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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线上咨询,侵权链接和阅读量怎么取证

北京名誉权维权线上咨询中,侵权链接和阅读量的取证可以分两步推进:先固定“哪个链接、在什么时间、显示了什么内容、阅读量是多少”,再把链接清单、页面截图或录屏连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作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的初步证据。

北京名誉权维权线上咨询中,侵权链接和阅读量的取证可以分两步推进:先固定“哪个链接、在什么时间、显示了什么内容、阅读量是多少”,再把链接清单、页面截图或录屏连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作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的初步证据。适用的前提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链接是否指向同一页面、发布账号、发布时间、阅读量显示状态、查看时间和登录账号。线上咨询阶段不必等所有材料齐全,可以先按“一链接一清单”整理,再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页面状态和已采取的通知动作。

一、链接取证先锁定“同一个页面”

名誉权维权中,链接既是侵权内容的载体,也是平台后续处置的对象。取证的第一步是让链接可以被准确识别,避免只保存一张正文截图,却说不清截图来自哪个网址、哪个账号、哪个时间点。

建议按以下项目逐条记录:

  1. 完整链接:复制浏览器或平台分享入口中的完整网址,不截取短链,不把搜索结果页当作原文页。若同一内容存在多个转发链接、评论链接或镜像页面,分别编号登记。
  2. 平台与账号信息:记录平台名称、发布账号昵称、账号主页链接、发布时间。页面显示“已编辑”或修改记录的,一并截图。
  3. 页面内容:截图应包含标题、正文、发布时间、账号名称、阅读量等显示区域。截图范围不宜只取正文一句话,否则难以核对上下文。
  4. 连续录屏:可以从平台首页、搜索入口或账号主页进入目标页面,连续展示“入口—列表—正文—阅读量”的过程。录屏能够帮助核对截图与链接之间的对应关系。
  5. 原始文件:保留未经裁剪、未经编辑的原始截图和录屏文件,记录查看设备、查看账号和查看时间。后续如需提交,原始载体比二次转发的图片更容易核对。

这些材料能够核对的是:链接指向的页面内容、发布账号的外观信息、发布时间的外观信息,以及页面在特定时间点的状态。发布者的真实身份、账号是否借用或冒用,仍需结合其他材料进一步核实,不能仅凭页面昵称得出结论。

二、阅读量取证要记录“数字、时间、页面状态”

阅读量通常显示在页面固定位置,可能随传播动态变化。取证时建议把“数字”与“数字所在页面”一起保存,而不是单独截取一个阅读量数字。

可以记录的内容包括:页面显示的阅读量、点赞数、转发数、评论数、收藏数,以及页面是否显示“10万+”等上限提示。不同平台的展示方式不同,应按页面实际显示内容记录,不自行推算后台数据。

阅读量取证建议注意四点:

  • 多次记录形成时间线:同一链接在不同日期、不同时间点分别截图或录屏,注明查看时间。阅读量从多少变为多少,能够反映页面显示的变化过程。
  • 截图包含系统时间:手机或电脑状态栏时间、页面加载完成状态、登录账号状态一并保留。仅有阅读量数字、没有时间和页面来源的截图,核对价值会明显下降。
  • 区分页面显示与后台数据:页面阅读量是公开显示事实;平台后台的完整访问数据由平台掌握,能否调取、如何调取,需结合平台规则和后续程序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阅读量与赔偿数额的对应规则,阅读量数字本身不宜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损害程度。
  • 保留原始页面状态:页面存在折叠、展开全文、评论区加载等情况时,录屏应展示完整操作过程。发现页面被删除或修改的,及时记录删除前后的状态和通知记录。

阅读量材料可以用于说明传播范围、页面关注度等事实,但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是否支持具体赔偿请求,仍需结合侵权内容、传播范围、权利人社会评价受影响程度等事实判断。线上咨询时可以把阅读量时间线作为事实材料提交,由律师结合个案核对证明用途。

三、平台通知中的证据用途

民法典对网络侵权通知与必要措施有直接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原文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从这条规定看,通知的主体是权利人,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链接清单、页面截图、录屏和阅读量记录,可以作为初步证据的整理材料;能否满足具体平台的通知要求,还要结合侵权内容、权利基础、页面状态和平台反馈核对。通知指向的链接越具体,平台越容易定位和处理。

该条同时规定了平台接到通知后的转送义务和必要措施义务。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内容宜与页面事实对应,避免把尚未核实的内容写成确定结论。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发出通知后,平台是否转送、是否删除或断开链接、如何回复,建议一并保存。通知原文、发送记录、平台回复和后续页面状态,能够核对平台是否收到通知以及页面是否发生变化。

四、线上咨询前的材料清单与核验顺序

线上咨询时,材料按“链接—页面—阅读量—身份—通知”分组,沟通效率会更高。下表列出各类材料能够核对的内容和整理方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材料类别 能核对什么 建议的整理方式
链接清单 侵权对象是否具体、是否同一页面 每条链接编号,记录完整网址、平台、账号、发布时间
页面截图或录屏 内容与阅读量在特定时间的显示状态 包含系统时间、账号状态,保留原始文件
阅读量时间线 页面显示数字的变化过程 同一链接多次记录,注明查看时间和页面状态
身份材料 通知主体是否为权利人 与平台账号、权利基础材料相互核对
已发通知与平台反馈 平台是否收到、是否处置 保存通知原文、发送记录、回复和页面变化
权利基础材料 侵权内容与权利人之间的关联 结合具体主张核对,缺失部分另行补充

核验顺序可以这样安排:先核对链接是否指向同一页面,再核对页面内容和发布时间,再整理阅读量时间线,随后核对权利人身份信息,最后把通知和平台反馈对应起来。这个顺序的用途是减少“截图与链接对不上”“阅读量数字来源说不清”的情况,不是要求必须按此顺序完成才能咨询。

线上咨询可以向律师说明:现有链接清单是否完整、页面录屏能否对应具体网址、阅读量记录还缺哪些时间点、通知是否已经发出、平台如何回复。若考虑进一步固定证据,是否采用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需结合页面特点、平台规则和后续程序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操作流程和费用标准,不宜在咨询前自行假定。

五、费用边界与常见核对误区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公证、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分开确认。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名誉权案件的统一收费标准或律所报价,具体金额、计费方式和包含的工作范围,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线上咨询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需按实际发生和相应机构的规定另行核对,不宜混同为一个“打包价”。

常见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类:

  • 只保存阅读量数字,没有保存数字所在页面的链接、账号和时间;
  • 截图裁剪掉系统时间、网址栏或账号信息,导致无法核对来源;
  • 用转发页、搜索页代替原文页,链接与截图对不上;
  • 阅读量多次变化,只取最高值,不记录查看时间和页面状态;
  • 通知只写“请删除”,没有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
  • 把阅读量高直接等同于赔偿高,忽略侵权内容、传播范围和损害后果的其他事实。

这些问题的共同点,是页面事实没有形成可核对、可定位的材料。取证时多保留一层来源信息,后续通知和咨询都会更顺畅。

侵权链接和阅读量的取证,落点是把页面事实固定成可核对、可定位、可提交的材料,再按民法典网络侵权通知规则使用。线上咨询前,可以先完成链接编号、页面录屏、阅读量时间线和身份材料四项整理;通知是否已经发出、平台如何反馈、是否需要进一步固定,可以再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4009003957。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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