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作出机关随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的那份房屋位置附图,再把它与征收范围公告附图、分户评估报告中的实地查勘记录放在一起对照。编号与门牌只是两套标识,判断是否指向同一处房屋,要看附图上的坐落、四至、层数、结构、建筑面积能否与现场门牌房屋对应。这个顺序是咨询前的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核对目的,是确认决定和评估指向的到底是哪一处房屋。
一、先看决定书附图与征收范围图能否锁定同一房屋
拆除决定引用的房屋编号,常见于调查、测绘或评估材料;现场门牌则是实际使用标识。两者不一致时,单看文字难以判断。建议先取出决定书正文和随文附图,核对图上标注的坐落、四至、相邻建筑、层数、结构与现场门牌房屋是否一致;决定书未附位置图的,再调取作出机关在调查认定或征收范围公告中使用的房屋位置图。
在征收场景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图和调查认定材料因此是判断编号所指房屋是否属于征收对象的基础材料。若附图上的四至、结构、面积与现场门牌房屋明显不同,可以先要求作出机关说明编号与门牌的对应关系,再讨论后续问题。
二、再核对分户评估报告与实地查勘记录
评估环节的附图同样关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分户评估报告应当转交被征收人。核对时,可以把评估报告记载的房屋编号、坐落、面积、结构、用途、照片与现场门牌房屋逐项比对,重点看实地查勘记录和照片能否证明评估师查勘的就是门牌所示房屋。若编号错位导致评估对象指向另一处房屋,评估结果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就需要修正;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依据该办法第十九条,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与结论边界
可以按“决定书—范围图—评估报告—现场证据”四组整理:决定书及全部附图、征收范围公告及附图、分户评估报告和实地查勘记录(含照片)、房屋权属或租赁材料、现场门牌照片,以及能够显示门牌与房屋位置关系的照片。每组材料标注来源、收到时间和是否原件,便于判断编号错位发生在调查、评估还是决定送达环节。
需要说明,编号与门牌不一致本身,并不直接得出决定无效或评估无效的结论;法律效果取决于附图能否锁定同一房屋、错误是否影响房屋认定和补偿数额,以及决定的性质和送达情况。咨询时可以就材料核对、发函要求说明、评估复核等拟议工作范围及计费方式与律师书面沟通,第三方评估、鉴定费用通常另行计算。涉及西安当地项目征收流程或具体附图的,需另行核对当地公告和项目材料。
主要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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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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