二条核对制作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十日”“五日”同样按工作日计算。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属于这类事故的,可以把召集通知、到场记录一并带上。如果收到的是事故证明而不是认定书,也带原件和送达材料。

(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官方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三、伤情材料:病历、影像、票据和鉴定文书

伤情材料建议按就诊时间轴排列:第一次急诊、住院、手术、出院、复查、转院、再次复查。同一家医院的材料放在一起,每份标注日期、科室和页码。病历部分重点带急诊记录、门诊病历、住院病案中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和出院记录,以及诊断证明和复查记录。影像部分带报告单和胶片或光盘,报告单上的检查日期、部位、结论要与病历对应。费用部分带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外购药处方和医嘱;票据按时间排序,清单与票据对应,便于核对总额和自费部分。转院记录放在两次治疗之间,说明转院原因和时间。

如果已经做过司法鉴定,带鉴定意见书原件和鉴定检查记录。可以对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核对鉴定机构是否指定了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该条同时规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咨询时说明鉴定委托过程、检查经过和意见书内容,不需要向鉴定人表达“希望达到某个结论”的诉求。

鉴定依据的标准也可以核对。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鉴定意见书通常会写明依据,咨询时可以把意见书上的标准名称、编号与检查记录对照,发现不清楚的地方做标记。

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如果做过现场提取,可以把提取记录、见证签名页一并带上。

涉及特殊被鉴定人的,第二十五条要求: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咨询时可以把鉴定意见书、检查记录和见证材料放在一起,按“委托—受理—检查—意见”的顺序排列。

(出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官方文本: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

四、咨询前的核对顺序与费用边界

整理时可以先列一张时间轴:事故发生时间、报警时间、首次就医时间、住院和手术时间、认定书收到时间、鉴定委托和检查时间、复查时间。把两组材料中的日期往时间轴上填,检查同一事项的日期是否一致。例如,认定书记载的事故时间与急诊病历首次就诊时间能否衔接,医疗费票据日期是否落在治疗期间,鉴定检查日期是否在治疗之后。日期不一致的地方用便签标注,咨询时说明原因,不需要自行改材料。

再核对主体和数额。认定书上的当事人姓名、车辆信息、保险公司信息与保单、驾驶证、行驶证是否一致;医疗费票据上的姓名与病历是否一致;费用清单总额与票据总额是否对应。复印件按“认定书—送达凭证—证据材料”和“病历—影像—票据—鉴定”的顺序装订,目录上写清每份材料证明什么。建议另附一页事实经过,写清事故地点、报警和就医经过、目前治疗阶段、是否与保险公司沟通过,这页是咨询提纲,不是法定材料。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费按法院、鉴定机构的通知和实际票据核对。咨询时可以先问清服务范围包含哪些工作、哪些费用另行发生,再决定是否委托。本文按全国层面规则说明,天津经办环节的具体材料格式、窗口要求可向经办交管部门核对,鉴定机构的具体受理材料以其通知为准。

对认定书记载有异议、伤情材料不完整或鉴定程序有疑问的,可以带现有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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