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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轻伤赔偿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伤情鉴定意见和医疗票据怎么核对?

在天津咨询轻伤赔偿律师前,建议先把材料按“人、事、医、鉴、损”五组整理好:身份与主体关系材料,事故经过与现场线索,病历诊断与医疗票据,伤情鉴定意见书全文及附件,以及误工、护理、交通等损失凭证。

在天津咨询轻伤赔偿律师前,建议先把材料按“人、事、医、鉴、损”五组整理好:身份与主体关系材料,事故经过与现场线索,病历诊断与医疗票据,伤情鉴定意见书全文及附件,以及误工、护理、交通等损失凭证。核对的中心是让同一事项在时间、主体、金额和文书之间对得上:鉴定意见看委托事项、依据材料、查体记录和结论是否前后一致;医疗票据看票据、费用清单、病历和诊断证明能否相互印证。具体赔偿项目能否成立、按什么标准计算,要结合个案事实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口径判断,不能只看“轻伤”二字推算。准备过程中如需要先确认材料是否齐全,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说明现有材料状况后再决定下一步。

一、先分清两类材料各自解决什么问题

伤情鉴定意见和医疗票据经常被放在一起,但作用不同。鉴定意见主要记载委托事项、鉴定依据、查体情况和鉴定结论,用于说明损伤事实及鉴定机构对相关专门问题的意见;医疗票据及配套病历、费用清单,主要反映实际就诊和费用支出。两者可以互相印证,却不能互相替代。

咨询时常见的表述是“轻伤”。这个表述可能来自伤情鉴定意见,也可能来自沟通中的概括。赔偿项目的主张仍要落到具体损失上:医疗费对应实际发生的诊疗支出,误工费对应误工时间和收入减少,护理费对应护理人数、期限和护理人员收入状况,交通费对应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支出。伤情鉴定意见中的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是否属于同一鉴定事项,需要看鉴定意见书“鉴定事项”栏、委托书和文书结论,不宜仅凭名称相近就相互套用。如果鉴定意见涉及伤残等级,才需要进一步核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条件;具体以文书表述和个案情况为准。

二、伤情鉴定意见怎么核对

建议先核对文书是否完整:封面、编号、页码、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签名或盖章、鉴定日期、附件是否齐全。再看鉴定依据的材料是否列明,例如病历、影像资料、诊断证明、查体记录等;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与最终结论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若有多份意见、补充说明或重新鉴定材料,应把出具时间、委托主体、鉴定事项和结论分别列出,避免把不同阶段的文书混在一起。

可以把鉴定意见与病历做一次“同名、同日、同伤情”比对:姓名和身份信息是否一致,记载的受伤时间、部位、诊疗经过与病历是否吻合,引用的影像或检查报告能否在现有材料中找到。鉴定意见书中如有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误工期限或后续治疗建议,也应单独摘出,因为这些内容可能影响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的核对,但是否采信、如何适用仍需结合具体案情。

建议制作一张鉴定意见核对表,列出“文书编号、委托事项、依据材料、查体记录、鉴定结论、附件、与病历不一致之处”。这张表的作用是帮助咨询时快速说明问题,不是法定提交格式。文书形式要求、补充材料要求,以出具文书的鉴定机构和委托要求为准;如对鉴定事项有疑问,可先向鉴定机构或受理机关核实,再决定是否需要在法律程序中提出。

三、医疗票据怎么核对

医疗费的核对,法律上已有明确口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据此,票据不是孤立的一张纸。建议把医疗材料按就诊次数或住院次数分组,每组放上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和对应票据,再核对以下项目:

  1. 票据上的姓名、就诊时间、医疗机构名称,与病历、清单是否一致;
  2. 票据金额与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的合计能否对上,是否存在退费、冲红或重复票据;
  3. 医保结算部分与个人自费部分是否分开标明,避免把已由医保支付的部分重复计入;
  4. 外购药、康复治疗、后续治疗费用是否有医嘱、处方或医疗证明支持,并与已发生费用分开列明;
  5. 转院、异地就医产生的交通、住宿票据,是否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这里要区分“已经实际发生”和“将来可能发生”。第六条的原文将医疗费赔偿数额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联系起来,同时允许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费用一并赔偿。咨询时可以把已发生票据和后续治疗预估分成两套材料,不要混成一张总额表。

四、其他损失凭证按赔偿项目分别归集

医疗费之外,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有对应的核对材料。误工费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准备时可把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工资流水、单位收入减少说明、纳税或社保记录按时间顺序对应起来,重点核对误工期间与收入减少是否指向同一段时间。

护理费方面,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准备护理材料时,可把护理人员身份、收入材料、护理起止时间、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人数和期限的意见分别列出。

交通费方面,第九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第十条明确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住宿费和伙食费可纳入核对范围。营养费方面,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些项目的地方标准或参照口径可能不同,咨询时不宜先填一个固定数字,而应把票据、证明和计算过程分开呈现,具体数额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及个案证据核对。

五、咨询前的整理顺序与委托边界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在咨询时说明事实而不是反复翻找材料:

第一组,主体与关系材料:受害人身份信息,事故相对方或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报警、报告或现场处置线索,照片视频及其拍摄时间说明。第二组,诊疗材料: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检查报告。第三组,费用材料:医疗票据、费用清单、结算单、外购药处方,按就诊次数分组。第四组,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全文、附件、委托材料及补充说明。第五组,损失材料:误工、护理、交通、住宿、辅助器具等凭证,按项目和时间段归类。

每组前面可以放一页目录,写明材料名称、页数、对应时间段和原件、复印件状态。这样做的好处是咨询时能快速定位“哪一笔费用对应哪一次就诊”“哪一份鉴定意见对应哪一段伤情”,也便于律师判断哪些事实还需要补充核实。和解文件如已形成草稿,可一并核对参与主体、事实描述、金额或安排、履行方式、已支付项目、附件和签署日期,避免把未确认的内容当作既定事实。

费用方面要分开看: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律师服务范围包括哪些工作、是否包含材料梳理、鉴定意见分析、谈判或诉讼代理,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的发生条件和负担方式,需根据具体程序另行核实。本文不列具体金额,也不把某一项费用写成统一标准。

天津是本次咨询的问题情境,材料准备和核对思路可以先按上述方法进行;涉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口径、当地办案要求或鉴定机构具体做法的,需以受理机构和文书载明信息为准,不宜用其他地区标准直接替代。

如果手头的鉴定意见与医疗票据在姓名、日期、金额或鉴定事项上还有对不上的地方,或者对误工期间、护理人数、后续治疗费用如何归类需要进一步确认,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前把上述五组材料按目录摆好,说明哪些是原件、哪些待补,再与律所确认拟议委托范围和计费方式,沟通会更聚焦。

参考来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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