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这类事故,程序上可核对、可调取的材料集中在事故认定环节:交警制作的认定书须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及责任,以及制作机关和日期;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警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借车聊天记录与驾驶人陈述出现矛盾时,建议围绕聊天记录的原始性、完整性、主体对应关系和时间线,与陈述逐项比对,重点看借车时间、车辆交付、出借人是否询问驾驶资格、驾驶人如何答复这几处是否对得上。
一、事故处理阶段围绕认定书和证据材料展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同时要求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该条还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据此,整理材料时可以把认定书五项载明内容作为对照框架,逐项核对是否完整;对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可以按第六十五条申请查阅、复制、摘录,并注意复制件是否加盖专用章。驾驶人身份、车辆登记信息与双方陈述是否一致,可以在“当事人、车辆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经过”这两项下比对,确认是否存在资格或授权方面的争议。
二、聊天记录与陈述矛盾,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
对借车聊天记录与驾驶人陈述的矛盾,属于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层面的核对。第六十三条对“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符合该条适用条件的事故,可以在公开证据环节核对聊天记录与陈述的出入。
日常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分组比对,而不是笼统判断哪份材料“更可信”:
| 核对对象 | 建议查看的内容 | 对理解事实的作用 |
|---|---|---|
| 聊天记录原始载体 | 手机原始对话、有无删减或事后补录、时间戳 | 判断记录是否完整、形成时间是否接近借车时点 |
| 主体对应 | 微信号与实名、聊天双方身份与车主、驾驶人陈述是否对应 | 确认记录是否确系所称人员之间发生 |
| 关键事项 | 借车时间、车辆和钥匙交付地点、出借人是否询问驾驶资格、驾驶人如何答复 | 与双方陈述逐项对照,看同一事项说法是否一致 |
| 陈述时间线 | 驾驶人陈述、车主陈述与聊天记录在时间、地点上是否衔接 | 发现先后顺序上的出入 |
这些比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举证顺序。若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根据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三、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无证驾驶情形下的行政处理材料、保险理赔材料以及具体办事窗口的收件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向办案机关或专业人士另行核对。就事故认定程序内的材料准备和聊天记录、陈述的比对方法,可以先按上述框架整理;是否就材料梳理、证据核对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沟通,可结合案件进展另行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