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自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里的“三日”按工作日计算,不包括节假日;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需要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理由部分需要落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的事项上,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以及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准备申请前,建议先核对送达凭证上的签收日期、认定书或证明的原文表述,以及手中能够对应上述审查事项的证据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协助梳理期限节点与材料清单,具体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需另行协商确认。
一、三日申请期:起算点与“工作日”是两个核对对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条规定包含几个需要分别核对的信息。申请对象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两类文书,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类有异议,都在该条覆盖范围内。申请方式是“书面复核申请”,口头提出不符合条文表述。申请期间是“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起算点是“送达之日”,因此实务中首先要找到送达凭证,例如送达回证、邮寄签收记录等,以凭证记载的日期作为核对期间起算的事实基础。如果对签收日期本身存在争议,或者送达方式特殊,起算如何认定需向受理机关进一步确认,不宜自行推算。
“三日”的长度还需要结合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理解。该项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据此,申请期内的节假日不计入三日,实际可以提交的日历日期会相应后移。核对时建议把签收日期、期间内的节假日安排、最后一个工作日落在哪天分别列出,再确定提交安排,避免按自然日计算导致逾期。
逾期后果在条文中有明确表述: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一后果对应的是“逾期提交”的情形,条文没有规定其他补救途径,因此期限核对是复核准备中优先级最高的一步。
二、受理之后的期限链条:移送、审查、送达与重新认定
提出申请有两条路径。第七十二条规定:“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通过原办案单位提交的,原办案单位有二日移送期限;直接向上一级提交的,上一级会通知原办案单位在五日内提交案卷。两条路径对应的内部流转时间不同,当事人可以据此判断材料当前处于哪个环节。
受理时点见第七十三条:“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也就是说,只要不属于逾期提交,上级机关收到申请之日即视为受理之日,这一日期是后续审查期限的起算点。
审查期限见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这里的“三十日”未被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列入工作日用语的范围,其具体计算方式以受理机关口径为准,准备材料时可以按条文表述记录受理日期并留出相应时间。审查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当事人提出要求时可以争取到场陈述意见,这为补充说明理由提供了一个程序节点。
结论作出后,第七十八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如果结论是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第七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这些期限同样属于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列举的工作日范围。
此外,第七十五条规定,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也应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这些属于程序衔接事项,准备时如涉及相关情形,可以一并记录时间节点。
三、理由要落到法定审查事项上
复核申请中的“理由”需要对应上一级机关实际审查的内容。第七十四条列明的三项审查内容,构成了理由的组织框架: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程序合法性,以及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时该证明是否符合规定。第七十六条则从结论角度反向说明了哪些理由能够成立:“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这五种情形是理由书写的直接参照。以“主要证据不足”为例,理由不宜停留在对结论的不满,而应指出认定书赖以支撑的哪一项关键事实缺少证据,以及手头哪些材料可以补强或形成反证,例如行车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意见等。以“责任划分不公正”为例,需要针对认定书中对各方行为、过错及其与事故因果关系的具体表述提出异议,说明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之间存在何种出入。以“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例,需要指明具体程序环节及该环节对认定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某一环节是否违法,仍需结合案卷材料核对。举例仅为说明理由的组织方式,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论的预判。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两种处理:“(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因此对证明提出复核时,理由可以围绕事故成因是否确已无法查清、是否仍有调查空间展开。
四、提交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能核对什么 | 核对时注意 |
|---|---|---|
| 认定书或证明原件 | 确认复核对象、文书编号、认定结论与表述 | 逐句记录对哪一段事实或责任表述有异议 |
| 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 | 确定“送达之日”,进而核对三日期间 | 区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不同凭证形式 |
| 复核申请书 | 是否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 请求应与理由、证据相互对应 |
| 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 | 对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注明材料来源与形成时间 |
|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及送达记录 | 对应证据内容与程序环节 | 记录报告出具、送达的时间节点 |
| 行车记录、监控、证人联系方式 | 作为主要证据补充或形成反证 | 保留原始载体,说明取得经过 |
| 诉讼、逮捕等程序信息 | 对应第七十五条的程序衔接 | 如已发生,记录受理法院或检察机关及时间 |
清单的作用在于把“不服”转化为可核对的事实与证据对应关系。建议按“异议点—对应证据—希望复核机关审查的内容”三栏整理,每一栏只写能够被材料支持的内容。无法找到材料支撑的异议点,可以标注为待核实,避免在申请书中作无依据的断言。
五、容易出错的几个地方
第一,把三日按自然日计算。条文明确三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按自然日计算容易过早放弃申请。第二,忽略送达凭证。起算点是送达之日,凭证缺失或日期记忆不清时,应先查找签收记录,再确定期间。第三,同一事故重复申请。第七十一条明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前应把理由和证据尽量一次组织完整。第四,申请书写成情绪表达。理由需要对应第七十四条的审查内容和第七十六条的五种情形,逐项说明事实与证据的对应关系。第五,只提交申请书不附主要证据。条文要求载明“主要证据”,证据材料与理由之间的对应关系,直接影响书面审查能否抓住争点。
期限与理由是复核申请的两个支点:期限决定申请能否进入程序,理由决定审查能否触及认定的实质。两者都需要以送达凭证、认定书原文和证据材料为基础逐项核对。对于材料尚不完整、异议点尚未梳理清楚的情形,可以先按上述清单整理时间线与证据对应关系,再判断申请书的表述重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送达日期核对、复核理由组织及材料整理提供咨询,是否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需与律所书面确认。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官方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的公安部规章页面: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