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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注意事项:授权范围与电子证据交接怎么约定

委托北京律师处理网络侵权事务,授权范围与电子证据交接宜在签约时一次写清:授权按“事项—对象—阶段—权限”四项分别列明,电子证据按“原始载体—取得过程—页面内容—交付清单—保管返还”五项留痕交接。

委托北京律师处理网络侵权事务,授权范围与电子证据交接宜在签约时一次写清:授权按“事项—对象—阶段—权限”四项分别列明,电子证据按“原始载体—取得过程—页面内容—交付清单—保管返还”五项留痕交接。这么约定有实际用途:民法典对网络侵权通知的内容有明确要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交接清单能否对上这两项,关系到通知是否符合该条对内容的要求。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在洽谈委托前就拟委托事项和手头材料先做一次梳理。

一、先看规则:网络侵权委托中哪些动作有明确依据

网络侵权纠纷里,权利人通常面对两方主体: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以及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民法典对这两类主体的责任和权利人的通知行为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政府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三条划出了委托工作的基本范围:确认侵权内容与发布主体,准备并发出符合内容要求的通知,跟进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以及判断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情形。授权范围和证据交接,本质上就是围绕这几个动作分配工作、固定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文规定的是网络侵权责任与通知规则,并未规定委托合同应当包含哪些条款、律师应当如何收费。授权范围与交接方式属于委托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以下内容为整理建议,具体表述以双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为准。

二、授权范围:把“做什么、对谁做、做到哪一步”分开写

实践中容易出现两种写法:一种只写“全权代理”,一种只写“网络侵权纠纷”。前者在具体事项上指向不清,后者在工作边界上指向不清。建议把授权拆成四个维度,逐项列明。

第一是事项范围。拟议事项可以包括:梳理侵权内容与链接、起草并发出通知、跟进平台处理结果、就特定内容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等。建议在委托合同中以清单方式列明拟纳入的事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另行协商确认。是否将平台投诉、行政投诉、诉讼分别列为独立事项,可与律所协商。

第二是对象范围。网络侵权往往涉及多个账号、多个链接、多个平台。授权时可以写明针对的具体账号名称、链接地址或平台名称;同一内容被跨平台转载的,是否一并纳入,建议单独写明。对象范围写得越具体,后续新增链接时越容易判断是否属于原委托事项。

第三是阶段范围。可以按“发出通知前”“通知发出至平台处理”“平台处理完毕至诉讼”“一审、二审、执行”等节点约定止点。阶段止点与费用结算、材料交接节点相关,建议在合同中同时写明每一阶段结束时需要交付的工作成果,例如通知文本、发送记录、平台回执、阶段性书面说明。

第四是权限类型。授权委托书中的权限表述,建议按具体行为逐项列明,例如是否包含和解、调解、变更或放弃请求、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文书、代为收取款项等。哪些项目需要特别列明、如何表述,应向承办律师核对后确定,不宜用概括词语替代逐项列明。

四个维度合起来,才构成一份可以执行的授权。仅写“代理网络侵权案件”,在平台名称、链接范围、阶段止点、具体权限上都留有空白,后续容易出现“这件事是否在委托范围内”的分歧。

三、电子证据交接:围绕通知的两项内容要求组织清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内容提出两项要求: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电子证据交接清单可以按这两项要求反向组织,再补充取得过程与保管安排。

第一类,侵权内容本身。包括侵权页面的网址、页面截图、录屏、发布时间、发布账号名称、页面显示的阅读量或转发量等。截图和录屏建议注明取得时间、取得时的登录账号和访问方式。此类材料用于对应“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中关于侵权内容的部分。

第二类,权利归属与身份材料。包括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利来源材料(如原创稿件、登记证书、授权文件)等。此类材料用于对应通知中的“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及证明权利归属。

第三类,取得过程记录。包括在何种设备、何种网络环境下取得,是否使用本人账号登录,页面是否经过编辑。建议在交接单中简要记录取得方式,便于后续核实材料的来源与完整性。

第四类,交付清单与签收。建议对每一份电子文件列明文件名、格式、大小、来源、取得时间、对应链接,并由双方签收确认。原始存储介质(手机、电脑、移动硬盘)由谁保管、是否移交、何时返还,建议单独写明。

第五类,后续补充机制。平台反馈、删除通知、新出现的转载链接、账号信息变更等,属于委托过程中持续产生的材料。可以约定补充提供的联系人、传递方式和大致的响应安排;此类安排属于双方协商事项,不宜写成法定时限。

第六类,保密与个人信息处理。电子证据中可能包含账号信息、联系方式、聊天记录。建议约定材料的使用范围、知悉人员范围以及委托结束后的处理方式。

需要提醒的是,交接清单的作用是让材料与待证明的事实一一对应。清单越长不等于材料越有用;与侵权内容、权利归属、通知送达、平台处理结果无关的材料,可以暂不纳入首次交接。

四、一份可操作的核对顺序

下面这张表按“材料—能核对什么—对应规则”组织,供委托洽谈时逐项对照。顺序本身是整理建议,不代表法定先后。

核对项 可以核对的内容 对应规则
侵权页面与链接 内容是否仍在线、发布账号、发布时间、访问路径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权利人身份与权利来源 通知中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否齐备、权利归属是否清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已发出的通知及发送记录 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与身份信息、发送时间与对象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平台回执与处理结果 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处理时间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损害变化的时间点材料 通知前后传播范围、影响范围的变化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损害的扩大部分”
原始载体 截图、录屏与原始页面是否对应 材料完整性核对

核对时建议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链接对应起来看:同一条链接的截图时间与通知发出时间是否吻合,平台回执中的链接是否与通知所列链接一致,补充提交的材料是否指向同一账号。不同平台的处理时间、不同账号的发布时间本来可以不同,不宜仅凭时间差异推定材料矛盾。

五、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要分开写

委托合同中通常涉及两类支出。一类是律师服务费,按双方约定的计费方式和金额支付;另一类是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差旅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处理。两类费用的性质不同,建议在合同中分列,写明计费方式、支付节点、是否包含在服务费内,以及第三方费用的承担与结算方式。

网络侵权事务中,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例如通知起草与发送、平台投诉跟进、诉讼代理是否分别计费,跨平台、多链接情形如何计算工作量,均属于可以协商的内容。本文不提供具体报价,也不主张存在统一的收费项目或标准;实际费用以双方签署的书面约定为准。

费用条款与授权范围建议相互对应:授权范围中列明的事项,对应服务费的计算基础;未列入授权范围的新增事项,另行确认是否纳入以及如何计费。这样处理,可以避免出现“事项已做、范围未写”的结算争议。

六、签约前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围绕本文主题,签约前可以优先核对以下几项:侵权内容目前是否仍可访问,链接与账号信息是否完整;平台名称与运营主体信息是否已查明;此前是否已经发出过通知,通知文本、发送记录与平台回执是否留存;截图、录屏的原始载体是否仍在本人处;拟委托事项清单是否覆盖通知、诉讼等各个阶段;费用条款是否区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

上述事项中,涉及平台主体信息、通知是否已实际送达、原始载体是否完整等事实,需要结合具体材料进一步核实。授权范围的具体表述、电子证据交接单的格式以及费用安排,建议在洽谈时与承办律师逐项确认后再签署书面文件。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就拟委托事项、现有材料清单和交接方式作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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