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在北京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时,选择律师可以把一项具体能力作为判断标准:能否把“调解材料”与“病历版本”的差异整理成可核查的对照,并说明每一处差异的来源、时间和用途。核对对象应落在同一患者、同一就诊期间内,包括病历的形成主体、形成时间、页码完整性、取得来源、封存状态和修改痕迹,以及调解材料引用的病历出处与患者持有版本、医院提供版本是否对应。
先分清两类材料各自能说明什么
调解材料通常是当事人提交的陈述、损害清单、协商记录等,属于主张和说明;病历则是诊疗过程的记录。两者版本不同,可能来自复制、提交、归档环节,也可能涉及记录内容本身的差异。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是否愿意逐项对照,而不是直接把差异概括成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条规定既列出病历资料的常见类型,也明确患者查阅、复制的权利,可作为核对病历是否完整的规范起点。
同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病历版本差异是否落入上述情形,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律师的作用是把差异事实固定清楚,再对应到可主张的条件上。
版本不同时按五个维度核对
| 核对维度 | 具体对象 | 核对用途 |
|---|---|---|
| 主体与期间 | 同一医疗机构、同一患者,门诊、住院、手术、麻醉、护理各期间 | 避免把不同就诊期间的材料混在一起比较 |
| 来源与取得方式 | 患者复制件、医院提供件、调解提交件,取得时间、提供方 | 说明差异是否产生于复制或提交环节 |
| 页码与目录完整性 |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是否缺页 | 对照病历保管义务核对材料完整性 |
| 内容对应 | 调解材料引用的诊断、用药、手术同意、护理记录与病历对应页码 | 找出每处引用的出处 |
| 修改痕迹 | 增删、替换、字迹或电子记录异常 | 作为待进一步核实的事实,不直接下结论 |
选择律师时问清三件事
第一,问清是否将“病历版本比对”列入拟议委托事项,以及如何记录差异、是否形成对照说明。第二,问清律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和服务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的口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具体到本案,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比对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第三,问清律师如何把差异材料与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说明义务和诊疗水平争点联系起来;这些争点仍需结合具体病历和事实判断。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业务资料将医疗纠纷列入一般业务方向,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该所。资料未列出医疗纠纷专项资质、固定接案安排、胜诉率或价目表,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在北京咨询前,可以按上述维度先把材料按患者、就诊期间、来源和页码分组,再与律所核对哪些工作可以纳入委托范围。
主要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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