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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交通事故律师线上咨询:事故责任还没认定时先问什么?

在天津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尚未出具责任认定书时做线上咨询,律师通常会先问清四类事实:事故是否已由交警受理、认定程序目前处于哪个节点;事故各方是谁、各自的行为与过错情况;现场证据现在留存了哪些;咨询者本人是当事人还是家属,手里是否已有交警出具的书面文书。

在天津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尚未出具责任认定书时做线上咨询,律师通常会先问清四类事实:事故是否已由交警受理、认定程序目前处于哪个节点;事故各方是谁、各自的行为与过错情况;现场证据现在留存了哪些;咨询者本人是当事人还是家属,手里是否已有交警出具的书面文书。这些问题决定了“责任还没认定”属于正常调查取证、认定时限中止,还是即将出具认定书,也决定当下应当先固定哪些材料。需要即时沟通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按上述顺序把事实梳理清楚,再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委托。

一、先问程序节点:事故是否已受理,认定是否中止或适用快速处理

责任认定书未作出,存在几种不同的程序状态,处理节奏也不同。

第一种是认定时限中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这段规定里有几个可以在咨询时逐项核对的点:中止需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伤者仍无法接受调查的,交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认定书或者出具事故证明。咨询时可以直接问:有没有收到中止的书面告知、告知上写的批准机关和起算时间是什么、伤者目前是否仍处于无法接受调查的状态。

第二种是伤人事故的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伤人事故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这里“各方一致书面申请”“经负责人批准”“不涉嫌犯罪”“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且无异议”是并列条件,缺一项就不能按这条快速处理。

第三种是常规调查期内尚未出文书。此时可以先问预计的出具时间,以及交警是否已经组织过现场勘查、询问和车辆检验。

需要说明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上述“五日”按工作日理解,咨询时不宜按自然日推算。

二、再问归责事实:各方行为、过错程度,有无逃逸或破坏现场

责任划分的依据写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按这条,线上咨询时律师会问得很具体:事故时间、地点、天气与路面状况;各方车辆类型、行驶方向、车道位置;信号灯或让行标志情况;接触点与碰撞部位;各方当时的车速、是否饮酒、是否有证驾驶;是否存在突然变道、闯红灯、逆行、未保持安全距离等行为。这些事实对应的是“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两个维度,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责任比例的判断都缺少基础。

第六十一条还规定了直接归责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咨询时如果涉及一方离开现场,需要区分是驾车逃逸、弃车逃逸还是潜逃藏匿,并问清是否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也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这一条的减轻有明确例外,不能一概认为离开现场就必然减轻或必然加重。

三、第三问文书与证据:认定书会写什么,收到后能查阅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认定书应当载明:(一)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三)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认定的交管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这五项内容也是收到文书后逐项核对的对象,尤其是第三项和第四项,直接对应证据采信与责任结论。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的权利,条文表述为收到认定书之后行使;在认定书尚未作出的阶段,可以先固定自己掌握的证据,避免行车记录仪覆盖、监控超过保存期限、证人联系方式丢失。

可准备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对应的规则条件
报警与受案凭证、交警出具的任何书面文书 事故是否已受理、有无中止告知、有无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 车辆位置、接触点、信号灯、路面痕迹 第六十条的行为与过错
监控点位、商铺或路口摄像头位置、证人联系方式 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是否需要补充调取 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票据 伤情与救治状态,是否影响调查和认定时限 第六十八条
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 当事人身份、车辆与保险关系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与对方沟通记录 对方陈述是否有变化、是否承认相关事实 第六十条

这张表的作用是帮助梳理现有事实,并非要求一次性交齐;哪一项缺失,咨询时说明即可。

四、第四问身份与授权:线上咨询和正式委托分开处理

线上咨询阶段,律师一般先做事实梳理、程序节点判断和材料缺口提示。需要律师代为办理具体事项时,才涉及委托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按此,授权委托书需要写清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咨询时可以先明确:是本人咨询还是家属代为咨询;希望律师做的是听取事实、审看材料,还是代为处理特定事项;授权范围与期限如何确定。具体某项工作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分属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区的收费标准或统一价格,线上咨询前可以先问清计费项目、计费方式和书面约定内容,不宜以口头概述替代书面约定。

五、咨询前可以自己先理顺的三个问题

第一,事故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路口,各方车辆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状态,能否用一段话按时间顺序讲清。第二,目前手里有哪些书面文书,分别是什么时间收到的,文书上写了什么。第三,伤者目前状态如何,是否仍在治疗,是否有人因伤无法接受调查。这三点直接影响对程序节点和归责事实的判断。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是:认定程序是否已中止、中止的起算与告知情况、伤者救治状态、是否已收到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咨询者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及拟授权范围。这些事实不同,后续安排也不同。可以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逐项核对,再决定是否需要正式委托及委托范围。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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