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医疗纠纷咨询时,病历封存与专家论证可以分成两条线来安排:病历这条线,核心是先把病历资料完整取得、逐项核对,再根据争议焦点决定是否需要固定某一时点的病历状态;专家论证这条线,则以完整病历、影像资料、费用清单和沟通记录为基础,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的事项。需要说明的是,封存的具体办理手续、专家论证的组织形式和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未予覆盖,建议在咨询时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病历资料:先解决“取得”和“完整性”
病历是医疗纠纷中最基础的材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包含两层内容:一是病历资料的范围,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二是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对准备咨询或已经进入纠纷处理的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可以先从取得病历复制件入手,把诊疗过程还原出来,再讨论责任问题。
病历之所以关键,还与过错推定直接相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同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这条规定的适用有明确前提:患者须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存在上述三项情形之一,才发生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律效果。它并不等于只要提出异议就自动得出结论,也不等于病历存在任何瑕疵都必然适用。因此,实务中更稳妥的做法,是把“取得了哪些病历”“缺了哪些病历”“哪些记录之间对不上”整理成具体条目,而不是笼统地主张病历有问题。
二、复制与封存各自解决什么问题
复制和封存经常被混在一起说,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并不相同。
复制的作用是取得病历副本,便于自行核对、向律师提供、与费用票据和沟通记录比对。依据上述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建议在复制时一并核对页码是否连续、各页是否有医疗机构名称和日期、关键记录是否有医务人员签名、是否存在明显的事后添加或修改痕迹。这些核对本身不产生法律结论,但能为后续判断提供事实基础。
封存的作用,通常理解为固定病历资料在某一时点的状态,避免后续就“当时记录是什么样”产生争议。封存的具体办理窗口、需要提交的身份或委托材料、封存清单如何制作、封存件由谁保管、何时启封,本次资料没有涉及,属于需要另行核实的操作细节。建议在咨询时把这些问题单独列出,向律所核对,并以医疗机构实际办理要求为准。把复制和封存分开安排,先完成病历复制和清单核对,再讨论是否需要封存以及封存范围,通常更便于把材料理清楚。
三、病历核对可以按这张清单展开
核对病历不建议从头到尾泛读,可以按材料类别分组,每一组对应一个待核实的问题。以下清单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什么 | 建议留意的点 |
|---|---|---|
| 住院志、入院记录 | 就诊时间、主诉、初步诊断 | 与门诊记录、转诊记录的时间是否衔接 |
| 医嘱单 | 实际用药、处置指令及执行时间 | 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是否连续,是否有执行签名 |
| 检验报告 | 检查项目、结果、报告时间 | 报告时间与病程记录中的引用是否一致 |
| 手术及麻醉记录 | 手术方式、术者、麻醉方式、术中情况 | 手术同意文件、麻醉记录与术后记录是否对应 |
| 病理资料 | 标本取材、病理结论 | 送检时间、报告时间与手术时间的关系 |
| 护理记录 | 生命体征、护理措施、病情观察 | 与医嘱、病程记录在同一时间段是否吻合 |
| 费用清单 | 收费项目与实际诊疗的对应关系 | 项目名称、数量、时间与病历记录是否匹配 |
核对时可以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放在一起比对。例如同一日的医嘱、护理记录和费用清单,三者指向的治疗内容应当能够相互解释;如果出现时间倒置、签名缺失或项目对不上,就把具体页码、条目和差异写下来,作为咨询时说明事实的材料。这样做的价值在于,律师可以据此判断争议焦点落在哪个环节,而不是只听到“治疗效果不好”这一句结论。
四、专家论证放在什么位置
专家论证通常是在病历材料相对完整之后才具备讨论基础。它的作用是对诊疗过程中的专业问题形成意见,因此需要以病历、影像资料、检验结果、费用清单和医患沟通记录为素材。材料不完整时,论证能覆盖的范围会受到限制;材料完整但争议焦点不清时,也需要先把问题归纳出来,再决定论证的方向。
关于专家论证的组织形式、参与专家的来源、意见的出具形式、所需时间以及可能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未包含,不宜自行设定。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专家论证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对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论证等第三方费用分别作出书面约定。费用问题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没有可供引用的具体金额或收费标准。
五、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和需要核对的事项
为了让咨询更有效率,可以先把以下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好:病历复制件及其取得时间、费用票据和清单、与医务人员沟通的记录、转诊或外院就诊资料、损害后果相关的检查或诊断材料。整理时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和取得方式,避免把不同医疗机构的记录混在一起。
需要向律所核对的事项包括:封存的具体办理方式和我需要准备的身份材料;专家论证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承办律师及工作分工;材料清单是否需要补充。这些属于委托前的沟通内容,建议以书面方式确认。
另需注意隐私边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在整理和传递病历时,也建议控制传播范围,避免在公开平台披露可识别个人身份的病历内容。
六、几个容易混淆的地方
第一,取得病历复制件与封存病历是两件事,前者解决“我手里有没有”,后者解决“当时的状态如何固定”,办理要求需要分别核对。
第二,主张病历存在问题,宜具体到条目、时间和差异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的是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等情形,适用时需要对号入座,笼统陈述难以形成有效核对。
第三,专家论证意见是专业判断的一种形式,其用途和采信需要结合具体程序判断,本次资料未涉及鉴定程序规则,不宜把论证意见直接等同于任何程序的结论。
第四,病历中的知情同意文件、手术记录等,可以与民法典关于说明义务和诊疗义务的规定结合查看,但责任成立仍要以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前提(同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如果手头材料还不完整,可以先从病历复制件和费用清单开始整理,把时间线和差异点列出来,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就封存手续、专家论证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及费用约定逐项核对。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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