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扩散中的过错与损害,需要分别证明,不能仅凭“转发过”这一事实得出担责结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转发者属于网络用户,其责任判断通常落在“有无过错”和“有无损害”两个要件上。处在咨询与证据固定阶段的当事人,可以先核对转发内容、转发时间与次数、转发时附带的评论、传播数据以及告知删除记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天津网络诽谤咨询中的材料分组和证明对象进一步沟通。
转发扩散适用过错责任,举证围绕具体行为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第一款确立过错责任,第二款的过错推定以“依照法律规定”为前提。在本次资料范围内,未见到针对转发诽谤内容适用过错推定的特别条文,因此通常由主张侵权的一方就转发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存在其他特别规定,需结合具体案情另行核对。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转发者作为网络用户,属于该条调整对象。该条解决的是责任主体问题,过错与损害仍要回到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断。转发者是否担责,取决于其转发时的主观状态、内容本身的明显程度、传播范围及后续处理,不能以转发数量或账号粉丝量单独推定。
过错证明可以围绕四类客观事实
过错是主观状态,实践中多通过外部事实反映。以下四类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过错的切入点,具体证明力需结合个案判断。
第一,内容本身的明显程度。原帖是否含有明显贬损、侮辱性表述,是否将毫无事实依据的指控表述为确定事实,转发者是否具备核实条件。内容越明显失实,转发者主张“不知情”的说服力越弱。这类材料核对的是转发者“应当知道”的可能性,不能直接等同于其已经知道。
第二,转发时的附加行为。仅作中性转发的,与添加标题、评论、暗示性表述后再转发的,在证明其主观态度上存在区别。转发时写下的文字、配图、表情符号,均属于可以固定的证据材料。建议保留原帖页面、转发页面及评论区的完整截图或录屏,避免只截取局部。
第三,转发者的身份与传播位置。普通个人账号、行业从业者、自媒体运营账号在注意程度和传播能力上存在差异,粉丝规模、转发层级、是否被多次二次转发,可以作为判断传播范围和原因力的参考事实。这些事实用于说明影响大小,不能单独作为过错成立的依据。
第四,告知后的处理。权利人向转发者本人发送告知函、要求删除的沟通记录及送达凭证,可以用来证明转发者此后已经知道相关内容;其收到告知后是否删除、是否继续发布,属于判断后续主观状态的事实材料。需要注意,向转发者本人发函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是两种不同对象的法律动作,前者主要用于固定转发者知情的时间点,后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此外,转发次数、持续时间、是否在平台处理后更换账号再次发布,也属于可以核对的行为事实。
损害证明从传播事实落到具体后果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要求“造成损害”。网络诽谤案件中的损害通常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本次资料未包含人格权编关于名誉权保护及损害赔偿计算的具体条文,损害的具体项目与赔偿数额需另行核对。可以先行固定的,是能够反映损害发生和扩大的事实材料。
传播事实方面,可以核对原帖与转发帖的发布时间、账号名称、阅读量、转发量、评论内容、链接地址及持续在线时间。平台后台数据当事人通常难以直接取得,可以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录屏等方式固定公开可见的数据,并在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传播数据用于说明扩散范围,不等于损害数额。
损害后果方面,可以核对亲友、同事、客户看到内容后的具体反应,例如询问、误解、终止合作、取消订单的记录;因诽谤产生焦虑、失眠等就医的,可以保留病历和费用票据;因名誉受损导致业务流失的,可以保留合同、往来沟通和流水。上述材料用于证明损害现实发生,与转发行为之间的关联仍需结合转发时间、可见范围和传播节点说明。
因果关系方面,存在多个转发者时,需要区分各转发行为的传播范围与时间顺序。转发者粉丝数量少、内容很快删除的,与持续发布、反复转发的,在原因力上可以作不同说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依照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自身发布行为、回应方式等事实也建议一并核对,避免只整理对方材料。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规则与转发者责任分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条同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还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套通知规则的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用之一在于固定平台知道侵权内容的时间点,并据此区分损害扩大部分。转发者本人的责任仍按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判断,两条路径不宜混同。另据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同样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替代对转发者过错的证明。
准备通知材料时,可以核对:通知是否附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是否包含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是否转送及是否回执,采取措施的时间与原帖发布时间之间的间隔。通知内容失实的,发出方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通知中的事实表述建议与已有证据对应。
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的事实 | 使用时的注意点 |
|---|---|---|
| 原帖及转发页面截图、录屏 | 内容表述、发布账号、发布时间、转发层级 | 尽量完整连续,保留网址与页面元素 |
| 转发时附带的评论、标题 | 转发者的表述方式与态度 | 与单纯转发区分记录 |
| 阅读量、转发量、评论数 | 传播范围与持续时间 | 公开数据宜及时固定,必要时申请调取 |
| 向转发者发出的告知函及送达记录 | 转发者知情的时间点及后续处理 | 与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分别归档 |
| 平台投诉记录与处理回执 | 平台知道的时间、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 用于区分损害扩大部分 |
| 亲友、客户反馈记录 | 社会评价受损的具体表现 | 注明时间、来源,避免只作概括描述 |
| 病历、票据、合同、流水 | 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 | 与传播时间对应说明 |
| 公证文书或时间戳证书 |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 尽早办理,减少内容被删除的影响 |
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天津网络诽谤维权咨询中,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取决于拟委托的工作范围,例如材料梳理、发送告知函、平台投诉协助、诉讼代理等,建议与律所书面约定服务事项、计费方式和支付节点,不宜按单项口头承诺理解。诉讼费由受理法院依法收取,本次资料未涵盖具体交纳标准,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核对。公证费、电子数据取证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由相应机构收取,按机构标准执行,是否发生取决于实际采取的证据固定方式。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如相关内容伴随现实人身威胁、敲诈勒索等情形,应及时报警处理;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商业咨询不影响上述渠道的获取。
结尾需要继续核对的是:转发页面是否完整、传播数据是否已经固定、告知与平台投诉的时间线是否清晰、损害后果是否有具体记录。这些材料的整理有助于判断过错与损害的证明方向,但具体责任成立与赔偿范围仍需结合完整事实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天津网络诽谤咨询中的材料核对与委托事项进一步沟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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