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没有监控,并不等于责任无法认定。在天津发生这类事故,交管部门仍会围绕“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什么作用、过错有多严重”来定责,监控只是证据之一。现有证据足以查明基本事实和成因的,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划分责任;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则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已经调查得到的事实。这是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常见问题中很典型的一类。若已收到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想核对证据分析、送达节点或准备后续材料,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按事故时间线和证据来源把材料分组。
一、定责看行为与过错,监控不是前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这条规则说明,路口无监控时,交警不是靠“猜”或者“各打五十大板”定责,而是用现场勘查、车辆痕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行车记录仪、周边影像、检验鉴定等材料,还原事发经过,再判断各方的行为与过错。责任结果可能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也可能是交通意外事故下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具体路口谁应先让行,需要结合信号灯状态、标志标线、进入路口方向等事实核对相应交通规则,不能只凭“没有监控”推定某一方全责。
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二、无监控路口,建议从五组材料入手核对
监控缺失时,材料之间的相互印证更重要。以下分组是整理和核对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目的是帮助判断交警掌握的证据能否支撑事故经过和责任分析。
| 材料组 | 可以核对什么 | 整理时注意 |
|---|---|---|
| 现场与道路环境 | 路口位置、停止线、标志标线、视线遮挡、刹车痕、散落物、路面状况 | 现场照片、视频与交警现场图对照,重点看车辆停止位置、碰撞点和痕迹走向 |
| 车辆损坏与痕迹 | 碰撞部位、高度、方向、维修记录 | 核对两车接触痕迹是否吻合,避免只看车辆损坏照片而不看接触关系 |
| 影像与通行数据 | 行车记录仪、周边商户视频、道路卡口、公交或其他过车记录 | 记录大致时间、方向、车牌线索;是否调取、如何调取由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当事人可以提供线索 |
| 人证与陈述 | 驾驶人、乘客、路人联系方式及证言 | 核对询问笔录是否完整记录关键时间、位置、信号灯和行驶方向 |
| 检验鉴定与医疗 | 酒精、毒品、速度、车辆安全技术、伤情等 | 核对报告名称、结论和对应事实,注意鉴定事项是否与争议焦点相关 |
如果事故属于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伤人事故,还要注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的程序要求:“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该条适用对象是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伤人事故,并非所有财损事故。到场前可以把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中与自身陈述不一致的地方逐项记下,便于核对。
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三、认定书和事故证明,核对重点不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因此,拿到认定书后,可以重点核对“证据—原因分析—责任结论”是否对应:认定书列举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能证明什么,事故原因为何这样归纳,责任比例与第六十条的过错程度是否匹配。
第六十五条同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查阅、复制、摘录的权利以收到认定书为节点,并存在保密例外;事故证明阶段不能直接套用这一条。
如果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从条文内容看,事故证明记载的是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与认定书应当载明“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不同。收到事故证明后,可以核对它是否把已调查事实写清,以及文书告知的权利和期限;后续选择哪一程序,要结合证明内容和自身诉求进一步核对。
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四、期限要结合中止等情形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第六十八条又规定,因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时限可以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交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认定书或者出具事故证明。
因此,无监控事故超过十日未出认定书,不宜直接判断程序有问题,应先核对是否存在经批准中止并书面告知的情形。期限核对的意义在于确认当前处在现场调查、检验鉴定、中止还是文书制作阶段,而不是用期限长短替代责任判断。
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五、几个常见误区
第一,无监控不等于责任五五开。第六十条要求按行为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划分,没有“无监控即同等责任”的规则。
第二,事故证明不等于认定书。两者在记载内容和程序功能上不同,不能把事故证明直接当成责任比例结论;但它记载的调查事实仍可作为后续核对的基础。
第三,逃逸也不是不加区分地一律全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适用时要看清是一般逃逸、弃车逃逸或潜逃藏匿,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证据。
第四,不要只盯监控。行车记录仪、车辆接触痕迹、刹车痕、证人证言、检验鉴定和当事人陈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往往才是无监控路口定责的关键。
如果已经取得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建议把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送达回证和文书中的证据分析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核对,重点看证据来源、形成时间、记载位置和结论之间是否一致。对“证据—原因分析—责任结论”的对应关系有疑问,或需要准备复核、调解、诉讼材料,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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