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河北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处理咨询前,车辆使用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准备什么

车辆使用人与投保人不一致,咨询前的准备重点是把“谁在开车、车归谁、谁投的保”三条线用材料分别对应清楚,再叠加上事故认定阶段已经形成的文书。

车辆使用人与投保人不一致,咨询前的准备重点是把“谁在开车、车归谁、谁投的保”三条线用材料分别对应清楚,再叠加上事故认定阶段已经形成的文书。建议按三组整理:第一组是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及交警处理过程中形成、送达的文书;第二组是车辆权属与使用关系材料,如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借用或租赁凭据、雇佣或家庭共用说明;第三组是保险关系材料,如保单、投保单、保费支付凭证、批单及被保险人信息。无证驾驶本身的行政处罚后果和保险赔付影响,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在咨询时另行核实,不宜先按“必然拒赔”或“必然追偿”预设结论。

一、先核对事故认定阶段已经形成的文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使用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这一条的实际用处是核对认定书对“当事人”和“车辆”的记载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开车的人是否被列为当事人,车辆登记所有人、实际使用人是否出现,记载有没有遗漏或错位。发现记载与事实不符的,先把认定书原件、送达记录和能证明实际使用关系的材料放在一起,便于咨询时说明差异。

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涉及证人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复制件应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据此,建议把送达回证、收到日期、已复制或摘录的证据材料清单单独归档;条文中的“三日”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这些材料能帮助律师判断目前处于认定书已送达还是仍在调查阶段。

二、围绕“使用人与投保人不一致”分组归集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来源比对,不作混同:

归组 可准备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车辆权属与使用关系 行驶证、登记信息、借用或租赁凭据、雇佣或家庭共用说明、车辆交接记录 事故发生时实际由谁控制、使用车辆,与认定书记载是否对应
投保关系 保单、投保单、保费支付凭证、批单、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信息 投保人是谁、承保期间、被保险车辆是否同一
驾驶人资格 驾驶证及状态查询材料、交警已作出的行政处罚文书(如有) 无证驾驶事实是否已被认定、认定依据是什么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归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或理赔的前提条件。材料缺失时,建议先记录“缺什么、向谁调取、预计何时取得”,咨询时如实说明,避免用推测替代原件。

三、责任认定与事实查不清时的对应材料

第六十条规定,交警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及交通意外各方无责任等情形。使用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决定责任比例;咨询时可以把能反映驾驶行为、车辆状态、道路环境的证据与认定书的说理部分对照,指出分歧点。

第六十七条规定,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交警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若手中是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应一并准备证明原件和送达记录,并说明目前掌握的证据能否补足事实。

最后,无证驾驶的行政处理、保险责任承担及是否追偿,属于本次资料未覆盖的问题,建议在咨询时单独提出,由律师结合保单条款、事故认定文书和驾驶人资格材料判断。拟委托律师协助的,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并把上述材料按组编号、附目录,便于逐项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河北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处理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