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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律师:补正通知所列缺失材料与退回理由所列材料不一致时先问清什么?

当补正通知与退回理由所列材料不一致时,先问清“退回”在程序上究竟是什么:它是补正告知、退回申请材料,还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两份文书是否针对同一申请人、同一申请事项、同一申请批次,以及各自的作出日期和送达日期。这个顺序决定后续比对的是“补正清单是否一次列全”,还是“退回理由是否属于相应的法定处理情形”。

当补正通知与退回理由所列材料不一致时,先问清“退回”在程序上究竟是什么:它是补正告知、退回申请材料,还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两份文书是否针对同一申请人、同一申请事项、同一申请批次,以及各自的作出日期和送达日期。这个顺序决定后续比对的是“补正清单是否一次列全”,还是“退回理由是否属于相应的法定处理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因此,先把文书性质和时间轴固定下来,再比对材料名称,才不会把不同阶段的两份文书混在一起。

先固定文书性质、日期和送达对象

可以向作出机关问清以下事项:文书名称、编号、作出机关、作出日期;文书是补正通知,还是退回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补正通知是否在当场或者五日内作出;退回理由的日期;有没有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这些信息用于判断两份文书是否处于同一程序阶段,以及后一份退回理由是否只是对前一份补正通知的补充说明。

如果“退回理由”实质是不予许可,还需要核对文书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这要以文书性质确认为前提,不能仅凭“退回”二字推断。

再比对两份材料清单的同一性和关联性

在文书性质明确后,逐项核对:补正通知列明了哪些缺失材料;退回理由又列明了哪些材料;退回理由中新增的材料是否已经在补正通知中一次性列明;要求补正的材料是否与申请事项有关;要求是否说明了相应的法定形式依据。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因此,关联性是比对时不能省略的一项。

建议制作一张对照表,按同一申请事项、同一材料名称、同一时间点并列记录:材料名称、补正通知是否列明、退回理由是否列明、要求依据或与申请事项的关联、申请人提交记录。该表是整理材料的方法,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它的用途是帮助把“新增要求”和“原有要求”分开,便于向行政机关书面询问差异原因。

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如需要北京行政许可律师协助,可以先准备两份文书及送达凭证、申请材料目录、递交回执或邮寄记录、补正材料提交记录、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记录,并说明申请所处的程序阶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接受行政许可相关咨询,联系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是否纳入拟议工作范围、如何计费,可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和个案情况与律所协商并书面确认,不宜用其他案件的费用替代本案约定。

把两份文书放在同一时间轴上,先问清性质、日期和送达,再比对材料清单与申请事项的关联,是处理“补正通知与退回理由不一致”的第一步。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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