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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流程里平台投诉记录怎么交接

平台投诉记录的交接,实务上可以按“一套清单、两条时间线、三次核对”来做:权利人或其授权代表把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全文、随附的初步证据与身份信息、平台回执与工单编号、处置结果页面、后续重复侵权记录,按同一账号、同一侵权内容、同一时间顺序整理成材料包;委托前先形成清单,委托时逐项移交并注明原件与复制件,委托后出现新的投诉或平台…

平台投诉记录的交接,实务上可以按“一套清单、两条时间线、三次核对”来做:权利人或其授权代表把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全文、随附的初步证据与身份信息、平台回执与工单编号、处置结果页面、后续重复侵权记录,按同一账号、同一侵权内容、同一时间顺序整理成材料包;委托前先形成清单,委托时逐项移交并注明原件与复制件,委托后出现新的投诉或平台反馈再补充更新。交接双方是委托人与承办律师,核对对象是平台名称与账号主体是否一致、通知内容与附件是否对应、平台处置状态是否有可查验的记录。在天津准备这类委托材料时,可以先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再按承办律师的要求整理。

一、需要交接的记录不止截图,通常包括四类

第一类是通知本体,即通过平台投诉入口提交的全文、提交时间、提交渠道(网页表单、APP内投诉、电子邮件或纸质函件),以及通知中指向的具体链接、账号和内容。第二类是随通知提交的附件,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例如权属证明、发布页面存档、发布时间与浏览转发数据。第三类是平台侧回应,包括受理回执、工单编号、要求补正的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的提示,以及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或者不予处理的最终反馈。第四类是后续状态记录,例如同一内容被更换账号再次发布、平台在收到通知后一段时间内未处置的页面状态。

这四类记录分别对应“你说了什么”“你拿什么证明”“平台做了什么”“损害是否仍在继续”。只交截图、不交通知原文,律师很难判断通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只交通知、不交平台回执,则难以核对平台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二、交接时建议核对三组对应关系

第一组是主体对应。发出投诉的账号、通知中填写的权利人身份信息、主张权利的权属文件,以及侵权内容指向的对象,应当能够相互对应。由他人代为投诉的,建议同时保留授权材料,说明投诉行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组是内容对应。通知中列明的链接、账号、发布时间,与截图、页面存档、录屏之间应当逐一对应。同一批投诉涉及多个链接的,建议按链接编号分组,避免把不同时间、不同账号的内容混在一份说明里。

第三组是时间对应。侵权内容发布时间、通知发出时间、平台回执时间、平台处置时间、内容再次出现时间,建议按同一时间轴排列。时间顺序清楚,才能区分平台在收到通知前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及收到通知后是否及时处置。

三、这些记录在法律上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则决定了交接的重点: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是否收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损害扩大发生在哪个时间段。交接时保留通知原文和平台回执,目的就是让这些事实有可核对的载体。同时,该条也明确了错误通知的责任,因此交接中对权属和侵权事实的表述宜保持准确,避免把尚无依据的判断写成确定结论。

如果侵权内容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且与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有关,还可以补充核对平台侧的记录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需要说明的是,这两条的适用对象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争议处理,并不覆盖所有网络侵权投诉场景;交接时可以据此判断平台侧是否可能留存相关信息,但能否调取、以何种方式调取,仍需结合具体平台规则和争议性质另行核实。(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商务部网站:https://www.mofcom.gov.cn/zhrmghgdzswf/fg/art/2018/art_cc9187dd95cd40158552d78a610e8c29.html)

四、建议的交接顺序与形式

以下做法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目的是让现有材料更容易被核对:

先列清单,再交原件。清单可以按“通知—附件—回执—处置结果—后续记录”分组,每组注明份数、页码、取得时间和取得方式。

电子记录保留原始载体。电子邮件建议保留原始邮件及邮件头信息,APP内投诉记录可以通过录屏展示入口、提交过程和结果页面,网页内容可以保存完整页面存档。仅转发截图、丢失原始载体的,建议在清单中注明。

逐项编号并建立对应表。一个链接对应一份通知、一份回执、一组处置结果,编号一致,避免后续补充材料时错位。

移交时建议双方签收。签收单可以写明材料名称、份数、原件或复制件、移交时间,便于委托后补充材料时保持连续。

敏感信息做必要处理。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在复制件中适当遮蔽,但应保留可供核验的版本,并说明遮蔽范围。

委托后持续更新。平台回执、补充投诉、内容再次出现等新情况,建议按同一编号规则追加,不再另起一套口径。

五、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平台投诉记录的整理、证据固定、与平台沟通是否纳入委托事项,以及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明。律师服务费与其他支出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在合同中分别列明项目、计算方式和支付节点。本文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不宜用某一固定数字作为报价依据,也不宜把“记录整理”当然视为包含在全部委托工作中。涉及结果预期时,宜以平台规则和具体证据为基础讨论,不宜作删除、屏蔽必然实现的承诺。

六、需要另行核对的情形

平台未出具任何回执、投诉账号并非权利人本人注册、原投诉记录已被平台删除或账号已注销、侵权内容位于境外平台等情形,都会影响记录的完整程度。这些情况下材料能否通过其他方式补强,需要结合平台规则、账号归属和具体页面状态进一步核实,不宜预先下结论。

总体来看,交接的关键在于把通知、证据、回执、处置结果和后续状态按同一主体、同一内容、同一时间轴整理清楚,再在委托时逐项移交并注明原件来源。天津的权利人准备委托材料时,可以先核对账号主体、通知原文、平台回执和委托范围这几项;如对材料分组、补充顺序或费用约定仍有疑问,可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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