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沧州收到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如果发现复议申请书与原答复所附证据不对应,建议先核对“被申请行政行为”是不是同一个:即申请书请求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的行为,与答复及所附证据所指向的行为,在作出机关、文号、作出日期、内容和送达情况上是否一致;再核对答复所列事实、理由与每份证据之间能否逐一对应,以及答复和证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仅在法定情形下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一、先锁定“同一个行政行为”
材料不对应,常见有两种情形:一是申请书针对的是A行为,答复却围绕B行为组织证据;二是答复文字描述的事实与所附证据显示的事实不一致。两种情形下,第一步都不是逐页比对证据内容,而是先把“行为”固定下来。
可以按下列项目逐项核对:
| 核对项 | 申请书一侧 | 答复及证据一侧 | 核对用途 |
|---|---|---|---|
| 作出机关 | 申请书列明的被申请人 | 答复机关、证据落款机关 | 判断是否为同一主体作出 |
| 行为文号 | 申请书引用的决定书、通知书编号 | 答复及证据上的编号 | 排除张冠李戴 |
| 作出与送达日期 | 申请书陈述的收到时间 | 证据上的作出时间、送达凭证 | 对应起诉或申请期限的事实基础 |
| 行为内容 | 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具体处理内容 | 答复所描述的处理内容 | 判断答复是否针对同一处理 |
| 请求事项 | 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 | 答复逐项回应的对象 | 看答复是否回应了请求 |
这一步的作用,是把“材料不对应”落到具体环节:是行为本身错位,还是同一行为下的证据与事实错位。两种情况的后续整理方向不同,不宜混在一起处理。
二、再核对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对应
确认行为同一后,再按答复的论述顺序,把“答复主张的事实—对应证据—证据证明的对象”列成三栏。重点看三件事:每份证据能否证明答复所依赖的具体事实;证据与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关系;证据是否属于作出该行为时所依据的材料。
期限和举证责任是这一阶段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据此,可以核对答复日期与证据清单是否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形成并提交。
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因此,材料不对应时,先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撑其行为,再对照自己的请求是否属于上述应由申请人提供证据的情形,避免把两边的举证事项混为一谈。
(以上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三、咨询前可以做的材料整理
到所咨询前,可以把材料按“行为—请求—答复—证据”四组整理:行为类放入决定书、通知书及送达凭证;请求类放入复议申请书及提交回执;答复类放入答复书及证据清单;证据类按清单编号排序,并在每份证据旁标注它对应答复中的哪一段事实。另附一页对照说明,写明哪一项不对应、不对应表现在文号、日期还是内容上。
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咨询时能直接进入“哪一项对应关系存疑、需要补充什么材料核实”的讨论,而不是从零复述案情。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要求;具体到个案,还需结合复议机关的通知和实际收到的材料进一步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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