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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如何选择律师:复核阶段就要委托吗

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争议,进入复核阶段后,委托律师属于可以选择的安排;从本次可核对的规定看,复核申请与复核审查并未将委托律师列为前提条件。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自行申请复核;是否在复核阶段委托律师,主要取决于争议是否集中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公正或程序合法性,以及当事人能否把这些内容整理成…

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争议,进入复核阶段后,委托律师属于可以选择的安排;从本次可核对的规定看,复核申请与复核审查并未将委托律师列为前提条件。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自行申请复核;是否在复核阶段委托律师,主要取决于争议是否集中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公正或程序合法性,以及当事人能否把这些内容整理成有针对性的书面意见。选择律师时,建议把“能否围绕复核审查事项逐项说明”作为核心核对点,同时核对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准备复核材料前用于咨询沟通。

一、先看复核阶段实际审查什么

复核阶段是否委托律师,先要理解复核程序的工作对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这段规定直接决定了复核阶段律师工作的落点:围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公正和程序合法提出具体意见,而不是泛泛讨论赔偿数额。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书面意见和证据组织因此成为复核审查的重要载体;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到场听取意见,这一环节也可以与律师协商是否提出要求、如何准备。

复核结论并非只有一种。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认为原认定存在“(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选择律师时,可以请对方说明这五种情形分别对应什么材料、本案争议更适合归入哪一类,而不是只给一个概括判断。

二、选择律师时核对四个维度

第一,能否对照认定书应载明内容找缺口。 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律师如果能够逐项对照认定书,指出哪一项记载简略、哪一项证据分析与手头材料存在出入,复核意见才有具体指向。

第二,能否围绕复核审查事项组织材料。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当事人可以自行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在与律师沟通后,由律师协助梳理材料。面谈时可以问:准备从现场图、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证人信息中的哪些材料入手,分别证明事实、证据或程序中的哪个问题。

第三,能否说明复核结论的类型和边界。 复核可能维持原认定,也可能责令重新调查、认定;如果收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七十七条规定,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的,维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律师应当能够解释不同结论的法定条件,并说明哪些事项需要进一步调查、哪些事项属于程序补正。复核结论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律师不能替代机关认定,也不宜对复核结果作出承诺。

第四,费用与委托范围是否书面明确。 本次资料没有律师收费或政府指导价内容,无法核对具体金额。可以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核对,要求书面列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付款节点,以及委托范围是否包含复核阶段的材料梳理、书面意见、听取意见环节,是否包含后续民事赔偿事项。拟将某项工作纳入委托时,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三、复核阶段委托律师可以做什么

在复核阶段,律师可以协助把认定书、送达材料和证据材料按“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程序”分组,对照第七十四条的审查内容形成书面意见;可以就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听取意见环节提出要求或准备意见;还可以提示复核审查期间的程序衔接。第七十五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这些节点涉及复核与诉讼、刑事程序的衔接,律师可以提示,但具体处理需结合案件程序另行核对。

需要特别核对申请复核的期限。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本次资料未列明申请复核的具体期限,收到认定书后应先核对告知材料上载明的期限和现行规定,再决定是否委托以及何时提交材料,避免因期限核对不清影响安排。

四、哪些情形更值得在复核阶段评估委托

责任划分直接影响赔偿比例的,建议优先评估。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责任从全部到次要,对应的赔偿影响不同,复核意见也应围绕行为作用与过错程度展开。

涉及逃逸、故意破坏现场等情形的,也值得重点核对。第六十一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此类情形下,责任划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适用都需要逐项核对。

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可以按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七条核对。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此类案件的复核重点与认定书案件不同,选择律师时可以请对方说明对“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判断依据。

事实清楚、责任划分争议不大、仅涉及赔偿计算的案件,可以先自行整理认定书、送达告知材料和证据目录,再根据复核期限和争议程度决定是否委托。这一判断属于材料准备建议,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

五、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可以按以下分组整理,便于与律师沟通时说明材料能核对什么:

材料组 可以核对的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记录 认定书是否载明第六十四条要求的内容,送达时间及告知的权利、期限
收到认定书时被告知的复核、调解、诉讼权利和期限材料 申请复核的期限节点,避免期限核对不清
现场图、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监控调取线索 事故经过、车辆位置、视线与信号灯状态等事实争点
检验鉴定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信息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成因分析是否有对应依据
与责任认定有关的处罚材料、医疗与急救记录 程序节点、损害后果及责任划分影响的辅助核对

这些材料用于对照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四条展开复核意见,具体提交范围以办理机关要求和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复核阶段是否委托律师,最终要回到争议点和委托条件:认定书及送达告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能否查阅、复制、摘录,律师对第七十四条审查事项能否给出具体意见,委托范围和费用是否书面明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上述材料准备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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