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委托律师处理网络侵权、并希望平台披露侵权用户信息时,可以先从民法典规定的通知程序入手:由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包含构成侵权初步证据及本人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披露用户信息本身的具体申请流程,本次资料未作规定,需要另行核对;委托律师时,宜重点核对通知要件是否齐备、侵权证据是否固定、拟议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如何书面约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上述材料准备和委托事项作初步沟通。
通知程序:法律依据与法定要件
网络侵权维权中,向平台发出通知是现有依据下可以明确操作的第一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结合条文,通知程序有几个需要逐项核对的要点。通知主体是主张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通知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内容是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条文对通知的形式要件写得明确: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意味着,仅说明“某账号侵权”而不附初步证据或身份材料,可能不满足条文对通知内容的要求。平台接到通知后,条文规定其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条文设定的后果是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条文同时提示,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内容的准确性和证据的对应关系需要提前核对,不能把未经核实的内容作为侵权事实提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同上,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同上)
该条与通知程序并列,针对的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它说明平台责任有独立的判断路径,但条文本身没有规定平台向权利人披露用户信息的程序。
披露请求与通知程序的区别
平台披露用户信息,通常是为了确定侵权账号背后的实际主体,以便进一步主张权利;通知程序则是要求平台对已发现的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两者目的不同,不能把通知程序直接等同于披露程序。本次资料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只规定通知应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平台应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没有规定平台必须向权利人披露注册用户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平台披露用户信息的具体申请流程,需要结合其他规定和平台规则另行核对。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交易场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提供了另一条需要区分的规则: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该条针对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的情形,规定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它的法律后果是赔偿责任的分配,条文本身没有规定平台向权利人披露用户信息的独立申请程序。如果案件不属于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物的场景,该条不能直接套用。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mofcom.gov.cn/zhrmghgdzswf/fg/art/2018/art_cc9187dd95cd40158552d78a610e8c29.html)
该条设定的是平台记录、保存信息的义务,保存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保存义务与向权利人披露信息是两个问题,不能由保存义务直接推导出平台必须向个人提供相关信息。披露请求能否实现、通过何种程序提出,需要另行核对具体依据和平台规则。
委托前可以核对的材料
委托律师处理此类事项时,材料准备的目标是让通知要件和侵权事实能够被逐项核对。以下清单说明每类材料可以核对什么,属于建议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的事项 | 在通知与后续处理中的用途 |
|---|---|---|
| 侵权内容页面的完整截图或录屏、网址、发布时间 | 侵权内容是否存在、是否仍在线、发布位置 | 作为“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组成部分 |
| 发布账号的名称、账号ID、主页链接 | 侵权内容的发布主体指向 | 便于平台定位相关网络用户 |
| 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 通知主体的真实身份 | 对应通知应包含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 |
| 权利基础材料,如权属证明、权利受侵害的相关材料 | 主张的权利类型与归属 | 说明侵权指向的民事权益 |
| 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等传播数据 | 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 | 辅助说明损害情况和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
| 已向平台投诉的记录及平台反馈 | 平台是否收到通知、是否作出处理 | 核对通知程序的实际进度 |
| 平台公示的投诉规则、用户协议相关条款 | 平台自设的材料要求和处理流程 | 核对平台流程,但不替代法律规定 |
整理时建议比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和原件来源:截图与录屏是否对应同一页面,账号名称与账号ID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发布时间与传播数据是否处于同一期间。不同程序中的日期、不同主体之间的材料允许存在差异,关键是同一事项内部能够相互对应。平台反馈如果仅有自动回复,可以核对回复内容是否指向具体投诉单号,以便判断平台是否实际接收并处理。
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委托律师时,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逐项写清拟议工作范围:是否包括代为起草和发出通知、是否包括与平台沟通交涉、是否包括就披露用户信息另行设计程序、是否包括后续诉讼。写作要求中需要说明的是,平台披露用户信息的具体程序本次资料未覆盖,因此“申请披露”是否纳入委托事项、如何计费,宜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认,不宜在合同中笼统写成“负责披露”。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计费方式,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统一收费标准,需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公证费等是否发生、由谁承担,取决于具体程序和办理机构,宜在委托前分别列明并确认。对于“保证删帖”“保证披露”“保证胜诉”之类的表述,建议保持谨慎,要求对方说明依据和对应条件,再决定是否签署。
天津情境下的处理顺序
天津是问题发生和咨询的地域情境,本文所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均为全国性规范。天津当地平台投诉规则是否存在更细的材料要求、披露请求是否涉及地方特别程序,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另行核对。处理顺序上,可以建议先固定侵权内容证据,再核对通知是否具备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然后发出通知并保留送达记录;根据平台反馈判断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再决定披露请求的具体路径。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对平台义务的扩大解释。
平台披露用户信息的具体申请流程,在现有资料中没有独立、完整的程序规定;能够明确的是通知程序的法定要件和平台接到通知后的处理义务。委托律师时,把通知要件、证据对应关系、委托范围和费用边界逐项核对清楚,比笼统询问“能不能让平台交人”更有实际意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如需进一步核对通知材料、平台反馈记录或拟议委托事项,可通过该号码联系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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