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肖像权侵权维权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使用证据与商业价值证明

在北京准备就肖像权侵权问题咨询律师,建议先把材料按三组整理:能说明肖像是谁的,能证明对方在什么时间、什么范围、以什么方式使用了该肖像的,以及能反映这项使用对你意味着什么商业价值的。

北京肖像权侵权维权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使用证据与商业价值证明

在北京准备就肖像权侵权问题咨询律师,建议先把材料按三组整理:能说明肖像是谁的,能证明对方在什么时间、什么范围、以什么方式使用了该肖像的,以及能反映这项使用对你意味着什么商业价值的。这类咨询通常发生在委托代理之前,属于事实梳理和方案沟通阶段,不是起诉、投诉或平台申诉程序本身,因此重点在于把事实讲清楚、把证据线索固定住,便于律师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对方可能提出哪些抗辩、可以主张哪些民事责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可就材料是否齐备先做初步沟通。

一、先明确咨询想解决的是哪一类问题

肖像权纠纷的诉求方向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侧重也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目标是要求停止使用、删除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主张损害赔偿在材料准备上会有区别:前者更依赖对使用行为持续状态的证明,后者更依赖对损失或商业价值的说明。

如果肖像正在被使用、且有进一步扩散的可能,还可以了解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条的关键词是“有证据证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难以弥补的损害”,咨询前把这些事实整理成时间线,比单纯描述“对方用了我的照片”更有帮助。

二、第一组:证明肖像是你的、且可被识别

这一组解决主体和对象问题。可以准备本人身份材料;肖像的原始文件,例如原始拍摄照片、视频素材、首次发布记录及其账号归属;能够把公开页面上的形象与本人对应起来的材料,例如同一场景的其他照片、发布时的说明文字、粉丝或合作方的识别性评论。若肖像来自他人拍摄或职务拍摄,建议一并说明拍摄背景、授权情况和图片流转过程,供律师核对权利来源。

需要留意的是,肖像的可识别性并不以清晰正脸为唯一标准。咨询时可以把“为什么公众能认出这是你”的线索列出来,例如独特服饰、场景、账号同步发布记录等,这些属于事实说明,是否构成可识别由具体程序判断。

三、第二组:使用行为的证据,重点在“完整”和“可回溯”

资料整理的一般经验是保留“完整沟通上下文、原始图片视频、平台页面、现场记录及其保存来源”。具体到肖像使用,可以按以下维度归集:

  • 页面本身:完整截图或录屏,包含网址、页面标题、发布账号、发布时间、正文与配图位置;仅有裁剪后的图片往往难以说明使用场景。
  • 传播数据:阅读量、点赞、评论、转发数量,以及页面是否标注“广告”“合作”“推广”等字样。
  • 使用范围:同一肖像是单次使用还是多次、多平台使用;是否被转载、二次剪辑;使用持续时间。
  • 取得方式:你或你的团队何时、从哪个链接、用什么设备发现并保存,原始载体是否保留。
  • 既有约定:如果双方曾就肖像使用签过许可合同或有沟通记录,应一并提供。涉及合同解释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涉及期限时,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对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对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曾合作过、现在希望停止使用的情形,这两条往往是咨询的重点。

四、第三组:商业价值证明,用来说明“影响”和“后果”

商业价值材料不是启动维权的前提文件,缺了也不等于不能主张权利;它的作用是把赔偿数额、谈判空间和影响范围讲得更具体。可以准备:既往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报价单或合作记录;同类主体、同类场景的授权价格参考;代言、宣传合作中与肖像使用相关的条款;因该次使用导致合作变更、客户询问、商业机会受影响的记录。

这类材料为什么有用,可以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找到对应:“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也就是说,你的职业身份、对方的传播范围、使用目的是商业推广还是信息发布、造成了什么后果,都是责任认定中会被考量的因素。商业价值材料正是围绕这些因素提供说明。若双方原本存在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提前预判“合理使用”抗辩

咨询前了解对方的可能抗辩,有助于判断哪些材料需要补充。《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第九百九十九条同时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整理材料时可以围绕“是否属于必要范围”“是否不可避免”“使用是否合理”记录事实,例如画面中肖像是否处于主体位置、是否配有商业推广文案、是否超出报道所需。这些记录用于说明使用场景,具体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结合完整事实判断。

六、咨询时一并核对的事项

材料建议按“主体—使用行为—影响后果”三段时间线归档,原件与截图分开保存,并附一份简要事实说明,写清发现时间、使用平台、已采取的沟通或投诉动作。咨询时可与律所核对:拟议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公证保全、鉴定评估、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如何区分,这些以双方书面约定和实际受理确认信息为准。

以上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果目前只掌握部分页面截图、尚不清楚肖像来源的授权链条,或商业价值材料还不完整,可以先带着现有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已有事实核对下一步需要补充的证明对象和委托条件。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肖像权侵权维权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