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办理医疗纠纷调解,材料准备可以按两条主线展开:病历资料回答“诊疗过程中发生了什么”,调解申请材料回答“由谁提出、向谁提出、请求什么”。整理顺序上,建议先固定病历资料的来源与页码,再依据病历撰写申请事实与请求,使申请书中的每次就诊、每项处置都能落到具体页面。病历资料同时受保密规则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因此在调解提交环节,材料范围以争议所需为限较为稳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围绕医疗纠纷中的病历与沟通记录提供材料整理思路,如需结合天津受理机构的具体要求逐项核对,可拨打4009003957。
一、病历资料:按诊疗时间线分成四组
病历资料的价值不只在于“有”,还在于各份记录之间能否按时间和环节相互衔接。资料显示,医疗损害事项需要连续保存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记录,形成完整时间线;伤情资料应尽量保留原件或来源清晰的副本。据此,可以把病历资料分成四组整理。
第一组是就诊起点材料,包括挂号记录、门诊病历、就诊卡信息、首诊记录。核对对象是就诊日期、科室、接诊医师、主诉与现病史,看这些信息与后续住院或转诊记录是否衔接。门诊病历往往篇幅简短,如果只有一页手写记录,需要进一步核对同日的挂号信息、处方或检查申请单。
第二组是住院与处置过程材料,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会诊记录、转科转院记录。核对对象是时间连续性与签名完整性:入院时间与首次病程记录时间是否吻合,手术记录与麻醉记录、术后病程记录是否对应,医嘱单的开立、执行、停止时间是否连贯,修改处是否有说明。这一组材料通常页数最多,建议按日期编号并制作页码索引,便于调解时快速定位。
第三组是检查与告知材料,包括检验报告、影像报告及原始影像、病理报告、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自费项目告知材料。核对对象是报告日期与医嘱日期的对应关系,以及报告结论在病程记录中的引述是否一致。影像资料只提交文字报告,往往难以核对影像所见与诊断结论之间的关系,原始影像应一并保留来源清晰的副本。
第四组是费用与结果材料,包括住院费用总清单、每日清单、收费票据、出院记录、康复记录、外购药与护理支出凭证。核对对象是每张票据与就诊日期、医嘱、检查单的对应关系,以及费用项目与实际接受的服务是否吻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在整理检查医嘱与检查报告时,可以把这条作为对照方向之一,核对检查项目与病程记录记载的病情变化是否对应。是否属于不必要的检查以及相应的责任后果,需要结合具体诊疗规范和个案事实判断,不宜仅凭条文表述直接下结论。
二、调解申请材料:主体、请求与目录
调解申请材料的作用,是让受理机构在阅读病历之前,先明确申请人是谁、争议对象是谁、请求什么、依据哪些材料。常见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项;具体表格名称、份数、是否要求核验原件,需向拟受理的调解组织确认,本文不替代受理机构发布的清单。
主体与关系材料。 患者本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明;由近亲属代为申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以及授权委托材料。医疗机构一方的主体信息,可以写明机构全称、就诊科室和主要接诊医师,机构全称以病历首页或收费票据记载为准,避免使用简称导致主体指向不清。
调解申请书。 一般需要写明申请人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争议事实、具体请求和送达地址。事实部分建议按时间顺序陈述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和费用环节,每一段对应病历中的具体页码或材料编号。请求部分应具体,例如费用项目、护理安排或其他主张,分别写明数额与计算依据;数额如何计算、哪些项目可以主张,属于需要结合个案事实进一步核对的内容。
证据目录。 目录是把病历与申请书连接起来的工具。建议按“材料名称—形成日期—页数—来源—证明对象”逐项列明,编号与申请书中的事实段落对应。同一份材料在不同段落被引用时,目录中只列一次,正文中重复引用编号即可。
沟通与程序材料。 包括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的记录、答复函件、协商记录、往来短信与通话记录。电子沟通建议保留完整上下文和原始载体,单独截取片段容易造成时间与语境缺失。已经形成的鉴定意见、收到的文书,也应按日期归入同一目录。
三、核对顺序:来源、时间线、金额、表述
四类核对可以按顺序推进,每一步都为下一步提供基础。
第一步,核对病历来源。 确认复制件是否有医疗机构证明标识、页码是否连续、关键页面是否清晰可读。对完整性有疑问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核实复制件的制作时间、范围和页码,并把核实过程记录下来。这一步解决的是“材料是不是这家机构形成的、是否完整”。
第二步,建立时间线。 把挂号、就诊、入院、检查、手术、转科、出院、复诊的日期依次列出,标注对应材料编号。时间线中出现空档的,注明空档期间是否有其他记录可以补充,例如门诊复诊、外院检查或药店购药凭证。时间线的作用是让调解参与方在同一张表上核对事实,减少各说各话。
第三步,核对金额。 把票据金额与费用清单、医嘱、检查报告逐项对应,区分已支付、待支付和自费项目。收入影响、护理支出等主张,需要与具体时间段和照护安排对应,不能只给一个总数。
第四步,校准申请书表述。 完成前三步后,再逐句检查申请书中的日期、科室、人名、金额是否与材料一致。表述与材料不一致,往往比材料本身缺失更影响沟通效率。
四、使用边界与费用事项
病历资料包含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向调解组织提交时,建议说明材料用途,对与争议无关的第三人信息作必要处理,并在目录中标注哪些页面涉及个人敏感信息。这样处理与前述保密规则的方向一致,也便于受理机构保管和使用材料。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几类事项:调解组织是否收取费用、鉴定或评估机构的收费、律师服务费用,分属不同主体和不同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调解组织的收费标准和鉴定机构报价,需要向具体机构另行核实。拟委托律师协助整理材料或参与调解的,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事项、如何计费,并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不宜按其他地区或其他案件的报价直接套用。
结语
回到标题所列的两类材料:病历资料解决诊疗事实的还原,调解申请材料解决主体、请求与材料索引的呈现;前者按时间线分组并核对来源,后者按主体、事实、请求、目录逐项对应,两者在日期、科室、金额上相互印证,调解沟通才有共同的事实基础。落地前还有三项需要核对:拟受理调解组织的具体材料要求与份数、病历复制件的来源与页码完整性、费用票据与诊疗记录的对应关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上述材料的整理顺序与委托范围提供进一步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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