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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诉讼律师咨询:复议决定送达日与起诉材料所填日期不同怎么核?

复议决定送达日与起诉材料所填日期不一致时,核心是把这两个日期还原成可以核对的事实:起诉期限以实际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为起算点,材料上所填日期属于当事人自行书写的内容,需要与送达凭证相互印证后才能确认。核对的对象包括复议机关的送达回证、邮寄签收或电子送达记录,以及起诉状、起诉材料中的落款日期及其来源。

复议决定送达日与起诉材料所填日期不一致时,核心是把这两个日期还原成可以核对的事实:起诉期限以实际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为起算点,材料上所填日期属于当事人自行书写的内容,需要与送达凭证相互印证后才能确认。核对的对象包括复议机关的送达回证、邮寄签收或电子送达记录,以及起诉状、起诉材料中的落款日期及其来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样需要面对这一核对过程。

一、两个日期在程序中的位置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来源: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html)

这条规定把期限的起算点系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也就是实际送达、当事人可以知悉决定内容的时间。起诉材料中填写的日期,通常是当事人或代书人根据记忆、收件印象填写的,本身不是送达事实的记录。两者不一致时,需要查明的是:复议决定书究竟哪一天送达到位,材料上的日期又是依据什么填写的。日期差异本身不当然决定起诉期限如何计算,结论取决于送达凭证能够证明的收到时间。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用途

以下为整理材料的建议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诉讼结果的判断。

核对对象 可以核对的内容 常见来源
复议决定书本身 文号、作出日期、落款机关,与起诉材料所指向的决定是否同一份 当事人持有的决定书原件
送达回证 签收人、签收日期、送达方式,是判断“收到之日”的直接材料 复议机关卷宗
邮寄或电子送达记录 快递单号、投递签收时间、系统送达时间,可与送达回证互相印证 邮政查询记录、复议机关送达平台
起诉材料落款 所填日期的来源,是收件日、书写日还是其他日期 起诉状、材料清单
提交凭证 起诉材料实际递交法院的时间,用于说明是否在期限内提出 法院收件回执、线上提交记录

核对时建议先确认决定书的同一性,再比对送达记录与材料落款,最后看递交法院的时间。这样做的用途是:把“哪一天收到”和“哪一天提交”两个事实分开固定,避免用材料自填日期替代送达事实。

三、材料无法自行取得时的处理

送达回证通常由复议机关保存,当事人不一定能自行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来源: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html)

据此,送达回证属于由国家机关保存的材料,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向法院说明日期差异时,建议一并提交手中已有的决定书、邮寄查询记录和递交凭证,并说明材料上所填日期的形成过程;对材料上的日期,宜保持原样并另附说明,自行涂改会使材料前后不一致,增加核实难度。

如需律师协助梳理上述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核对送达凭证、整理日期说明等事项与当事人协商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具体以书面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别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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