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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保定莲池区劳动仲裁律师咨询前如何审查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是否明确具体

审查的对象,是申请人(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部分;审查阶段是申请书提交前或收到补正通知后;适用前提是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列举的劳动争议,同时还要核对仲裁时效与管辖。

审查的对象,是申请人(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部分;审查阶段是申请书提交前或收到补正通知后;适用前提是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列举的劳动争议,同时还要核对仲裁时效与管辖。具体做法是把每项请求拆成“请求类型、期间、数额或行为、计算依据”四个要素,再对照该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申请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的要求,检查请求能否与事实、理由、证据一一对应。在保定莲池区进行劳动仲裁律师咨询前先完成这项自查,可以把咨询集中在请求组合、时效起算和管辖判断这些需要专业判断的问题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咨询前可先按下面的顺序把请求事项与材料排好。

一、明确具体的请求应当具备哪些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这条规定把“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并列,说明请求部分不能只写一句概括性的诉求。审查时可以逐项确认:

第一,义务主体是否写清。被申请人应当是用人单位的完整名称,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上的名称保持一致;存在关联公司、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等多个主体时,要写明请求指向哪一个主体,以及该主体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

第二,请求类型是否落到具体项目。请求是确认劳动关系,还是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工伤医疗费,或者属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应当用规范表述写明,避免用“支付各项费用”“赔偿一切损失”这类无法对应具体项目的写法。

第三,期间是否写明。拖欠工资要写明起止月份,加班费要写明加班发生的时段,确认劳动关系要写明起止年月,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请求要写明解除日期。期间不清,请求就无法与事实、证据对应。

第四,数额和计算方式是否写明。金钱给付请求应当写出具体金额,并附计算过程,例如工资差额按月份列出应发、实发与差额,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写明工作年限、月工资基数和计算式。计算标准涉及法律规定的具体倍数、封顶规则的,建议在咨询时结合案情另行核对,不在申请书中凭印象填写。

第五,多项请求是否分项编号。每项请求独立成条,各自写明期间、金额和依据,避免把工资、加班费、补偿金混写在一条里,导致其中一项不清楚而影响整体审查。

二、按受案范围给每项请求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来源同上,第二条)

审查时可以在每项请求旁标注它对应上述哪一项。能够明确归入某一项的,围绕该项的构成事实补充期间和数额;暂时无法归入的,把相关事实单独整理成一页说明,在咨询时交由律师判断属于劳动争议还是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处理。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请求写得越具体,受理审查阶段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就越少。

三、常见的不明确写法与补充方向

下表列出咨询前自查时常见的表述问题,补充方向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供理解现有事实使用,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现有写法 不明确之处 建议补充的信息
“支付拖欠工资” 未写拖欠月份、工资标准、已发金额 按月列出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差额及发放方式
“支付加班费” 未写加班时段、时长、计算基数 按月份列明加班日期、时长、对应工资基数
“支付经济补偿” 未写解除或终止的日期、主体、工作年限、月工资 写明入职离职日期、解除通知时间与理由、离职前工资情况
“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未写解除事实、金额及计算过程 写明解除日期、工作年限、月工资基数与计算式
“补缴社会保险” 未写险种、期间、缴费基数依据 列明争议期间、险种和工资基数材料
“确认劳动关系” 未写起止时间、用人单位全称 写明确认的起止年月及用工事实发生地

表格的作用是让每一项请求都能回答“谁、什么时候、多少钱或什么行为、怎么算出来的”这四个问题。四项中缺一项,就建议在申请书草稿上标注出来,咨询时逐项确认。

四、请求、事实理由与证据的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来源同上,第六条)

据此,每项请求后面建议对应三行内容:支持该请求的事实(时间、地点、行为)、证据名称及来源、证据由谁掌握。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解除通知、社保缴费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分别能证明什么,应当在草稿上写清楚。对于考勤表、工资发放明细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可以在事实理由部分说明该证据的名称和由用人单位掌握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不提供会产生什么后果,由仲裁机构依法处理,申请书中不宜自行下结论。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人证言涉及同事的,建议先确认证人是否愿意出庭、能否提供书面说明,再把证人姓名、联系方式和住所信息列明。证据清单与请求清单的编号建议保持一致,例如请求一对应证据一至证据三,便于咨询时快速核对。

五、时效与管辖的前置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该条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来源同上,第二十七条)

自查时建议为每项请求标注三个日期:权利被侵害之日、最后一次向单位主张权利的日期及对应凭证、劳动关系终止日期(如已终止)。三个日期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效果,不能互相替代。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请求,还要区分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再判断适用哪一段期间规则。

管辖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来源同上,第二十一条)在保定莲池区准备咨询时,可以核对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莲池区,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实际履行地是否一致。管辖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材料,不宜仅凭单位名称或单方陈述确定。

六、咨询前建议准备的材料与核对顺序

建议按“请求—事实—证据—时间”四列做一张对照表,再把下列材料按同一顺序编号:

  1. 仲裁申请书草稿或已提交版本、受理或补正通知,用于核对请求文字与提交状态;
  2. 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岗位说明,用于核对用人单位主体、岗位和工作期间;
  3. 工资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排班表,用于核对工资标准、拖欠月份和加班时段;
  4.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记录、离职交接材料,用于核对解除日期、主体和理由;
  5. 社保缴费记录、公积金缴存记录,用于核对缴费期间和基数;
  6. 与单位沟通的微信、邮件、书面催告及回复,用于核对主张权利的日期和内容;
  7. 涉及工伤的,工伤认定、医疗费票据、诊断材料,用于核对工伤医疗费请求的范围。

每项材料只需说明它能核对哪一个要素,不必追求一次性收齐。材料之间主体名称、期间、金额不一致的,建议在对照表中标注差异位置,咨询时说明差异形成的原因,由律师结合原件判断。

七、咨询时需要与律所确认的事项

咨询时可以把问题分成三类:一是请求表述是否需要调整、是否需要分项或合并;二是时效起算点、管辖依据是否成立;三是现有证据能支持哪些请求、哪些事实还需要补充。拟委托代理或代写文书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服务范围和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仲裁程序之外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另行核实。

请求事项的审查本质上是把事实翻译成可以被受理和审理的具体主张。逐项写明主体、期间、数额和计算依据,再与证据、时效、管辖对照,能够减少补正和反复说明。涉及多项请求组合、时效起算存在争议或管辖依据需要判断的,建议在提交前携带申请书草稿和上述材料进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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