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启动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之前,调解申请书和病历摘要可以按一条主线准备:先固定就诊主体、诊疗时间线和争议落点,再依据民法典关于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取得病历材料,以病历原件或复制件为基础编写摘要,最后让申请书中的事实陈述、理由和请求逐项对应摘要中的记载。病历摘要解决“诊疗过程中发生了什么”,调解申请书解决“希望调解处理什么”,两份材料使用同一条时间线、同一套日期和同一组数字,后续沟通会顺畅很多。调解组织对申请书格式、份数、附件和提交方式可能有各自要求,本次资料没有涵盖这部分内容,提交前宜向具体调解组织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动手整理前就材料范围和拟议委托事项先行沟通。
一、先确定主体、诊疗阶段和争议落点
调解申请书写得散,常见原因是主体和阶段没有先分清。建议在动笔前先列出三组信息。
第一组是主体信息。患者本人的身份材料、就诊卡或挂号记录、住院登记信息,以及医疗机构的准确名称和就诊科室。涉及多名患者或多家属代为处理的,建议同时记录代理关系与联系方式,便于调解组织核对参与主体。
第二组是诊疗阶段。按日期依次记录首诊、检查、用药、手术或特殊治疗、转诊、出院、复诊的节点,每个节点注明对应的医疗机构和科室。阶段划分清楚,后面的病历摘要才有归口,申请书中的“诊疗经过”也不容易出现前后错位。
第三组是争议落点。把认为存在问题的具体环节写下来,例如告知沟通、检查安排、处置方案、转诊时机,并对应写明损害后果,包括伤情、功能障碍、后续治疗和已发生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调解沟通中围绕的核心,正是损害事实与过错这两个方面,因此争议落点要落到具体环节和具体后果上,表述停在事实层面即可。
二、病历摘要:以可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为底稿
病历摘要的基础是病历资料本身。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给出了两个可直接使用的信息:一是病历资料的范围,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二是患者查阅、复制上述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整理摘要时,建议以这一范围作为目录骨架,逐类核对是否取得,而不是凭印象回忆就诊过程。
摘要的写法建议采用表格或分栏,每一条记载对应四项内容:文书名称、形成日期、所在页码或编号、关键记载。关键记载只摘录与争议落点相关的内容,例如手术记录中的操作过程、医嘱单中的用药调整、检验报告中的异常指标、护理记录中的病情变化。摘要末尾注明材料来源,即属于查阅后自行摘录、复制件还是其他取得方式,取得时间和经办情况一并记录。摘要中不加入评价性判断,评价留到申请书和咨询沟通环节。
病历资料在过错认定中还有独立意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同上,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整理摘要时如果发现缺页、日期跳空、记载前后不一致,建议如实记录在摘要备注中,注明具体文书和位置,不在摘要里直接下结论。这类记录可以帮助后续核对病历的完整性与取得过程,是否构成上述三项情形之一,需要结合具体材料和程序进一步核实。
三、调解申请书:事实、理由、请求三段对应
调解申请书没有本次资料可以直接援引的统一格式,以下按内容组织提出建议写法,具体栏目以受理调解组织的要求为准。
事实部分写诊疗经过,时间线与病历摘要保持一致。每一段事实后面可以标注对应的病历文书,例如“某年某月某日行某项手术,见手术记录”。日期、住院天数、手术名称、用药名称以病历记载为准,避免摘要写一套、申请书写另一套。
理由部分写争议环节与依据。围绕告知沟通、检查安排、处置方案等具体环节展开,说明该环节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涉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可以同步核对知情同意文书是否留存、签署时间与手术时间是否对应。理由部分重在把事实与主张之间的链条讲清楚,篇幅服从这个目标,不必铺陈与争议无关的诊疗细节。
请求部分写希望调解解决的事项,例如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护理与误工相关损失的处理。每一项请求后面注明对应的票据、清单或证明材料,数字与票据保持一致。请求事项与事实部分要能相互找到对应段落,避免出现事实中没有提到、请求中却单独列出的项目。
附件建议另列清单,逐项写明名称、份数、页数和来源。病历摘要可以作为附件之一,也可以作为申请书的正文支撑材料,采用哪种方式宜按调解组织的要求确定。
四、两份材料的交叉核对清单
整理完成后,建议用同一张核对表把两份材料对一遍,重点看四个维度:
| 核对维度 | 具体核对内容 | 核对的作用 |
|---|---|---|
| 主体 | 患者、代理人与医疗机构名称在摘要和申请书中是否一致 | 避免参与主体信息错位 |
| 日期 | 就诊、检查、手术、出院日期在两份材料中是否一致 | 保证时间线可以互相印证 |
| 文书 | 摘要所列文书是否落在病历资料范围内,页码与编号是否可回溯 | 便于后续查阅原件核对 |
| 数额 | 费用、住院天数等数字与票据、病历记载是否一致 | 保证请求事项有材料支撑 |
核对中发现的差异,建议在备注中写明差异位置和两处记载的内容,作为咨询时提出的具体问题,不在材料中自行认定哪一处为准。
五、咨询前需要区分的边界
调解申请书和病历摘要属于事实与材料的整理成果,不等同于法律结论。过错是否成立、因果关系如何判断、损失项目如何计算,需要结合完整病历、费用凭证和具体程序节点进一步分析。本次资料涉及的法律条文为一般性规定,调解程序的具体规则、是否需要鉴定以及鉴定的申请方式,宜向调解组织或接待咨询的机构另行核对。
如与律所沟通委托事项,可将病历摘要、申请书草稿、附件清单和核对表一并带上,便于说明材料整理到哪一步、还有哪些文书尚未取得。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人员安排和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按统一标准预设。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咨询电话4009003957。整理过程中如对病历资料的取得范围、摘要与申请书的对应关系、拟议委托事项有疑问,可在提交调解申请前先行沟通,把需要核对的材料清单确认清楚。
依据说明:本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调解程序的具体要求以受理调解组织的规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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