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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损害赔偿律师咨询中,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有哪些?

在北京就医疗损害赔偿进行律师咨询,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并非一张固定金额表,而是围绕司法解释列举的项目逐项展开: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北京)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等统计口径为基数,再结合误工时间、护理期限、伤残等级、受害人年龄、被扶养人情况分别计算。

在北京就医疗损害赔偿进行律师咨询,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并非一张固定金额表,而是围绕司法解释列举的项目逐项展开: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北京)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等统计口径为基数,再结合误工时间、护理期限、伤残等级、受害人年龄、被扶养人情况分别计算。其中“上一年度”并非签约或起诉时的年份,而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咨询时需要先明确损害后果(是否致残、是否致死)、受害人与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收入状况、案件所处的程序阶段,才能对应到具体项目和基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咨询前可先把病历、鉴定意见、收入证明、护理与票据材料按同一时间顺序整理,便于逐项核对。

一、赔偿项目按损害后果分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与医疗损害赔偿计算直接相关的项目可以按损害后果分组理解:一类是治疗与康复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一类是构成伤残后的长期赔偿,一类是致死后的赔偿,此外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并入处理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项目 计算标准与调整条件 依据条号
误工费 按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七条
护理费 按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八条
交通费 按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第九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住宿费、伙食费应予赔偿 第十条
营养费 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第十一条
残疾赔偿金 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第十二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特殊需要可参照配制机构意见,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意见 第十三条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四条
死亡赔偿金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第十五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第二十三条

需要说明的是,医疗费、康复费等条文的原文不在本次可核对范围内,具体计算口径应另行核对;上表只列本次能够完整核对条文的项目。

二、两个核心计算口径要单独核对

其一,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基数与年限。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五条对死亡赔偿金采用同一收入口径和同一二十年年限,并适用相同的六十周岁、七十五周岁递减规则。这两条的递减规则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统一按五年计算,不能把其中某一档当作完整标准套用到所有年龄段。

其二,“上一年度”和统计口径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这意味着同一案件在不同程序节点核对,可能对应不同年度的统计数据;北京作为受诉法院所在地时,基数取自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年度数据。第十八条还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同一原则确定。是否提出这项举证、能否举证,需要结合居住证明等材料判断。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边界

第十七条对这项费用的规定较为具体: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同时明确,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实务核对中,被扶养人人数、年龄、是否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是否存在其他扶养人,都会直接影响计算结果,需要逐项列明。第十六条则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不另行单列。

四、咨询前建议核对的对象

结合上述条文,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以便在咨询中把事实对应到具体条文:

第一,损害后果与鉴定材料。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的鉴定或医疗机构意见,直接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的适用。第八条还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收入与误工证明。第七条要求区分有固定收入、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三种情形,分别对应实际减少的收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种情形的证明对象不同。

第三,护理与陪护情况。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第四,票据与就医记录。第九条要求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凭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条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治疗的住宿费、伙食费分别设定参照标准和“合理部分”的限制。

第五,统计口径与居住情况。需要确认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以及是否具备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的条件。

第六,被扶养人情况。人数、年龄、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其他扶养人,均需以户籍、亲属关系、收入等材料对应。

五、需要另行核对的边界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是否成立涉及过错、因果关系等要件,本次资料未包含相关条文,不宜仅凭赔偿项目推导责任结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第二十三条指向另一部司法解释,本次资料未收录其内容,需另行核对。医疗费、康复费等项目条文同样不在本次核对范围内。这些事项建议在咨询时单独提出,由律师结合完整材料说明可核对的范围。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相应机构的规定处理。

围绕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真正需要落地的是三件事:损害后果对应的条文、基数对应的统计年度与地域口径、以及每一项金额背后的证明材料。材料齐备程度不同,可主张的项目和计算区间会有所不同。如需就具体材料逐项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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