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就劳动纠纷委托律师时,先确定程序阶段和拟委托的具体事项,再分别核对两份文件:授权委托书决定律师能代你处理哪些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及其收费条款决定律师服务费怎么算。全权委托与半风险代理对应的是两个不同层面——前者属于授权范围,后者属于律师服务费的计付方式,二者可以并存,也可以只选其中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根据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日常沟通中所说的“全权”,落到纸面上仍然需要写明权限和期限。签约前把争议期间、请求项目、已经收到的程序文书列成一页,再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问题会更集中,对方也更容易给出针对性的答复。
一、两项选择解决的是不同问题
| 比较维度 | 全权委托(概括委托) | 半风险代理 |
|---|---|---|
| 解决的问题 | 律师可以代为处理哪些事务、权限到哪一步 | 律师服务费如何构成、何时支付 |
| 落在哪份文件 | 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委托事项条款 | 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收费与结算条款 |
| 主要关注点 | 权限范围、期限、越权后果、取得的财物如何转交 | 基础部分与结果挂钩部分各自的触发条件、中途解约如何结算 |
| 签约前要问清 | 是否包含和解、调解、变更或放弃请求、代收款项等具体事项 | 什么情形算“达到约定结果”,调解、撤诉、部分支持分别怎么算 |
把两者分开看,讨论顺序就比较清楚:先定授权范围,是特别委托某一项或几项事务,还是概括委托;再定计费方式,是固定金额、按标的比例,还是基础部分加与结果挂钩的部分。授权谈妥不代表费用条款自动确定,费用谈妥也不代表律师的权限范围随之扩大。天津只是咨询和案件发生的情境,具体承办人员、办公地点、是否接受委托,都需要向律所核实。
二、“全权”要写到可以核对的程度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列出了授权委托书的四项记载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并需要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实践中的整理建议是:把希望律师代为处理的具体行为逐项写出来,例如代为提交和领取文书、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进行调解、代为承认或变更请求、代为收取款项;这些属于材料整理层面的建议,不是法定必备格式,写清楚的目的是让日后核对时有据可依。期限可以写到某一程序阶段结束时止,也可以写到具体日期,避免只留“全权代理”四个字而无法判断授权何时终止。
权限写得宽,对应的责任规则也要一并了解。《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工资、赔偿款、调解款如果由律师代收,交付节点和对账方式建议在合同中写明。
两类容易被忽略的情形也值得提前核对。其一,第九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如果打算同时再咨询或另聘其他律师,先看合同对此有无约定。其二,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律所安排团队办理时,可以核对合同中列明的受托主体、由谁签字承办、日常对接人是谁。
三、半风险代理:把“结果”和“结算”提前写清
通常所说的半风险代理,指律师服务费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按约定金额或比例支付,另一部分与案件结果或者实际到账金额挂钩。这种结构本身属于费用约定,核心依据是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最后一句提示了关键:事务没有“完成”时怎么付,靠约定;约定不清,容易在结案方式上产生分歧。
因此,结果挂钩部分的触发条件建议逐项写明:仲裁裁决或判决全部支持、部分支持分别怎么计算;以调解方式结案怎么计算;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原告撤诉怎么计算;裁决、判决生效后对方未实际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又怎么计算。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基数的,基数如何确定、何时结算、分期到账如何处理,同样建议写进条款。这些属于把费用边界说清楚的整理方法,不改变法律规定的适用。
中途终止委托的成本也需要预先评估。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律师委托通常属于有偿委托,提前解除时的结算方式、已发生工作量的折算办法,建议在签约时就写清楚,避免解约时再谈。
四、三类费用分开列,不要混在一张单子上
第一类是律师服务费,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支付节点与工作节点对应。第二类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三类是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未涵盖其具体负担与退还规则,需要按受理机构的缴费通知和相应规定另行核对,缴费凭证建议单独保存,与律师费凭证分开放。
还有一项需要单独核实: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受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约束,哪些案件可以实行、有无禁止或限制,本次资料未涵盖相关规定,签约前应向律所核对,并查阅现行有效的规定文本。不同地区、不同年份的收费指引可能不同,不宜直接套用其他城市的做法或比例。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与哪项选择相关 |
|---|---|---|
| 授权委托书(拟稿或已签版本) |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备 | 全权委托与特别委托的边界 |
| 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费条款 | 计费方式、结果挂钩部分的触发条件、付款节点、解约结算 | 半风险代理 |
| 付款凭证与发票 | 付款主体、金额、时间能否与合同条款一一对应 | 费用边界 |
| 受理通知、开庭通知、裁决书及送达回证 | 当前所处程序阶段、各项期限的起算日期 | 授权期限写到哪一步 |
|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解除通知、社保缴费记录 | 争议期间、请求项目与计算基数 | 结果挂钩部分基数的确定 |
| 与律师的沟通记录 | 口头说明与书面条款是否一致 | 两项选择都需要 |
核对时建议比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付款人是否与合同委托方一致,转账日期是否落在约定节点内,工资流水覆盖的月份与主张的争议期间是否吻合。不同程序阶段的文书日期本来就可能不同,以各自文书载明的时间为准,不必强行统一。
六、天津情境下需要另行确认的几项
本次资料未涉及天津本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认定条件,这些需要另行核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申请;日常法律咨询也可以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开庭时间临近、举证期限将届等紧急事项,先按文书载明的时间处理,再安排委托事宜。
七、咨询前的一页纸准备
建议在一页纸上写清四组信息:争议发生与结束的时间、请求项目及大致金额、已经收到的文书与对应日期、希望律师具体做的事。带着这页纸沟通,再问三个问题:授权委托书准备写哪些权限、期限写到何时;风险挂钩部分如何定义“结果”、调解和撤诉分别怎么算;中途解除委托如何结算。三问有了书面答案,全权委托与半风险代理之间的取舍就不必靠猜测。
授权范围与计费方式是两份文件、两套条款,先分别看清,再决定组合方式。天津劳动纠纷的具体程序节点、材料清单和费用条款仍有需要逐项比对的地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把拟委托事项和已有材料说明清楚后再作安排。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二十七条、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九百三十一条、第九百三十二条、第九百三十三条;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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