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与原处理文书相对人名称不同,核对时先区分差异发生在“申请人一侧”还是“被申请人一侧”:申请人一侧,重点核对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能否说明为同一主体,以及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一侧,重点核对原处理文书由谁作出、谁具有被申请人资格。名称差异可能成为受理审查中需要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处理方式要回到申请书的记载要求和受理条件。
一、先分清差异在哪一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书面申请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名称与原处理文书相对人不同,可以先核对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是否对应同一主体;属于曾用名、名称变更、字号与登记名称差异的,可以用相应登记材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包括“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一侧的名称差异,要看上述主体信息和利害关系能否核对清楚,不能只改申请书上的称呼。
被申请人一侧名称不同,则要核对原处理文书的落款、印章、文号和实际作出行为的机构。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根据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二、错列被申请人与补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或者变更后所列被申请人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该条针对的是被申请人错列;申请人一侧的名称差异,仍按受理条件和补正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审查;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补正,补正通知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可以延长合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2023年9月1日修订,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html)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
建议以原处理文书原件为基准,做一张主体对照表,逐项列明:文书上的相对人名称、申请人现用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法定代表人、文书作出机关、印章、文号、送达日期。对名称差异注明原因,并附相应登记、变更或授权材料;对被申请人差异,按谁作出行为、是否经授权确定。申请书按第二十七条载明事项并签章。该对照表属于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清单;是否补正、是否变更被申请人,由行政复议机构依照上述条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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