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表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需要补充的是能够把“申请人—产权人—房屋”三者对应起来的沿革材料。建议按主体权利沿革、审批与建设沿革、使用与档案沿革分组整理,先说明审批表申请人因何取得申请资格、与产权人是什么关系、审批范围是否覆盖被征收房屋。这一事实本身不当然否定审批效力,也不当然证明房屋权属,它需要在征收前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中说明清楚。
一、主体沿革:把申请人和产权人接上
可以优先收集能反映权利人变化链条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记录、法定代表人变更文件、改制批复、合并分立或资产划转文件;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委托书、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共同建设协议、挂靠或代持约定;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拍卖成交及付款凭证;涉及改制企业的,还可整理主管部门批复、资产评估报告和工商档案。这些材料用于核对审批表申请人取得申请资格的来源,以及其与当前产权人是否同一、是否存在权利承继或委托关系。
二、审批与房屋沿革:把审批表对应到具体房屋
需要核对审批表原件及附图、用地红线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材料,以及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建设时间可通过开工竣工资料、施工合同、监理记录、历史照片或航拍图辅助说明;使用沿革可通过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水电开户记录、纳税记录和工商注册地址反映。审批表所载范围与争议房屋是否重合,是这一组材料的核对重点。
三、核对顺序与征收程序衔接
建议先列一条时间轴:申请人取得申请资格的时间、审批时间、房屋建成时间、产权登记或转让时间、征收调查时间,再将同一事项的材料按原件、复印件、档案调取件分组标注来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沿革材料的作用,就是帮助征收部门在调查认定中查明审批表申请人与实际权利人的关系。
从行政许可材料审查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准备上述沿革材料,可用于向征收部门说明自己与审批事项的利害关系,申请查阅调查认定记录,并在程序中作出说明。
以上整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境展开;如厂房位于集体土地,适用规则不同,需另行核对土地性质和当地程序。咨询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档案调取及陈述申辩准备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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