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案例,学校尽到管理职责怎么证明?

学校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先区分受伤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学校须自行举证已尽职责方能免责;后者适用过错责任,由主张学校担责的一方证明学校未尽职责,学校提交的材料属于抗辩证据。

学校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先区分受伤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学校须自行举证已尽职责方能免责;后者适用过错责任,由主张学校担责的一方证明学校未尽职责,学校提交的材料属于抗辩证据。第二步是把“教育、管理职责”拆成可核对的事项——制度与治理组织、日常教育、事发时制止、通知监护人、报告与后续辅导,再逐项对应原始记录。在北京准备这类维权或应诉材料,可先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现有材料的整理方向;本文按现行全国性规则说明证明思路,不引述未经核实的个案。

一、举证责任的方向由条文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条的主体、条件并不相同。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把“证明尽到职责”的负担放在学校一侧,学校举证不足,就难以摆脱责任;第一千二百条把“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学校担责的前提,主张学校担责的一方需要先就这一点举证。同一个校园伤害事实,落在哪一条,直接影响谁先提交材料、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涉及校外第三人致害时,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时学校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第三人责任并非同一层次,学校材料要说明的是自身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学生究竟属于哪一类,需按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则确认;具体年龄界限及例外情形,本文资料未展开,办理时应一并核对现行条文。

二、“管理职责”落到哪些可核对的事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明确“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作了更细的展开:第十八条要求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第十九条要求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并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第二十一条列举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殴打、辱骂、毁坏财物、恶意排斥孤立、网络诽谤等行为类型;第二十二条要求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情绪反常、身体损伤及时沟通了解,可能涉及欺凌的及时向学校报告。

这些条文可以作为“管理职责”具体化的对照标准,形成三层核对清单:

制度层——欺凌防控与专项制度文本、发文或修订时间、零容忍处理机制与帮扶机制文件、欺凌治理组织名单及职责分工、专项调查问卷与评估记录。这一层核对的是制度是否存在、何时生效、由谁负责。

执行层——教职工防治欺凌培训签到与课件、专题教育课时安排、学生手册与家长告知书、对弱势或特殊地位学生的关注记录、教师发现异常后的沟通与报告记录。这一层核对的是制度有没有落到日常。

处置层——事发时的制止记录(值班记录、教师工作日志、现场监控时间戳)、通知双方监护人的记录、参与认定和处理的经过、严重情形的报告记录、心理辅导与家庭教育指导记录、后续管教措施。这一层核对的是事发当时和事后学校做了什么。

对课间活动、体育课、场地设施等非欺凌类校园伤害,“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要结合活动组织方案、安全预案、场地设施检查记录、巡查安排、医务处置记录核对,本文资料未逐项规定,属于需另行核实的部分。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每一步都说明该步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步,确认学生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类别,确定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还是第一千二百条,明确举证方向。

第二步,确认伤害场景:学生之间欺凌、一般意外伤害,还是校外第三人致害。场景不同,对应的职责条款和材料类型不同。

第三步,按“事发前—事发时—事发后”排时间轴,把制度文件、教育记录、制止记录、通知记录、报告记录、辅导记录分别归位,标出每一项对应的时间点。

第四步,比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来源:学校的书面记录、监控时间、家长陈述、医疗记录之间是否吻合。时间、主体、内容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明力更强;出现出入的,标注差异点而不是预设某一方造假。

第五步,列出缺口清单:哪些环节有制度无执行记录,哪些记录缺失原件或形成时间不明,哪些材料由第三方持有需要调取。缺口本身就是判断“能否证明尽到职责”的关键。

四、容易混淆的几处

其一,学校已有制度文本,不等同于执行到位;反过来,书面材料不完整,也不当然推出未尽职责,但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举证格局下,记录缺失会直接削弱学校的证明效果。

其二,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与第一千二百条的举证方向相反,同一案件中不同年龄的学生可能分别适用,不宜混用同一套举证思路。

其三,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学校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材料组织应围绕自身管理职责,而不是替第三人抗辩。

其四,家长陈述与学校记录不一致时,宜按形成时间、原件来源、有无第三方佐证分别核对,避免把材料差异直接等同于事实认定。

结语

回到最初的问题:学校证明“尽到管理职责”,靠的是把制度、教育、制止、通知、报告、辅导各环节的原始记录按时间轴对应起来,并先确认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还是过错责任。尚需核对的事项包括:学生年龄与行为能力类别、伤害发生的具体场景与时间、学校现有记录的种类与原件情况、监控保存状态、医疗与费用票据。如需就上述材料的整理方向、举证重点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委托事项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主要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来源: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